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法相關事務、資產凍結和沒收的策略性建議。
2002年《犯罪所得法》(POCA)賦予當局廣泛的權力來調查、限制和沒收被認為與犯罪活動有關的資產。即使在沒有刑事定罪的情況下,這些程序也可能對個人和企業造成嚴重後果。
在段和段英國律師行,我們的業務涵蓋賬户凍結令、沒收程序和變更申請。我們的大部分工作涉及跨境金融交易,為客户提供關於國內和國際金融法規交叉領域的建議。
我們的犯罪所得法服務
我們在犯罪所得程序的各個方面代理客户,包括不明財富令、賬户凍結和沒收令、充公程序、現金扣押和拘留以及民事追繳程序。
業務負責人
本所 POCA 業務由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 黃精明 Jackson Ng MCIArb 負責。黃律師處理之案件涵蓋賬户凍結令 (POCA 第 303Z1 條)、財產凍結令 (第 245A 條)、Part 5 民事追回及 Part 2 刑事沒收等程序,尤其熟悉涉及英國、中國內地、香港及離岸司法轄區之跨境資產追蹤事宜。更詳細之實務説明,請參閲本所發表之 POCA 實務指引:致在英高淨值華人客户及留學生。
常見問題
若本人在英國之銀行賬户因 POCA 被凍結,應如何應對?
賬户凍結令依據 2002 年《犯罪所得法》第 303Z1 條由治安法院簽發,最長可持續兩年。您應立即委聘具 POCA 經驗之律師,妥善保存資金來源之全部證據(電匯記錄、税務文件、僱傭及經營文件),並避免直接與銀行或執法機構接觸。雖有法定途徑可挑戰凍結令,惟時限甚短。
何為不明財富令 (UWO)?在何種情形下可被簽發?
依據 2002 年《犯罪所得法》第 362A 條(第 8 部分),執法機構如合理相信當事人之合法已知收入不足以取得價值逾 5 萬英鎊之財產,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不明財富令。當事人未能作出令法院滿意之回應,即觸發第 362C(2) 條項下之推定——該財產將被視為可依第 5 部分追繳之「可追回財產」。
若資金來源本身合法,透過地下錢莊或換匯圈轉移是否仍屬違法?
透過 FCA 認可體系以外之非正式換匯渠道轉移資金,即便資金之最終來源合法,仍可能構成 2002 年《犯罪所得法》第 327 至 329 條項下之洗黑錢罪行,並違反《2017 年洗黑錢條例》。轉移之方式(而非僅資金之最終來源)本身即可使該等資金在英國法下成為「可追回財產」。
留學生或其家庭成員是否可能因家長匯款而被 POCA 調查?
可能。大額匯入款項,尤其是經多名匯款人分批匯入或短期內密集匯入者,可能觸發英國銀行之可疑活動報告,並進而導致賬户凍結令。舉證責任在賬户持有人一方證明資金來源合法。同期證據(家長之納税記錄、匯款用途説明、學費繳納時間表)至關重要。
民事追繳與刑事沒收有何區別?
依 2002 年《犯罪所得法》第 2 部分之刑事沒收,須以刑事定罪為前提,針對被告人因犯罪行為所得之「利益」。依第 5 部分之民事追繳則為獨立程序——無須刑事定罪——並適用「權衡蓋然性」(而非「超出合理懷疑」)之證明標準,以追繳屬「不法行為」(第 241 條)所得之財產。
在 POCA 事項中,應以何等速度採取行動?
時限極短。賬户凍結令之聆訊通常於簽發後數日至數週內進行;不明財富令之答辯人須於法院指定期限內(通常以周計)作出回應;民事追繳程序中之臨時禁令救濟,其時限往往以日計。延誤是客户喪失可追回權益之最常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