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

英國《犯罪收益法》(POCA 2002) 實務指引:致在英高淨值華人客户及留學生

作者:黃精明 · 合夥人及出席大律師 · 22 April 2026

段和段英國律師事務所 (Duan & Duan UK LLP) 為一家於倫敦 Middle Temple 執業之英國律師事務所,專責處理跨境爭議解決及涉及中國關聯之英國法律事務。本文由本所合夥人兼出席大律師 Jackson Ng 黃精明 MCIArb 撰寫,就《2002 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下稱「POCA」或「本法」) 之基本框架,以及該法對在英持有資產之華人高淨值客户、留學生及其家庭所產生之特定法律風險,提供實務性指引。

一、POCA 之基本框架

POCA 系英格蘭及威爾士法律中影響最為深遠之立法之一,由英國國家犯罪調查局 (National Crime Agency, NCA)、皇家檢控署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嚴重欺詐辦公室 (Serious Fraud Office, SFO)、英國税務海關總署 (HMRC) 等機關執行。本法所賦予之調查、凍結、沒收及追回財產之權力範圍極廣,其影響不僅及於被指控犯罪之人,亦及於其資產與涉案財產可能產生關聯之第三方。

就本文讀者最為相關之範圍而言,POCA 可概括為以下四個部分:

  • 第 2 部分 (Part 2)——刑事沒收 (Criminal Confiscation)。 於英格蘭及威爾士之刑事法院就被告作出定罪後頒發沒收令之程序。法院可命令被告支付相當於其「犯罪所得利益」(benefit from criminal conduct) 之金額;倘若無法支付,可附加監禁。
  • 第 5 部分 (Part 5)——民事追回 (Civil Recovery)。 一項獨立於刑事定罪之民事程序。執法機關可向高等法院申請追回被認定為「可追回之財產」(recoverable property) 之資產,即源於「不法行為」(unlawful conduct) 之財產(見 POCA 第 241 條)。此部分亦規定了財產凍結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PFO,POCA 第 245A 條,屬 Chapter 2) 及賬户凍結令 (Account Freezing Order, AFO,POCA 第 303Z1 條以下,屬 Chapter 3B,由《2017 年刑事財政法》引入)。
  • 第 7 部分 (Part 7)——洗錢罪行 (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 規定了隱匿/移轉/交付犯罪財產罪 (第 327 條)、參與洗錢安排罪 (第 328 條)、取得/使用/佔有犯罪財產罪 (第 329 條)。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POCA 第 334(1) 條)。
  • 第 8 部分 (Part 8)——調查權力 (Investigations)。 規定了不明財富令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POCA 第 362A 條以下,由《2017 年刑事財政法》引入) 及與其配合使用之臨時凍結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POCA 第 362J 條),另亦規定了生產令 (production order)、搜查令 (search warrant)、披露令 (disclosure order)、客户資訊令 (customer information order) 及賬户監察令 (account monitoring order) 等調查工具。UWO 雖列於 Part 8,實務上通常與 Part 5 民事追回程序配合使用。

需特別指出者,POCA 第 5 部分之民事追回程序採用民事舉證標準(即「蓋然性之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程序之「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標準。此舉證門檻之差異,對不熟悉英國法律者而言往往為最大之意外。

二、POCA 對在英華人客户之特殊涵義

POCA 在法律條文上並不針對任何特定國籍或族裔之人士。然而,本所在處理實際案件之過程中觀察到,以下三類情境在華人客户中出現頻率顯著較高。

(一)「地下錢莊」與規避中國外匯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自 2007 年起實施之「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制度,規定每名中國公民每年購匯、結匯之上限為等值美元 50,000。為將大額資金移出中國以用於英國購房、子女留學或投資,部分華人客户透過未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授權之非正式匯款渠道——俗稱「地下錢莊」(underground banking)——進行換匯與資金移轉。此等渠道之典型運作方式為:客户在中國境內將人民幣支付予某換匯中介,該中介之境外關聯人即在英國將等額英鎊存入客户之英國賬户,兩筆款項在法律上並無直接關聯。

在英國法律下,此等安排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 即使資金之「底層來源」(underlying source) 在中國為合法(例如合法薪資、合法商業利潤),但由於資金移轉方式本身即規避了中國外匯管制法律,在英國有可能被認定為「透過不法行為取得」之財產,從而構成 POCA 第 241 條所定義之「可追回之財產」。
  • 參與或協助安排此等資金移轉之行為本身,可能構成 POCA 第 327 至 329 條項下之洗錢罪行,以及違反《2017 年洗錢規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
  • 接收此等資金之英國賬户極易觸發銀行之「可疑活動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機制,繼而引發 AFO 或 PFO。

(二)留學生及新移居英國者之賬户凍結

本所近期處理之案件中,涉及留學生或抵英時間不久之新移居者之賬户凍結個案顯著增加。典型情形為:父母自中國向子女之英國賬户匯入大額學費、生活費或購房首付款,該匯款或因金額較大、或因匯款人為多名不同人士、或因在短時間內分多筆進行,觸發英國銀行之反洗錢合規系統,銀行隨即向 NCA 提交 SAR 並凍結賬户,執法機關進一步申請 AFO。

於此等個案中,縱使款項之真實來源為合法(例如父母之合法收入),舉證之責任仍在賬户持有人一方。相關文件——匯款人之收入證明、税務證明、資金合法來源證明、匯款用途説明等——往往以中文書寫或由中國境內機構持有,翻譯、公證及認證均需時間,而 POCA 之程序時限則以日數及週數計算,此種不對稱為此類案件之核心難點。

(三)倫敦物業組合之審查

自英國政府於 2018 年推動針對可疑境外資金之執法行動以來,倫敦地區之高價值住宅物業——尤其是透過境外公司 (offshore company) 結構持有之物業——受到 NCA 及 CPS 等機關之持續審查。UWO 與民事追回程序為此等執法行動之主要工具。對於在倫敦持有多套物業之高淨值客户而言,風險點包括:購房資金之來源證明、購房時點與客户已知合法收入之匹配關係、持有結構之透明度,以及相關物業之實際使用用途。

三、近期案例參考

以下三宗近期案例,具體展示了 POCA 在涉華案件中之實際運作。

(一)Qian Zhimin 錢志敏 / Jian Wen / 藍天格鋭 (Blue Sky Ge Rui) 比特幣案

錢志敏 (Qian Zhimin) 為「天津藍天格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控制人。該公司於 2014 至 2017 年間在中國境內涉嫌以非法集資方式詐騙約 128,000 名投資者,涉案金額約為人民幣 400 億元。錢志敏其後使用偽造證件潛逃至英國,並將涉案資金轉換為比特幣。其在英協助人 Jian Wen 於 2024 年 3 月在 Southwark Crown Court 被裁定 POCA 第 327 條洗錢罪成立,判處監禁 6 年 8 個月。錢志敏本人其後亦在 Southwark Crown Court 就取得/佔有犯罪財產罪認罪。英國倫敦警察廳 (Metropolitan Police) 在本案中扣押之比特幣約為 61,000 枚,為英國曆史上最大宗之加密貨幣扣押。

此案確立了一項重要原則:中國境內之犯罪行為所產生之收益,在英國法律下完全構成 POCA 下之「可追回之財產」;扣押、沒收及定罪均不以英國境內存在前置犯罪為條件。

(二)HMRC v Cheng Xing and Yan Zhang [2025] EWHC 2057 (Admin)

此為 2025 年 8 月 4 日由高等法院行政法庭 Sweeting 法官作出之判決。英國税務海關總署 (HMRC) 根據 POCA 第 245A 條就兩名在英中國籍人士名下合計約 £1.4 million 之財產申請財產凍結令 (PFO),並獲得法院批准。判決中明確提及「中國地下錢莊」(Chinese underground banking) 之安排,以及被申請人被指涉嫌藉此規避中國每人每年美元 50,000 外匯額度之情形。

該判決為本所所述第一類風險提供了具名且可公開查閲之司法先例,對於任何涉及中國境外匯款及英國資產之客户而言,均為一項重要警示。

(三)「Mr X」£108m 倫敦物業組合案 (2026 年 3 月)

2026 年 3 月,CPS 向高等法院申請並獲得 UWO 及臨時凍結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涉及約 85 套倫敦住宅物業,估值合計約 £108,000,000。被申請人在英國法庭文件中僅以「Mr X」代稱,英國執法機關迄今並未公開其真實身份。儘管有境外媒體對被申請人作出身份推測,但在英國司法程序中之匿名安排仍然有效,相關身份資訊不應於公開文件中援引。

此案為近期涉及華人高淨值客户之倫敦物業組合之最大規模 UWO/IFO 執行行動,亦顯示英國執法機關對此類資產組合之關注程度並未減退。

四、常用術語對照表 (Key Terms Glossary)

中文 English POCA 依據
賬户凍結令 Account Freezing Order (AFO) s.303Z1 以下
財產凍結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PFO) s.245A
不明財富令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 s.362A 以下
臨時凍結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 s.362J
民事追回 Civil Recovery Part 5
刑事沒收 Criminal Confiscation Part 2
可追回之財產 Recoverable Property s.304
不法行為 Unlawful Conduct s.241
洗錢安排 Money Laundering Arrangement s.328
可疑活動報告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s.330 以下
暫停執行協議 Standstill Agreement (合約協議)
蓋然性之衡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民事舉證標準)

五、若您已收到 POCA 項下之通知,應採取之步驟

若您已收到以下任一通知——

  • 英國銀行告知您之賬户已被凍結,或被告知賬户已進入「合規審查」狀態;
  • 來自 NCA、CPS、HMRC 或 SFO 之書面通訊,提及 POCA、AFO、PFO 或 UWO;
  • 高等法院送達之令狀、傳票或宣誓書;
  • 律師函,提及您所持有之財產或賬户涉嫌與犯罪所得有關——

本所建議您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 切勿對事件置之不理。 POCA 程序之時限以日數及週數計,錯過法定回應期可能直接導致財產被最終沒收或追回。
  2. 切勿自行與銀行、執法機關或任何指稱受害人進行實質溝通。 您在此階段作出之任何陳述,日後均可能成為執法機關之證據。一切溝通應透過律師進行。
  3. 立即整理並保存所有相關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匯款憑證、銀行對賬單、税單、薪資單、商業合同、投資合同、物業買賣文件、匯款用途説明、家庭關係證明、中國境內之合法收入證明、以及任何與資金來源有關之書面材料。
  4. 在委聘律師前,切勿簽署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陳述書。 包括不簽署銀行所要求之「資金來源聲明」(Source of Funds Declaration),直至該等聲明已經律師審閲。
  5. 儘早尋求熟悉 POCA 之專業法律意見。 POCA 案件高度專門化,並涉及刑事、民事與監管三個維度之交叉。

六、本所提供之法律服務

本所合夥人兼出席大律師 Jackson Ng 黃精明 MCIArb 領導本所之 POCA 業務,具體服務內容包括:

  • 就賬户凍結令 (AFO) 及財產凍結令 (PFO) 之下達、維持及撤銷向客户提供意見,並在法定時限內代理客户向法院申請撤銷或修改相關命令。
  • 就不明財富令 (UWO) 之回應策略提供意見,包括準備詳盡之財產來源陳述書 (Statement of Source) 並協調中國境內證據之收集、翻譯、公證及認證。
  • 就民事追回程序 (civil recovery proceedings) 代理客户出庭或進行庭外和解談判,包括與執法機關協商暫停執行協議 (standstill agreement) 或和解協議。
  • 就刑事沒收令 (confiscation order) 程序提供代理服務,包括就「犯罪所得利益」之計算及「可實現金額」(available amount) 之核定提出抗辯。
  • 就銀行之可疑活動報告 (SAR) 機制、反洗錢合規爭議及 FCA 監管事宜提供意見。
  • 就 POCA 程序與移民、税務、公司、家事等其他法律程序之交叉影響提供綜合性意見。
  • 在適當情況下,於英國四大律師學院 (Inns of Court) 委任相關領域之專業大律師 (specialist counsel) 出庭。

本所服務之客户分佈於英國、香港、中國內地、新加坡及其他地區。案件諮詢可以英語、普通話或粵語進行。

本所理解此類程序所涉指控之嚴肅性及其對客户個人、家庭及聲譽之影響。本所不會對案件預作判斷,並會就每宗承接之案件按其具體事實獨立評估,並在提起訴訟或尋求和解前就客户立場之強弱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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