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和段英國律師事務所 (Duan & Duan UK LLP) 為一家於倫敦 Middle Temple 執業之英國律師事務所,專責處理跨境爭議解決及涉及中國關聯之英國法律事務。本文由本所合夥人兼出席大律師 Jackson Ng 黃精明 MCIArb 撰寫,就《2002 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下稱「POCA」或「本法」) 之基本框架,以及該法對在英持有資產之華人高淨值客户、留學生及其家庭所產生之特定法律風險,提供實務性指引。
一、POCA 之基本框架
POCA 系英格蘭及威爾士法律中影響最為深遠之立法之一,由英國國家犯罪調查局 (National Crime Agency, NCA)、皇家檢控署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嚴重欺詐辦公室 (Serious Fraud Office, SFO)、英國税務海關總署 (HMRC) 等機關執行。本法所賦予之調查、凍結、沒收及追回財產之權力範圍極廣,其影響不僅及於被指控犯罪之人,亦及於其資產與涉案財產可能產生關聯之第三方。
就本文讀者最為相關之範圍而言,POCA 可概括為以下四個部分:
- 第 2 部分 (Part 2)——刑事沒收 (Criminal Confiscation)。 於英格蘭及威爾士之刑事法院就被告作出定罪後頒發沒收令之程序。法院可命令被告支付相當於其「犯罪所得利益」(benefit from criminal conduct) 之金額;倘若無法支付,可附加監禁。
- 第 5 部分 (Part 5)——民事追回 (Civil Recovery)。 一項獨立於刑事定罪之民事程序。執法機關可向高等法院申請追回被認定為「可追回之財產」(recoverable property) 之資產,即源於「不法行為」(unlawful conduct) 之財產(見 POCA 第 241 條)。此部分亦規定了財產凍結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PFO,POCA 第 245A 條,屬 Chapter 2) 及賬户凍結令 (Account Freezing Order, AFO,POCA 第 303Z1 條以下,屬 Chapter 3B,由《2017 年刑事財政法》引入)。
- 第 7 部分 (Part 7)——洗錢罪行 (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 規定了隱匿/移轉/交付犯罪財產罪 (第 327 條)、參與洗錢安排罪 (第 328 條)、取得/使用/佔有犯罪財產罪 (第 329 條)。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POCA 第 334(1) 條)。
- 第 8 部分 (Part 8)——調查權力 (Investigations)。 規定了不明財富令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POCA 第 362A 條以下,由《2017 年刑事財政法》引入) 及與其配合使用之臨時凍結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POCA 第 362J 條),另亦規定了生產令 (production order)、搜查令 (search warrant)、披露令 (disclosure order)、客户資訊令 (customer information order) 及賬户監察令 (account monitoring order) 等調查工具。UWO 雖列於 Part 8,實務上通常與 Part 5 民事追回程序配合使用。
需特別指出者,POCA 第 5 部分之民事追回程序採用民事舉證標準(即「蓋然性之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程序之「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標準。此舉證門檻之差異,對不熟悉英國法律者而言往往為最大之意外。
二、POCA 對在英華人客户之特殊涵義
POCA 在法律條文上並不針對任何特定國籍或族裔之人士。然而,本所在處理實際案件之過程中觀察到,以下三類情境在華人客户中出現頻率顯著較高。
(一)「地下錢莊」與規避中國外匯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自 2007 年起實施之「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制度,規定每名中國公民每年購匯、結匯之上限為等值美元 50,000。為將大額資金移出中國以用於英國購房、子女留學或投資,部分華人客户透過未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授權之非正式匯款渠道——俗稱「地下錢莊」(underground banking)——進行換匯與資金移轉。此等渠道之典型運作方式為:客户在中國境內將人民幣支付予某換匯中介,該中介之境外關聯人即在英國將等額英鎊存入客户之英國賬户,兩筆款項在法律上並無直接關聯。
在英國法律下,此等安排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 即使資金之「底層來源」(underlying source) 在中國為合法(例如合法薪資、合法商業利潤),但由於資金移轉方式本身即規避了中國外匯管制法律,在英國有可能被認定為「透過不法行為取得」之財產,從而構成 POCA 第 241 條所定義之「可追回之財產」。
- 參與或協助安排此等資金移轉之行為本身,可能構成 POCA 第 327 至 329 條項下之洗錢罪行,以及違反《2017 年洗錢規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
- 接收此等資金之英國賬户極易觸發銀行之「可疑活動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機制,繼而引發 AFO 或 PFO。
(二)留學生及新移居英國者之賬户凍結
本所近期處理之案件中,涉及留學生或抵英時間不久之新移居者之賬户凍結個案顯著增加。典型情形為:父母自中國向子女之英國賬户匯入大額學費、生活費或購房首付款,該匯款或因金額較大、或因匯款人為多名不同人士、或因在短時間內分多筆進行,觸發英國銀行之反洗錢合規系統,銀行隨即向 NCA 提交 SAR 並凍結賬户,執法機關進一步申請 AFO。
於此等個案中,縱使款項之真實來源為合法(例如父母之合法收入),舉證之責任仍在賬户持有人一方。相關文件——匯款人之收入證明、税務證明、資金合法來源證明、匯款用途説明等——往往以中文書寫或由中國境內機構持有,翻譯、公證及認證均需時間,而 POCA 之程序時限則以日數及週數計算,此種不對稱為此類案件之核心難點。
(三)倫敦物業組合之審查
自英國政府於 2018 年推動針對可疑境外資金之執法行動以來,倫敦地區之高價值住宅物業——尤其是透過境外公司 (offshore company) 結構持有之物業——受到 NCA 及 CPS 等機關之持續審查。UWO 與民事追回程序為此等執法行動之主要工具。對於在倫敦持有多套物業之高淨值客户而言,風險點包括:購房資金之來源證明、購房時點與客户已知合法收入之匹配關係、持有結構之透明度,以及相關物業之實際使用用途。
三、近期案例參考
以下三宗近期案例,具體展示了 POCA 在涉華案件中之實際運作。
(一)Qian Zhimin 錢志敏 / Jian Wen / 藍天格鋭 (Blue Sky Ge Rui) 比特幣案
錢志敏 (Qian Zhimin) 為「天津藍天格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控制人。該公司於 2014 至 2017 年間在中國境內涉嫌以非法集資方式詐騙約 128,000 名投資者,涉案金額約為人民幣 400 億元。錢志敏其後使用偽造證件潛逃至英國,並將涉案資金轉換為比特幣。其在英協助人 Jian Wen 於 2024 年 3 月在 Southwark Crown Court 被裁定 POCA 第 327 條洗錢罪成立,判處監禁 6 年 8 個月。錢志敏本人其後亦在 Southwark Crown Court 就取得/佔有犯罪財產罪認罪。英國倫敦警察廳 (Metropolitan Police) 在本案中扣押之比特幣約為 61,000 枚,為英國曆史上最大宗之加密貨幣扣押。
此案確立了一項重要原則:中國境內之犯罪行為所產生之收益,在英國法律下完全構成 POCA 下之「可追回之財產」;扣押、沒收及定罪均不以英國境內存在前置犯罪為條件。
(二)HMRC v Cheng Xing and Yan Zhang [2025] EWHC 2057 (Admin)
此為 2025 年 8 月 4 日由高等法院行政法庭 Sweeting 法官作出之判決。英國税務海關總署 (HMRC) 根據 POCA 第 245A 條就兩名在英中國籍人士名下合計約 £1.4 million 之財產申請財產凍結令 (PFO),並獲得法院批准。判決中明確提及「中國地下錢莊」(Chinese underground banking) 之安排,以及被申請人被指涉嫌藉此規避中國每人每年美元 50,000 外匯額度之情形。
該判決為本所所述第一類風險提供了具名且可公開查閲之司法先例,對於任何涉及中國境外匯款及英國資產之客户而言,均為一項重要警示。
(三)「Mr X」£108m 倫敦物業組合案 (2026 年 3 月)
2026 年 3 月,CPS 向高等法院申請並獲得 UWO 及臨時凍結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涉及約 85 套倫敦住宅物業,估值合計約 £108,000,000。被申請人在英國法庭文件中僅以「Mr X」代稱,英國執法機關迄今並未公開其真實身份。儘管有境外媒體對被申請人作出身份推測,但在英國司法程序中之匿名安排仍然有效,相關身份資訊不應於公開文件中援引。
此案為近期涉及華人高淨值客户之倫敦物業組合之最大規模 UWO/IFO 執行行動,亦顯示英國執法機關對此類資產組合之關注程度並未減退。
四、常用術語對照表 (Key Terms Glossary)
| 中文 | English | POCA 依據 |
|---|---|---|
| 賬户凍結令 | Account Freezing Order (AFO) | s.303Z1 以下 |
| 財產凍結令 |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PFO) | s.245A |
| 不明財富令 |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 | s.362A 以下 |
| 臨時凍結令 |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 | s.362J |
| 民事追回 | Civil Recovery | Part 5 |
| 刑事沒收 | Criminal Confiscation | Part 2 |
| 可追回之財產 | Recoverable Property | s.304 |
| 不法行為 | Unlawful Conduct | s.241 |
| 洗錢安排 | Money Laundering Arrangement | s.328 |
| 可疑活動報告 |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 s.330 以下 |
| 暫停執行協議 | Standstill Agreement | (合約協議) |
| 蓋然性之衡量 |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 (民事舉證標準) |
五、若您已收到 POCA 項下之通知,應採取之步驟
若您已收到以下任一通知——
- 英國銀行告知您之賬户已被凍結,或被告知賬户已進入「合規審查」狀態;
- 來自 NCA、CPS、HMRC 或 SFO 之書面通訊,提及 POCA、AFO、PFO 或 UWO;
- 高等法院送達之令狀、傳票或宣誓書;
- 律師函,提及您所持有之財產或賬户涉嫌與犯罪所得有關——
本所建議您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 切勿對事件置之不理。 POCA 程序之時限以日數及週數計,錯過法定回應期可能直接導致財產被最終沒收或追回。
- 切勿自行與銀行、執法機關或任何指稱受害人進行實質溝通。 您在此階段作出之任何陳述,日後均可能成為執法機關之證據。一切溝通應透過律師進行。
- 立即整理並保存所有相關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匯款憑證、銀行對賬單、税單、薪資單、商業合同、投資合同、物業買賣文件、匯款用途説明、家庭關係證明、中國境內之合法收入證明、以及任何與資金來源有關之書面材料。
- 在委聘律師前,切勿簽署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陳述書。 包括不簽署銀行所要求之「資金來源聲明」(Source of Funds Declaration),直至該等聲明已經律師審閲。
- 儘早尋求熟悉 POCA 之專業法律意見。 POCA 案件高度專門化,並涉及刑事、民事與監管三個維度之交叉。
六、本所提供之法律服務
本所合夥人兼出席大律師 Jackson Ng 黃精明 MCIArb 領導本所之 POCA 業務,具體服務內容包括:
- 就賬户凍結令 (AFO) 及財產凍結令 (PFO) 之下達、維持及撤銷向客户提供意見,並在法定時限內代理客户向法院申請撤銷或修改相關命令。
- 就不明財富令 (UWO) 之回應策略提供意見,包括準備詳盡之財產來源陳述書 (Statement of Source) 並協調中國境內證據之收集、翻譯、公證及認證。
- 就民事追回程序 (civil recovery proceedings) 代理客户出庭或進行庭外和解談判,包括與執法機關協商暫停執行協議 (standstill agreement) 或和解協議。
- 就刑事沒收令 (confiscation order) 程序提供代理服務,包括就「犯罪所得利益」之計算及「可實現金額」(available amount) 之核定提出抗辯。
- 就銀行之可疑活動報告 (SAR) 機制、反洗錢合規爭議及 FCA 監管事宜提供意見。
- 就 POCA 程序與移民、税務、公司、家事等其他法律程序之交叉影響提供綜合性意見。
- 在適當情況下,於英國四大律師學院 (Inns of Court) 委任相關領域之專業大律師 (specialist counsel) 出庭。
本所服務之客户分佈於英國、香港、中國內地、新加坡及其他地區。案件諮詢可以英語、普通話或粵語進行。
本所理解此類程序所涉指控之嚴肅性及其對客户個人、家庭及聲譽之影響。本所不會對案件預作判斷,並會就每宗承接之案件按其具體事實獨立評估,並在提起訴訟或尋求和解前就客户立場之強弱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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