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 (Duan & Duan UK LLP) 为一家于伦敦 Middle Temple 执业之英国律师事务所,专责处理跨境争议解决及涉及中国关联之英国法律事务。本文由本所合伙人兼出席大律师 Jackson Ng 黄精明 MCIArb 撰写,就《2002 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下称「POCA」或「本法」) 之基本框架,以及该法对在英持有资产之华人高净值客户、留学生及其家庭所产生之特定法律风险,提供实务性指引。
一、POCA 之基本框架
POCA 系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中影响最为深远之立法之一,由英国国家犯罪调查局 (National Crime Agency, NCA)、皇家检控署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严重欺诈办公室 (Serious Fraud Office, SFO)、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HMRC) 等机关执行。本法所赋予之调查、冻结、没收及追回财产之权力范围极广,其影响不仅及于被指控犯罪之人,亦及于其资产与涉案财产可能产生关联之第三方。
就本文读者最为相关之范围而言,POCA 可概括为以下四个部分:
- 第 2 部分 (Part 2)——刑事没收 (Criminal Confiscation)。 于英格兰及威尔士之刑事法院就被告作出定罪后颁发没收令之程序。法院可命令被告支付相当于其「犯罪所得利益」(benefit from criminal conduct) 之金额;倘若无法支付,可附加监禁。
- 第 5 部分 (Part 5)——民事追回 (Civil Recovery)。 一项独立于刑事定罪之民事程序。执法机关可向高等法院申请追回被认定为「可追回之财产」(recoverable property) 之资产,即源于「不法行为」(unlawful conduct) 之财产(见 POCA 第 241 条)。此部分亦规定了财产冻结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PFO,POCA 第 245A 条,属 Chapter 2) 及账户冻结令 (Account Freezing Order, AFO,POCA 第 303Z1 条以下,属 Chapter 3B,由《2017 年刑事财政法》引入)。
- 第 7 部分 (Part 7)——洗钱罪行 (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 规定了隐匿/移转/交付犯罪财产罪 (第 327 条)、参与洗钱安排罪 (第 328 条)、取得/使用/占有犯罪财产罪 (第 329 条)。最高刑罚为 14 年监禁(POCA 第 334(1) 条)。
- 第 8 部分 (Part 8)——调查权力 (Investigations)。 规定了不明财富令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POCA 第 362A 条以下,由《2017 年刑事财政法》引入) 及与其配合使用之临时冻结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POCA 第 362J 条),另亦规定了生产令 (production order)、搜查令 (search warrant)、披露令 (disclosure order)、客户资讯令 (customer information order) 及账户监察令 (account monitoring order) 等调查工具。UWO 虽列于 Part 8,实务上通常与 Part 5 民事追回程序配合使用。
需特别指出者,POCA 第 5 部分之民事追回程序采用民事举证标准(即「盖然性之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程序之「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标准。此举证门槛之差异,对不熟悉英国法律者而言往往为最大之意外。
二、POCA 对在英华人客户之特殊涵义
POCA 在法律条文上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籍或族裔之人士。然而,本所在处理实际案件之过程中观察到,以下三类情境在华人客户中出现频率显著较高。
(一)「地下钱庄」与规避中国外汇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自 2007 年起实施之「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制度,规定每名中国公民每年购汇、结汇之上限为等值美元 50,000。为将大额资金移出中国以用于英国购房、子女留学或投资,部分华人客户透过未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授权之非正式汇款渠道——俗称「地下钱庄」(underground banking)——进行换汇与资金移转。此等渠道之典型运作方式为:客户在中国境内将人民币支付予某换汇中介,该中介之境外关联人即在英国将等额英镑存入客户之英国账户,两笔款项在法律上并无直接关联。
在英国法律下,此等安排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即使资金之「底层来源」(underlying source) 在中国为合法(例如合法薪资、合法商业利润),但由于资金移转方式本身即规避了中国外汇管制法律,在英国有可能被认定为「透过不法行为取得」之财产,从而构成 POCA 第 241 条所定义之「可追回之财产」。
- 参与或协助安排此等资金移转之行为本身,可能构成 POCA 第 327 至 329 条项下之洗钱罪行,以及违反《2017 年洗钱规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
- 接收此等资金之英国账户极易触发银行之「可疑活动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机制,继而引发 AFO 或 PFO。
(二)留学生及新移居英国者之账户冻结
本所近期处理之案件中,涉及留学生或抵英时间不久之新移居者之账户冻结个案显著增加。典型情形为:父母自中国向子女之英国账户汇入大额学费、生活费或购房首付款,该汇款或因金额较大、或因汇款人为多名不同人士、或因在短时间内分多笔进行,触发英国银行之反洗钱合规系统,银行随即向 NCA 提交 SAR 并冻结账户,执法机关进一步申请 AFO。
于此等个案中,纵使款项之真实来源为合法(例如父母之合法收入),举证之责任仍在账户持有人一方。相关文件——汇款人之收入证明、税务证明、资金合法来源证明、汇款用途说明等——往往以中文书写或由中国境内机构持有,翻译、公证及认证均需时间,而 POCA 之程序时限则以日数及周数计算,此种不对称为此类案件之核心难点。
(三)伦敦房产组合之审查
自英国政府于 2018 年推动针对可疑境外资金之执法行动以来,伦敦地区之高价值住宅物业——尤其是透过境外公司 (offshore company) 结构持有之物业——受到 NCA 及 CPS 等机关之持续审查。UWO 与民事追回程序为此等执法行动之主要工具。对于在伦敦持有多套物业之高净值客户而言,风险点包括:购房资金之来源证明、购房时点与客户已知合法收入之匹配关系、持有结构之透明度,以及相关物业之实际使用用途。
三、近期案例参考
以下三宗近期案例,具体展示了 POCA 在涉华案件中之实际运作。
(一)Qian Zhimin 钱志敏 / Jian Wen / 蓝天格锐 (Blue Sky Ge Rui) 比特币案
钱志敏 (Qian Zhimin) 为「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于 2014 至 2017 年间在中国境内涉嫌以非法集资方式诈骗约 128,000 名投资者,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 400 亿元。钱志敏其后使用伪造证件潜逃至英国,并将涉案资金转换为比特币。其在英协助人 Jian Wen 于 2024 年 3 月在 Southwark Crown Court 被裁定 POCA 第 327 条洗钱罪成立,判处监禁 6 年 8 个月。钱志敏本人其后亦在 Southwark Crown Court 就取得/占有犯罪财产罪认罪。英国伦敦警察厅 (Metropolitan Police) 在本案中扣押之比特币约为 61,000 枚,为英国历史上最大宗之加密货币扣押。
此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境内之犯罪行为所产生之收益,在英国法律下完全构成 POCA 下之「可追回之财产」;扣押、没收及定罪均不以英国境内存在前置犯罪为条件。
(二)HMRC v Cheng Xing and Yan Zhang [2025] EWHC 2057 (Admin)
此为 2025 年 8 月 4 日由高等法院行政法庭 Sweeting 法官作出之判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HMRC) 根据 POCA 第 245A 条就两名在英中国籍人士名下合计约 £1.4 million 之财产申请财产冻结令 (PFO),并获得法院批准。判决中明确提及「中国地下钱庄」(Chinese underground banking) 之安排,以及被申请人被指涉嫌藉此规避中国每人每年美元 50,000 外汇额度之情形。
该判决为本所所述第一类风险提供了具名且可公开查阅之司法先例,对于任何涉及中国境外汇款及英国资产之客户而言,均为一项重要警示。
(三)「Mr X」£108m 伦敦物业组合案 (2026 年 3 月)
2026 年 3 月,CPS 向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 UWO 及临时冻结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涉及约 85 套伦敦住宅物业,估值合计约 £108,000,000。被申请人在英国法庭文件中仅以「Mr X」代称,英国执法机关迄今并未公开其真实身份。尽管有境外媒体对被申请人作出身份推测,但在英国司法程序中之匿名安排仍然有效,相关身份资讯不应于公开文件中援引。
此案为近期涉及华人高净值客户之伦敦房产组合之最大规模 UWO/IFO 执行行动,亦显示英国执法机关对此类资产组合之关注程度并未减退。
四、常用术语对照表 (Key Terms Glossary)
| 中文 | English | POCA 依据 |
|---|---|---|
| 账户冻结令 | Account Freezing Order (AFO) | s.303Z1 以下 |
| 财产冻结令 |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PFO) | s.245A |
| 不明财富令 |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 | s.362A 以下 |
| 临时冻结令 |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 | s.362J |
| 民事追回 | Civil Recovery | Part 5 |
| 刑事没收 | Criminal Confiscation | Part 2 |
| 可追回之财产 | Recoverable Property | s.304 |
| 不法行为 | Unlawful Conduct | s.241 |
| 洗钱安排 | Money Laundering Arrangement | s.328 |
| 可疑活动报告 |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 s.330 以下 |
| 暂停执行协议 | Standstill Agreement | (合约协议) |
| 盖然性之衡量 |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 (民事举证标准) |
五、若您已收到 POCA 项下之通知,应采取之步骤
若您已收到以下任一通知——
- 英国银行告知您之账户已被冻结,或被告知账户已进入「合规审查」状态;
- 来自 NCA、CPS、HMRC 或 SFO 之书面通讯,提及 POCA、AFO、PFO 或 UWO;
- 高等法院送达之令状、传票或宣誓书;
- 律师函,提及您所持有之财产或账户涉嫌与犯罪所得有关——
本所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步骤:
- 切勿对事件置之不理。 POCA 程序之时限以日数及周数计,错过法定回应期可能直接导致财产被最终没收或追回。
- 切勿自行与银行、执法机关或任何指称受害人进行实质沟通。 您在此阶段作出之任何陈述,日后均可能成为执法机关之证据。一切沟通应透过律师进行。
- 立即整理并保存所有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汇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税单、薪资单、商业合同、投资合同、房产买卖文件、汇款用途说明、家庭关系证明、中国境内之合法收入证明、以及任何与资金来源有关之书面材料。
- 在委聘律师前,切勿签署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陈述书。 包括不签署银行所要求之「资金来源声明」(Source of Funds Declaration),直至该等声明已经律师审阅。
- 尽早寻求熟悉 POCA 之专业法律意见。 POCA 案件高度专门化,并涉及刑事、民事与监管三个维度之交叉。
六、本所提供之法律服务
本所合伙人兼出席大律师 Jackson Ng 黄精明 MCIArb 领导本所之 POCA 业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 就账户冻结令 (AFO) 及财产冻结令 (PFO) 之下达、维持及撤销向客户提供意见,并在法定时限内代理客户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相关命令。
- 就不明财富令 (UWO) 之回应策略提供意见,包括准备详尽之财产来源陈述书 (Statement of Source) 并协调中国境内证据之收集、翻译、公证及认证。
- 就民事追回程序 (civil recovery proceedings) 代理客户出庭或进行庭外和解谈判,包括与执法机关协商暂停执行协议 (standstill agreement) 或和解协议。
- 就刑事没收令 (confiscation order) 程序提供代理服务,包括就「犯罪所得利益」之计算及「可实现金额」(available amount) 之核定提出抗辩。
- 就银行之可疑活动报告 (SAR) 机制、反洗钱合规争议及 FCA 监管事宜提供意见。
- 就 POCA 程序与移民、税务、公司、家事等其他法律程序之交叉影响提供综合性意见。
- 在适当情况下,于英国四大律师学院 (Inns of Court) 委任相关领域之专业大律师 (specialist counsel) 出庭。
本所服务之客户分布于英国、香港、中国内地、新加坡及其他地区。案件咨询可以英语、普通话或粤语进行。
本所理解此类程序所涉指控之严肃性及其对客户个人、家庭及声誉之影响。本所不会对案件预作判断,并会就每宗承接之案件按其具体事实独立评估,并在提起诉讼或寻求和解前就客户立场之强弱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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