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英国《犯罪收益法》(POCA 2002) 实务指引:致在英高净值华人客户及留学生

作者:黄精明 · 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 · 22 April 2026

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 (Duan & Duan UK LLP) 为一家于伦敦 Middle Temple 执业之英国律师事务所,专责处理跨境争议解决及涉及中国关联之英国法律事务。本文由本所合伙人兼出席大律师 Jackson Ng 黄精明 MCIArb 撰写,就《2002 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下称「POCA」或「本法」) 之基本框架,以及该法对在英持有资产之华人高净值客户、留学生及其家庭所产生之特定法律风险,提供实务性指引。

一、POCA 之基本框架

POCA 系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中影响最为深远之立法之一,由英国国家犯罪调查局 (National Crime Agency, NCA)、皇家检控署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严重欺诈办公室 (Serious Fraud Office, SFO)、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HMRC) 等机关执行。本法所赋予之调查、冻结、没收及追回财产之权力范围极广,其影响不仅及于被指控犯罪之人,亦及于其资产与涉案财产可能产生关联之第三方。

就本文读者最为相关之范围而言,POCA 可概括为以下四个部分:

  • 第 2 部分 (Part 2)——刑事没收 (Criminal Confiscation)。 于英格兰及威尔士之刑事法院就被告作出定罪后颁发没收令之程序。法院可命令被告支付相当于其「犯罪所得利益」(benefit from criminal conduct) 之金额;倘若无法支付,可附加监禁。
  • 第 5 部分 (Part 5)——民事追回 (Civil Recovery)。 一项独立于刑事定罪之民事程序。执法机关可向高等法院申请追回被认定为「可追回之财产」(recoverable property) 之资产,即源于「不法行为」(unlawful conduct) 之财产(见 POCA 第 241 条)。此部分亦规定了财产冻结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PFO,POCA 第 245A 条,属 Chapter 2) 及账户冻结令 (Account Freezing Order, AFO,POCA 第 303Z1 条以下,属 Chapter 3B,由《2017 年刑事财政法》引入)。
  • 第 7 部分 (Part 7)——洗钱罪行 (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 规定了隐匿/移转/交付犯罪财产罪 (第 327 条)、参与洗钱安排罪 (第 328 条)、取得/使用/占有犯罪财产罪 (第 329 条)。最高刑罚为 14 年监禁(POCA 第 334(1) 条)。
  • 第 8 部分 (Part 8)——调查权力 (Investigations)。 规定了不明财富令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POCA 第 362A 条以下,由《2017 年刑事财政法》引入) 及与其配合使用之临时冻结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POCA 第 362J 条),另亦规定了生产令 (production order)、搜查令 (search warrant)、披露令 (disclosure order)、客户资讯令 (customer information order) 及账户监察令 (account monitoring order) 等调查工具。UWO 虽列于 Part 8,实务上通常与 Part 5 民事追回程序配合使用。

需特别指出者,POCA 第 5 部分之民事追回程序采用民事举证标准(即「盖然性之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程序之「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标准。此举证门槛之差异,对不熟悉英国法律者而言往往为最大之意外。

二、POCA 对在英华人客户之特殊涵义

POCA 在法律条文上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籍或族裔之人士。然而,本所在处理实际案件之过程中观察到,以下三类情境在华人客户中出现频率显著较高。

(一)「地下钱庄」与规避中国外汇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自 2007 年起实施之「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制度,规定每名中国公民每年购汇、结汇之上限为等值美元 50,000。为将大额资金移出中国以用于英国购房、子女留学或投资,部分华人客户透过未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授权之非正式汇款渠道——俗称「地下钱庄」(underground banking)——进行换汇与资金移转。此等渠道之典型运作方式为:客户在中国境内将人民币支付予某换汇中介,该中介之境外关联人即在英国将等额英镑存入客户之英国账户,两笔款项在法律上并无直接关联。

在英国法律下,此等安排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即使资金之「底层来源」(underlying source) 在中国为合法(例如合法薪资、合法商业利润),但由于资金移转方式本身即规避了中国外汇管制法律,在英国有可能被认定为「透过不法行为取得」之财产,从而构成 POCA 第 241 条所定义之「可追回之财产」。
  • 参与或协助安排此等资金移转之行为本身,可能构成 POCA 第 327 至 329 条项下之洗钱罪行,以及违反《2017 年洗钱规例》(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
  • 接收此等资金之英国账户极易触发银行之「可疑活动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机制,继而引发 AFO 或 PFO。

(二)留学生及新移居英国者之账户冻结

本所近期处理之案件中,涉及留学生或抵英时间不久之新移居者之账户冻结个案显著增加。典型情形为:父母自中国向子女之英国账户汇入大额学费、生活费或购房首付款,该汇款或因金额较大、或因汇款人为多名不同人士、或因在短时间内分多笔进行,触发英国银行之反洗钱合规系统,银行随即向 NCA 提交 SAR 并冻结账户,执法机关进一步申请 AFO。

于此等个案中,纵使款项之真实来源为合法(例如父母之合法收入),举证之责任仍在账户持有人一方。相关文件——汇款人之收入证明、税务证明、资金合法来源证明、汇款用途说明等——往往以中文书写或由中国境内机构持有,翻译、公证及认证均需时间,而 POCA 之程序时限则以日数及周数计算,此种不对称为此类案件之核心难点。

(三)伦敦房产组合之审查

自英国政府于 2018 年推动针对可疑境外资金之执法行动以来,伦敦地区之高价值住宅物业——尤其是透过境外公司 (offshore company) 结构持有之物业——受到 NCA 及 CPS 等机关之持续审查。UWO 与民事追回程序为此等执法行动之主要工具。对于在伦敦持有多套物业之高净值客户而言,风险点包括:购房资金之来源证明、购房时点与客户已知合法收入之匹配关系、持有结构之透明度,以及相关物业之实际使用用途。

三、近期案例参考

以下三宗近期案例,具体展示了 POCA 在涉华案件中之实际运作。

(一)Qian Zhimin 钱志敏 / Jian Wen / 蓝天格锐 (Blue Sky Ge Rui) 比特币案

钱志敏 (Qian Zhimin) 为「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于 2014 至 2017 年间在中国境内涉嫌以非法集资方式诈骗约 128,000 名投资者,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 400 亿元。钱志敏其后使用伪造证件潜逃至英国,并将涉案资金转换为比特币。其在英协助人 Jian Wen 于 2024 年 3 月在 Southwark Crown Court 被裁定 POCA 第 327 条洗钱罪成立,判处监禁 6 年 8 个月。钱志敏本人其后亦在 Southwark Crown Court 就取得/占有犯罪财产罪认罪。英国伦敦警察厅 (Metropolitan Police) 在本案中扣押之比特币约为 61,000 枚,为英国历史上最大宗之加密货币扣押。

此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境内之犯罪行为所产生之收益,在英国法律下完全构成 POCA 下之「可追回之财产」;扣押、没收及定罪均不以英国境内存在前置犯罪为条件。

(二)HMRC v Cheng Xing and Yan Zhang [2025] EWHC 2057 (Admin)

此为 2025 年 8 月 4 日由高等法院行政法庭 Sweeting 法官作出之判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HMRC) 根据 POCA 第 245A 条就两名在英中国籍人士名下合计约 £1.4 million 之财产申请财产冻结令 (PFO),并获得法院批准。判决中明确提及「中国地下钱庄」(Chinese underground banking) 之安排,以及被申请人被指涉嫌藉此规避中国每人每年美元 50,000 外汇额度之情形。

该判决为本所所述第一类风险提供了具名且可公开查阅之司法先例,对于任何涉及中国境外汇款及英国资产之客户而言,均为一项重要警示。

(三)「Mr X」£108m 伦敦物业组合案 (2026 年 3 月)

2026 年 3 月,CPS 向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 UWO 及临时冻结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涉及约 85 套伦敦住宅物业,估值合计约 £108,000,000。被申请人在英国法庭文件中仅以「Mr X」代称,英国执法机关迄今并未公开其真实身份。尽管有境外媒体对被申请人作出身份推测,但在英国司法程序中之匿名安排仍然有效,相关身份资讯不应于公开文件中援引。

此案为近期涉及华人高净值客户之伦敦房产组合之最大规模 UWO/IFO 执行行动,亦显示英国执法机关对此类资产组合之关注程度并未减退。

四、常用术语对照表 (Key Terms Glossary)

中文 English POCA 依据
账户冻结令 Account Freezing Order (AFO) s.303Z1 以下
财产冻结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PFO) s.245A
不明财富令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 s.362A 以下
临时冻结令 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 s.362J
民事追回 Civil Recovery Part 5
刑事没收 Criminal Confiscation Part 2
可追回之财产 Recoverable Property s.304
不法行为 Unlawful Conduct s.241
洗钱安排 Money Laundering Arrangement s.328
可疑活动报告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s.330 以下
暂停执行协议 Standstill Agreement (合约协议)
盖然性之衡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民事举证标准)

五、若您已收到 POCA 项下之通知,应采取之步骤

若您已收到以下任一通知——

  • 英国银行告知您之账户已被冻结,或被告知账户已进入「合规审查」状态;
  • 来自 NCA、CPS、HMRC 或 SFO 之书面通讯,提及 POCA、AFO、PFO 或 UWO;
  • 高等法院送达之令状、传票或宣誓书;
  • 律师函,提及您所持有之财产或账户涉嫌与犯罪所得有关——

本所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步骤:

  1. 切勿对事件置之不理。 POCA 程序之时限以日数及周数计,错过法定回应期可能直接导致财产被最终没收或追回。
  2. 切勿自行与银行、执法机关或任何指称受害人进行实质沟通。 您在此阶段作出之任何陈述,日后均可能成为执法机关之证据。一切沟通应透过律师进行。
  3. 立即整理并保存所有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汇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税单、薪资单、商业合同、投资合同、房产买卖文件、汇款用途说明、家庭关系证明、中国境内之合法收入证明、以及任何与资金来源有关之书面材料。
  4. 在委聘律师前,切勿签署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陈述书。 包括不签署银行所要求之「资金来源声明」(Source of Funds Declaration),直至该等声明已经律师审阅。
  5. 尽早寻求熟悉 POCA 之专业法律意见。 POCA 案件高度专门化,并涉及刑事、民事与监管三个维度之交叉。

六、本所提供之法律服务

本所合伙人兼出席大律师 Jackson Ng 黄精明 MCIArb 领导本所之 POCA 业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 就账户冻结令 (AFO) 及财产冻结令 (PFO) 之下达、维持及撤销向客户提供意见,并在法定时限内代理客户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相关命令。
  • 就不明财富令 (UWO) 之回应策略提供意见,包括准备详尽之财产来源陈述书 (Statement of Source) 并协调中国境内证据之收集、翻译、公证及认证。
  • 就民事追回程序 (civil recovery proceedings) 代理客户出庭或进行庭外和解谈判,包括与执法机关协商暂停执行协议 (standstill agreement) 或和解协议。
  • 就刑事没收令 (confiscation order) 程序提供代理服务,包括就「犯罪所得利益」之计算及「可实现金额」(available amount) 之核定提出抗辩。
  • 就银行之可疑活动报告 (SAR) 机制、反洗钱合规争议及 FCA 监管事宜提供意见。
  • 就 POCA 程序与移民、税务、公司、家事等其他法律程序之交叉影响提供综合性意见。
  • 在适当情况下,于英国四大律师学院 (Inns of Court) 委任相关领域之专业大律师 (specialist counsel) 出庭。

本所服务之客户分布于英国、香港、中国内地、新加坡及其他地区。案件咨询可以英语、普通话或粤语进行。

本所理解此类程序所涉指控之严肃性及其对客户个人、家庭及声誉之影响。本所不会对案件预作判断,并会就每宗承接之案件按其具体事实独立评估,并在提起诉讼或寻求和解前就客户立场之强弱如实告知。

七、联系我们

如欲委托本所,或进行一次保密之初步沟通,欢迎透过以下任一方式与本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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