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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之实务工作,如实道来。
本所与中国大陆及香港客户之实务工作——客户为私人客户时以匿名方式处理,并如实道来:问题为何、本所如何处理、结果如何。
致函催告 (Letter Before Action)、法定催款书 (statutory demand),并于呈请清盘之前和解——收回全部本金、法定利息及可追讨费用。
不公平损害呈请促成法院监督下按公允价值进行之股权收购,案件于开庭前和解。
已公开判决——本所律师曾参与、载于判例汇编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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