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仲裁

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仲裁全周期之专业法律服务——条款起草、程序代理、裁决执行与抗辩。中英双语跨境实务。

仲裁是当今多数跨境商事合同所选择之争议解决机制,亦是英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1958 年纽约公约》共同承诺之框架。妥善运用之下,仲裁具备私密、技术性强、国际可流通且较诉讼快速之特点;处理不当——或对手方比您准备更充分——之下,结果则相反。

在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我们就仲裁之全生命周期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从仲裁条款被写入商事合同之那一刻起,直至胜诉裁决于英国或其他法域内对资产之实际执行。本所之业务尤其侧重于中英及涉中华区跨境业务领域——在此类业务中,双语与跨文化之元素,往往是决定策略成败的关键。

仲裁条款起草与争议前咨询

多数仲裁案件之结果,早在争议发生之前数年——在基础合同中之仲裁条款被起草之时——即已大致确定。条款若起草不周——在仲裁地、机构、语言、仲裁员人数与指定方式,或所涵盖争议范围等议题上含糊不清——便可被对手方加以利用,拖延程序、迫使当事方进入不利之仲裁庭,或在最坏情形下使该条款根本无法适用。

本所就涉中商事合同中之仲裁条款起草提供建议——包括供应合同、分销与代理协议、合资协议、并购文件、融资协议、技术许可协议、咨询与服务合同等。对已存在之合同条款,本所亦可进行审查、识别漏洞,并在合同续签或修订阶段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本所与客户在此阶段共同梳理之要素包括:仲裁机构之选择(贸仲、上海国仲、上仲、北仲、HKIAC、SIAC、LCIA、ICC,或临时仲裁);仲裁地之选择(决定仲裁所适用之程序法及监督法院);适用法律之选择;仲裁语言;仲裁员之指定机制;例外条款及分级争议解决条款;以及仲裁与可能并行进行之诉讼、监管程序或破产程序之间的对接安排。

商业仲裁程序中担任代理大律师

争议一旦发生,本所即可作为代理大律师 (Counsel) 在商业仲裁程序中为客户出庭——既包括中国大陆机构仲裁(其中双语能力为实质性优势),亦包括 HKIAC、SIAC、LCIA、ICC 等主要机构所主持之英语程序。本所亦承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Rules) 等框架下之临时仲裁。

本所作为代理大律师之工作覆盖仲裁全程之程序周期:诉辩书状、文件出示、证人与专家证据、口头审理、审后陈述,以及任何关于裁决之后续步骤。若仲裁涉及位于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或亚太其他地区之元素,本所则与段和段全球四十余间办公室之网络协同处理。若另需委聘外部大律师承担专门仲裁出庭工作,由本所主导案件管理及外部委聘流程。

就涉及中国当事方之商业仲裁而言,本所在普通话及粤语方面之内部能力——涵盖合伙人及双语事务律师——意味着文件审阅、当事方间通讯及客户直接沟通,均可以相关语言在无翻译居间之情形下进行。该项能力,于实务中具有实质性意义。

仲裁裁决之执行

胜诉与拿到款项是两件不同的事。本所之执行业务,将正式之执行申请与英国法所提供给裁决债权人之冻结令及资产追查工具同步开展。

在英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实体框架,由《1958 年纽约公约》所规定,并由《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条在英国本土法上加以实施。贸仲、上海国仲、上仲、北仲、海仲等主要中国大陆机构之裁决,均在该框架范围内,并在英国法院获例行执行。同一套机制在反方向亦适用——以英国为仲裁地之裁决在中国大陆之执行——并考虑到中国之保留条款及实务程序上之差异。

通常并行运作之另一项工作,为冻结令与资产追查程序——在正式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先行保全裁决之经济价值。对于裁决债权人而言,这是决定"纸面胜诉"与"实际追偿"之差异的关键所在。

仲裁裁决之抗辩与撤销

对于裁决债务人——以及偶尔代表面对反向挑战之裁决债权人——本所就《1996 年仲裁法》项下之挑战裁决程序提供建议并代理客户。英国法体系下之主要救济途径包括:就仲裁庭之实体管辖权提起挑战(第 67 条)、基于严重程序违法之挑战(第 68 条),以及就英国法问题提起上诉(第 69 条)。各项救济均有其门槛、时限与策略性考量。本所以客户之实际情况为基础,务实地评估何者于事实层面具备胜诉可能、何者则否;初读之下看似有力之事由,在与判例对照后往往效果有限。

中英及涉中华区跨境仲裁

本所最为业界所知、亦最能与伦敦其他商业仲裁律所区分之业务方向,即位于中英及涉中华区跨境之地带。本所代理中国国有及民营企业、香港持股结构、以新加坡为总部并在中国大陆有业务之集团,以及与中国对手方有交易之英国企业及个人。

此类业务中反复出现之主题包括:在中国大陆仲裁地与香港、新加坡、英国仲裁地之间的选择;中国境内证据在中国数据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下之实务管理;仲裁程序与并行诉讼之相互作用;以及争议中之文化与语言维度——后者往往影响仲裁庭实际所见、以及争议被理解之方式。本所合伙人之执业经验,加上母所网络在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及周边地区之布局,正是为此类业务而构建。

如贵公司或贵客户正在考虑、起草、或身处一宗涉中英或涉中华区之仲裁,欢迎与本所联系进行保密性之初步沟通。本所在事项生命周期中介入越早,可供选择之路径便保留得越多。

近期评论

  • 在英国执行中国大陆仲裁裁决:执业者笔记 — 就贸仲(CIETAC)、上海国仲(SHIAC)、上仲(SHAC)、北仲(BAC)、海仲(CMAC)等大陆主要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在《1958 年纽约公约》框架下于英国之执行所撰之执业者笔记。涵盖可援引以拒绝执行之有限事由,以及客户常低估之实务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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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何种情形下应选择仲裁而非诉讼?

若争议属商事性质、具跨境元素、需保密性、希望由当事人选择裁判者、需在异法域执行裁决,或合同已约定仲裁,通常应选择仲裁。若强调速度、公开伸张、紧急禁令救济或就法律问题之上诉权,则诉讼可能更合适。就中英商事合同而言,本所一般建议采用仲裁——因为《1958 年纽约公约》使仲裁裁决可在中英两国之间相对自由流通,而法院判决则未必如此。

中英商事合同应选择哪家仲裁机构?

答案取决于交易之实质——案件价值、行业领域、对手方背景、可执行资产之所在地,以及双方之议价地位。常见选择包括:贸仲(CIETAC)与上海机构(SHIAC 及 SHAC,仲裁地于中国大陆);HKIAC 及 SIAC(仲裁地于香港、新加坡);LCIA 及 ICC(若希望选择非亚洲地点)。各机构有其规则、费用及仲裁员名册。本所在合同起草与审阅阶段即可就此提供建议。

中国仲裁裁决能否在英国执行?

在多数情况下可以。英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为《1958 年纽约公约》缔约国,该公约由英国《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条所实施。贸仲、上海国仲、上仲、北仲、海仲等主要大陆机构之裁决,在英国法院均可被例行执行。当然亦有一份封闭式清单,列明被执行人可援引以拒绝执行之事由;另有若干实务与程序事项需在程序初期妥善处理。

英国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大陆执行?

原则上可以。同一套《纽约公约》机制在反方向亦适用——中国就该公约所作之商事保留及互惠保留,将影响以英国为仲裁地之裁决在中国法院之执行流程。具体程序操作上有一些实务差异,本所与段和段母所及其他大陆律师协同处理。

贵所可否在仲裁程序中担任当事方之代理大律师 (Counsel)?

可以。本所之业务包括在商业仲裁程序中担任当事方之代理大律师——既包括中国大陆机构仲裁(其中双语能力是实质性优势),亦包括 HKIAC、SIAC、LCIA、ICC 及临时仲裁等英语程序。如需委聘外部大律师承担专门仲裁出庭工作,由本所主导案件管理与外部委聘流程。

胜诉之后,贵所是否亦承办执行与资产追索?

是。胜诉与拿到款项是两件不同的事。本所之执行业务将正式之执行申请与英国法所提供给裁决债权人之冻结令及资产追查工具同步开展。我们追求的是「判得到、收得回」——以一套整合化之工作流程实现,而非将之视为先后分割之阶段。

贵所可否以普通话或粤语进行业务?

可以。实质性之客户沟通、文件审阅及当事方间之往来通讯,均可以英语、普通话或粤语进行。本所合伙人及双语事务律师可直接与中国大陆及香港同行对接,无需翻译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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