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为华人供应商向英国分销商追讨未付发票

作者:蔡汝安 · 合伙人 · 9 May 2026

化名说明华人供应商对欠款之英国分销商进行债务追讨之实务过程。本案于任何清盘呈请提出之前即已和解,本金、法定利息及可追讨之诉讼费悉数获偿。当事方姓名、金额及具识别性之细节已作变更;所述程序架构为本所定期处理之同类工作之代表性写照。

一、事实经过

一位华人制造商(客户)在六个月内向一家英国分销商发运三批消费品。两张发票合共约 £18 万英镑未付,其中较早一张已逾期 11 个月。分销商已停止回应电邮。客户经一位香港之中介人推介,委托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二、门槛分析

本所于 48 小时内:

  • 透过英国公司注册处确认该英国分销商为英国注册之有效公司(活跃、无押记、无破产事件备案);
  • 核实合同受英国法规范并适用英国管辖权;
  • 确认诉讼时效——两张发票均在英国合同债务一般之 6 年诉讼时效之内;
  • 确认该债务并非真正具争议之债务:发票已发出、货物已交付、对方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为典型之无争议债务案件。最快之路径为依《1986 年破产法》第 122 及 123 条之法定追偿(statutory demand)连同清盘呈请

三、预审函

依《债务索赔预审协议》发出预审函,要求对方于 30 日内付款,并载明:

  • 该债务之合同基础;
  • 依《1998 年商事债务延期付款利息法》之法定利息——自每张发票到期日起在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以上 8 个百分点;
  • 每张发票 £100 之固定行政费用(适用于超过 £10,000 之债务);
  • 合理之追讨费用;
  • 明确告知如未付款,将随之发出法定追偿及清盘呈请。

第 28 日收到对方一份保留性回应,承诺「即将」付款。最终未有付款。

四、法定追偿

依《1986 年破产法》第 123(1)(a) 条之法定追偿,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条送达至公司之注册办公室。该追偿给予对方 21 日付款、提供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安排,否则将提出清盘呈请。

14 日之内,分销商之律师与本所联络并提议和解。

五、和解

本案于任何清盘呈请提出之前即已和解。和解条款:

  • 本金全数支付;
  • 依 1998 年法之法定利息——累积利息约 £21,000;
  • 固定行政费用 £200(每张发票 £100);
  • 客户可追讨之诉讼费(已主张并大致获允);
  • 以分销商之英国营业用不动产为担保,于 4 个月内全部付清。

总追回金额超过本金约 13%,已包括利息、费用及诉讼费。

六、案件需时及资源投入

  • 自委托至和解共约 9 周。
  • 一封预审函;一份法定追偿;从未发起任何诉讼。
  • 由于分销商未提出实质性抗辩,故无需就英国诉讼用途翻译中文文件。
  • 客户全程自中国进行;本所担任英国之送达地址。

七、此种程序何以奏效

英国公司——尤其是须考虑因不当继续营业而面临之个人责任之英国董事——会认真对待经妥善送达之法定追偿。多数无争议债务案件于预审函与清盘呈请聆讯排期之间之时段达成和解,因为债务人之另一选择为:银行账户冻结、清盘呈请之公开报章登载,及在业内之声誉损害。

更多关于程序之资讯,请参阅 《英国公司未支付我方发票:致华人供应商及出口商之债务追讨指引》 及跨境业务专题 /zh/uk-china-disputes/

八、联络方式

蔡汝安(Leon Chua)(合伙人)与 黄精明(Jackson Ng MCIArb)(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共同主理本所就华人债权人之英国债务追讨业务。


本案例研究已作化名处理。当事方姓名、金额及具识别性之细节已作变更。过往结果不保证类似结果;每一宗债务追讨事项必须根据其具体事实评估,包括诉讼时效、债务人偿付能力及债务可争议风险。Duan & Duan UK LLP 为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之有限责任合伙(注册号 OC427307),由英国事务律师监管局(SRA 注册号 659252)授权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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