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為企業及個人提供仲裁全週期之專業法律服務——條款起草、程序代理、裁定執行與抗辯。中英雙語跨境實務。
仲裁是當今多數跨境商事合約所選擇之爭議解決機制,亦是英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透過《1958 年紐約公約》共同承諾之框架。妥善運用之下,仲裁具備私密、技術性強、國際可流通且較訴訟快速之特點;處理不當——或對手方比您準備更充分——之下,結果則相反。
在段和段英國律師行,我們就仲裁之全生命週期為企業及個人客户提供專業意見,從仲裁條款被寫入商事合約之那一刻起,直至勝訴裁定於英國或其他法域內對資產之實際執行。本所之業務尤其側重於中英及涉中華區跨境業務領域——在此類業務中,雙語與跨文化之元素,往往是決定策略成敗的關鍵。
仲裁條款起草與爭議前諮詢
多數仲裁案件之結果,早在爭議發生之前數年——在基礎合約中之仲裁條款被起草之時——即已大致確定。條款若起草不周——在仲裁地、機構、語言、仲裁員人數與指定方式,或所涵蓋爭議範圍等議題上含糊不清——便可被對手方加以利用,拖延程序、迫使當事方進入不利之仲裁庭,或在最壞情形下使該條款根本無法適用。
本所就涉中商事合約中之仲裁條款起草提供建議——包括供應合約、分銷與代理協議、合資協議、併購文件、融資協議、技術許可協議、諮詢與服務合約等。對已存在之合約條款,本所亦可進行審查、識別漏洞,並在合約續簽或修訂階段提出相應修改建議。
本所與客户在此階段共同梳理之要素包括:仲裁機構之選擇(貿仲、上海國仲、上仲、北仲、HKIAC、SIAC、LCIA、ICC,或臨時仲裁);仲裁地之選擇(決定仲裁所適用之程序法及監督法院);適用法律之選擇;仲裁語言;仲裁員之指定機制;例外條款及分級爭議解決條款;以及仲裁與可能並行進行之訴訟、監管程序或破產程序之間的對接安排。
商業仲裁程序中擔任代理大律師
爭議一旦發生,本所即可作為代理大律師 (Counsel) 在商業仲裁程序中為客户出庭——既包括中國大陸機構仲裁(其中雙語能力為實質性優勢),亦包括 HKIAC、SIAC、LCIA、ICC 等主要機構所主持之英語程序。本所亦承辦《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Rules) 等框架下之臨時仲裁。
本所作為代理大律師之工作覆蓋仲裁全程之程序週期:訴辯書狀、文件出示、證人與專家證據、口頭審理、審後陳述,以及任何關於裁定之後續步驟。若仲裁涉及位於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或亞太其他地區之元素,本所則與段和段全球四十餘間辦公室之網絡協同處理。若另需委聘外部大律師承擔專門仲裁出庭工作,由本所主導案件管理及外部委聘流程。
就涉及中國當事方之商業仲裁而言,本所在普通話及粵語方面之內部能力——涵蓋合夥人及雙語事務律師——意味着文件審閲、當事方間通訊及客户直接溝通,均可以相關語言在無翻譯居間之情形下進行。該項能力,於實務中具有實質性意義。
仲裁裁定之執行
勝訴與拿到款項是兩件不同的事。本所之執行業務,將正式之執行申請與英國法所提供給裁定債權人之凍結令及資產追查工具同步開展。
在英國執行外國仲裁裁定之實體框架,由《1958 年紐約公約》所規定,並由《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條在英國本土法上加以實施。貿仲、上海國仲、上仲、北仲、海仲等主要中國大陸機構之裁定,均在該框架範圍內,並在英國法院獲例行執行。同一套機制在反方向亦適用——以英國為仲裁地之裁定在中國大陸之執行——並考慮到中國之保留條款及實務程序上之差異。
通常並行運作之另一項工作,為凍結令與資產追查程序——在正式執行程序終結之前,先行保全裁定之經濟價值。對於裁定債權人而言,這是決定"紙面勝訴"與"實際追償"之差異的關鍵所在。
仲裁裁定之抗辯與撤銷
對於裁定債務人——以及偶爾代表面對反向挑戰之裁定債權人——本所就《1996 年仲裁法》項下之挑戰裁定程序提供建議並代理客户。英國法體系下之主要救濟途徑包括:就仲裁庭之實體管轄權提起挑戰(第 67 條)、基於嚴重程序違法之挑戰(第 68 條),以及就英國法問題提起上訴(第 69 條)。各項救濟均有其門檻、時限與策略性考量。本所以客户之實際情況為基礎,務實地評估何者於事實層面具備勝訴可能、何者則否;初讀之下看似有力之事由,在與判例對照後往往效果有限。
中英及涉中華區跨境仲裁
本所最為業界所知、亦最能與倫敦其他商業仲裁律師行區分之業務方向,即位於中英及涉中華區跨境之地帶。本所代理中國國有及民營企業、香港持股結構、以新加坡為總部並在中國大陸有業務之集團,以及與中國對手方有交易之英國企業及個人。
此類業務中反覆出現之主題包括:在中國大陸仲裁地與香港、新加坡、英國仲裁地之間的選擇;中國境內證據在中國數據保護及個人資料保護規則下之實務管理;仲裁程序與並行訴訟之相互作用;以及爭議中之文化與語言維度——後者往往影響仲裁庭實際所見、以及爭議被理解之方式。本所合夥人之執業經驗,加上母所網絡在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及周邊地區之佈局,正是為此類業務而構建。
如貴公司或貴客户正在考慮、起草、或身處一宗涉中英或涉中華區之仲裁,歡迎與本所聯絡進行保密性之初步溝通。本所在事項生命週期中介入越早,可供選擇之路徑便保留得越多。
近期評論
- 在英國執行中國大陸仲裁裁定:執業者筆記 — 就貿仲(CIETAC)、上海國仲(SHIAC)、上仲(SHAC)、北仲(BAC)、海仲(CMAC)等大陸主要仲裁機構所作裁定,在《1958 年紐約公約》框架下於英國之執行所撰之執業者筆記。涵蓋可援引以拒絕執行之有限事由,以及客户常低估之實務議題。
常見問題
在何種情形下應選擇仲裁而非訴訟?
若爭議屬商事性質、具跨境元素、需保密性、希望由當事人選擇裁判者、需在異法域執行裁定,或合約已約定仲裁,通常應選擇仲裁。若強調速度、公開伸張、緊急禁令救濟或就法律問題之上訴權,則訴訟可能更合適。就中英商事合約而言,本所一般建議採用仲裁——因為《1958 年紐約公約》使仲裁裁定可在中英兩國之間相對自由流通,而法院判決則未必如此。
中英商事合約應選擇哪家仲裁機構?
答案取決於交易之實質——案件價值、行業領域、對手方背景、可執行資產之所在地,以及雙方之議價地位。常見選擇包括:貿仲(CIETAC)與上海機構(SHIAC 及 SHAC,仲裁地於中國大陸);HKIAC 及 SIAC(仲裁地於香港、新加坡);LCIA 及 ICC(若希望選擇非亞洲地點)。各機構有其規則、費用及仲裁員名冊。本所在合約起草與審閲階段即可就此提供建議。
中國仲裁裁定能否在英國執行?
在多數情況下可以。英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為《1958 年紐約公約》締約國,該公約由英國《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條所實施。貿仲、上海國仲、上仲、北仲、海仲等主要大陸機構之裁定,在英國法院均可被例行執行。當然亦有一份封閉式清單,列明被執行人可援引以拒絕執行之事由;另有若干實務與程序事項需在程序初期妥善處理。
英國仲裁裁定能否在中國大陸執行?
原則上可以。同一套《紐約公約》機制在反方向亦適用——中國就該公約所作之商事保留及互惠保留,將影響以英國為仲裁地之裁定在中國法院之執行流程。具體程序操作上有一些實務差異,本所與段和段母所及其他大陸律師協同處理。
貴所可否在仲裁程序中擔任當事方之代理大律師 (Counsel)?
可以。本所之業務包括在商業仲裁程序中擔任當事方之代理大律師——既包括中國大陸機構仲裁(其中雙語能力是實質性優勢),亦包括 HKIAC、SIAC、LCIA、ICC 及臨時仲裁等英語程序。如需委聘外部大律師承擔專門仲裁出庭工作,由本所主導案件管理與外部委聘流程。
勝訴之後,貴所是否亦承辦執行與資產追索?
是。勝訴與拿到款項是兩件不同的事。本所之執行業務將正式之執行申請與英國法所提供給裁定債權人之凍結令及資產追查工具同步開展。我們追求的是「判得到、收得回」——以一套整合化之工作流程實現,而非將之視為先後分割之階段。
貴所可否以普通話或粵語進行業務?
可以。實質性之客户溝通、文件審閲及當事方間之往來通訊,均可以英語、普通話或粵語進行。本所合夥人及雙語事務律師可直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同行對接,無需翻譯居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