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户與我們之第一次聯絡,都以同一句話開始:
"我在英國的銀行賬户突然被凍結了,我不知道為什麼,也不知道應該聯絡誰。"
這是一種特定類型的法律情況。賬户凍結令 (Account Freezing Order, 簡稱 AFO) 由英國國家犯罪局 (NCA) 或其他執法機構 (HMRC、SFO、FCA 等) 依據英國《2002 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POCA) 第 303Z1 條向英國治安法庭 (Magistrates' Court) 單方面 (ex parte) 申請獲得。一經簽發,賬户內資金在生效期間不得動用——初次凍結期間通常為 6 個月,並可由法院延長,累計最長不超過 2 年。在此期間,執法機構可繼續調查,並在認為存在足夠材料之情形下,依據 POCA 第 5 部分啓動民事追索 (Civil Recovery) 程序。
民事追索程序不同於刑事程序。無須任何刑事定罪即可啓動;適用之證明標準是較低之"權衡蓋然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簡而言之:答辯人可在未被任何法庭判定有罪、亦未被任何檢察機構提起任何刑事指控之情形下,喪失對其在英資產之所有權。
為何許多中國客户被特別波及
我們經手之 AFO 與民事追索案件中,最常出現以下幾類情形:
第一,資金透過"地下錢莊"或"換匯圈"流入英國。中國大陸個人每年合法換匯額度為 50,000 美元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項下之年度便利化額度)。許多客户因購房、子女學費或留學需求,曾透過親友、朋友圈或商人間之非正式換匯網絡將資金轉入英國賬户。即便所涉資金來源完全合法 (例如中國境內出售物業之款項、合法經營所得、繼承所得),該種資金轉移路徑本身在英國法下可能觸發執法機構之關注。
第二,代購 (daigou / 代購) 業務之英鎊回款。從事中英代購業務之客户,常在英國本地賬户中收取大量小額訂單款項。該等款項雖源自合法消費品貿易,但其規模、收款模式、與代購客户之中國身份信息匹配方式,往往觸發英國銀行之可疑活動報告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機制。
第三,移民項下持有之資金——例如英國 Tier 1 (投資移民) 路徑項下持有之資金,於英國內政部 (Home Office) 或 NCA 就該路徑之合規性進行回溯性審視時被凍結。本所合夥人黃精明 (Jackson Ng) 曾代理超過 100 位中國 Tier 1 投資人,於英國上訴法庭取得有利判決 (Maxwell Asset Management 案,2021)。
收到 AFO 通知後的關鍵時間窗
英國法下,AFO 初次簽發為單方面程序——答辯人 (賬户持有人) 在簽發時無機會陳述意見。但答辯人可於令頒佈後申請:
(a) 變更凍結令 (vary)——例如允許提取一定金額支付律師費、生活費、企業正常經營開支等; (b) 撤銷凍結令 (set aside / discharge)——全面撤銷之申請。
啓動該等申請之時間窗較緊。我們之實務經驗是:在收到 AFO 通知後之最初兩至四周內之響應方式,往往決定整件事項之走向。 早期之溝通方式、所提供之證據類型、與執法機構之溝通態度,會大幅影響其後是否升級至 POCA 第 5 部分之民事追索程序、是否進入和解協商、或是否停止調查。
妥善準備之應對,長得什麼樣
不同案件之具體應對策略各有不同;但有幾類證據,在我們經手之多數案件中均屬必要:
- 資金來源 (Source of Funds, SoF) 卷宗:依時間順序梳理之資金鍊證據,由原始合法來源 (例如:中國境內某項出售之物業款項;某公司之股東分紅;繼承所得) 一直追蹤至當前英國賬户之入賬記錄。
- 同期中國境內財務文件:與該資金鍊相對應之中國境內銀行流水、税務申報單、合約副本、不動產過户文件、公司分紅決議等。
- 專業意見函:必要時由中國律師或會計師律師行就資金來源之合法性出具中文加蓋公章之專業意見書,並附經認證之英文翻譯;正式法律程序中可能需要海牙公約項下之 Apostille 認證。
- 見證人陳述:由資金轉移過程中之關鍵當事人 (匯款方、收款方、中間人) 提供之詳細陳述。
在我們經手之案件中,僅僅聲稱"凍結令是錯誤的"——而無系統性之證據卷宗——之抗辯,在英國法庭上基本不會成功。 英國法下,舉證責任在答辯人一方證明資金為合法之"善意取得" (bona fide acquisition for value)。答辯人在此節點上提交何等證據,往往決定執法機構是否選擇停止調查、尋求和解、或繼續推進民事追索程序。
常見之實務誤區
我們經手之案件中反覆出現之客户實務誤區包括:
- 拖延響應:誤以為賬户凍結只是臨時性問題,過幾個月會自動解除。事實上,初次凍結期間內執法機構通常會持續推進調查;不主動應對意味着預設其在調查中所掌握之版本。
- 試圖自行處理:試圖直接致電銀行或 NCA 解釋。英國銀行通常無權解凍 (該等決定權在法院與執法機構);NCA 一般不與未代理之答辯人進行實質性溝通。
- 從中國境內補充證據但未做法律認證:從中國境內郵寄之未經海牙公約 Apostille 認證之文件,在英國法庭上之證據價值受限。
- 跨境信息提供時忽視 PIPL 風險:將客户在中國境內之個人資料直接傳輸至英國律師行,未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料保護法》(PIPL) 項下之合規要求。本所與段和段上海辦公室密切配合處理此類合規問題。
本所之介入方式
段和段英國律師行 (Duan & Duan UK LLP) 長期承辦 POCA 項下之 AFO 抗辯與民事追索程序,代理答辯人 (賬户持有人) 一方。本所之業務覆蓋:
- 收到 AFO 通知後之初期緊急策略評估
- 與英國執法機構 (NCA / HMRC / SFO / FCA) 之代理對接
- 資金來源 (SoF) 證據卷宗之製作與法律意見出具
- 申請變更凍結令以釋放律師費、生活費、企業正常經營開支
- 申請撤銷凍結令之實體抗辯
- 民事追索程序 (Civil Recovery Order) 之應訴
- 與段和段上海辦公室之跨境合規協調 (含 PIPL 合規)
本所合夥人黃精明 (Jackson Ng) 之執業領域包括 POCA 民事程序及金融犯罪抗辯,常以代理大律師 (Counsel) 身份直接出庭。本所之初步溝通均屬保密性質,並在本所標準之客户盡職審查與資金來源核查框架下進行。
常見問題
在英國,賬户凍結令 (AFO) 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為英國《2002 年犯罪收益法》(POCA) 第 303Z1 條。執法機構 (通常為 NCA、HMRC、SFO 或 FCA) 向英國治安法庭 (Magistrates' Court) 單方面 (ex parte) 提出申請;該法庭如認為有合理理由懷疑賬户中之資金為可追索財產 (犯罪所得) 或將用於犯罪用途,可簽發該令。初次凍結期間為 6 個月,可經申請延長,累計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收到 AFO 通知後,我有多少時間應對?
技術上並無明確法定回應期限——但實務上,初期之兩至四周是關鍵。我們之經驗是:早期之響應方式、所提交之證據、與執法機構之溝通態度,會大幅影響事件後續之走向,包括執法機構是否選擇升級至 POCA 第 5 部分之民事追索程序、尋求和解、或停止調查。延遲應對會大幅降低和解或部分釋放資金之機會。
民事追索程序 (Civil Recovery) 與刑事程序有何區別?
民事追索 (POCA 第 5 部分) 是獨立於刑事程序之機制。啓動無須任何刑事定罪;亦無須有任何刑事指控曾被提起。適用之舉證標準是民事之"權衡蓋然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之"超出合理懷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標準。在該項較低之標準下,答辯人可能在未被任何法庭判定有罪之情形下喪失對在英資產之所有權。
我的資金完全合法——為什麼會被凍結?
英國執法機構之凍結決定,並不要求事先證明資金"實際"為犯罪所得;只需證明存在合理懷疑該資金可能為犯罪所得或將用於犯罪用途即可。即便資金來源完全合法,若到英國之路徑涉及非正規外匯渠道 (例如"換匯圈"或"地下錢莊"),或若收款模式觸發英國銀行之可疑活動報告 (SAR) 機制,仍可能被凍結。資金合法性與執法機構之合理懷疑,在英國法下是兩個不同之法律問題。
我能否獨自應對,而不委聘英國律師?
原則上可以——但實務上極少建議如此。英國銀行通常無權解凍 (該等決定權在法院與執法機構);NCA 一般不與未代理之答辯人進行實質性溝通;英國法庭程序在文件格式、證據要求、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對中國客户而言陌生而嚴格。委聘律師之主要價值在於:早期與執法機構之策略性溝通、資金來源 (Source of Funds) 卷宗之專業製作、跨境 PIPL 合規處理,以及對程序選項之客觀評估。
段和段英國律師行亦代理 POCA 程序之申請方嗎?
否。本所代理 POCA 項下答辯人 (賬户持有人) 一方之抗辯業務。本所合夥人黃精明 (Jackson Ng) 亦另在民事追索程序之另一端——即代表大規模跨境投資詐騙之被害人羣體——但二者是性質完全不同之業務,分別由本所不同之業務組承擔,互不構成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