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户与我们之第一次联系,都以同一句话开始:
"我在英国的银行账户突然被冻结了,我不知道为什么,也不知道应该联系谁。"
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法律情况。账户冻结令 (Account Freezing Order, 简称 AFO) 由英国国家犯罪局 (NCA) 或其他执法机构 (HMRC、SFO、FCA 等) 依据英国《2002 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POCA) 第 303Z1 条向英国治安法庭 (Magistrates' Court) 单方面 (ex parte) 申请获得。一经签发,账户内资金在生效期间不得动用——初次冻结期间通常为 6 个月,并可由法院延长,累计最长不超过 2 年。在此期间,执法机构可继续调查,并在认为存在足够材料之情形下,依据 POCA 第 5 部分启动民事追索 (Civil Recovery) 程序。
民事追索程序不同于刑事程序。无须任何刑事定罪即可启动;适用之证明标准是较低之"权衡盖然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简而言之:被申请人可在未被任何法庭判定有罪、亦未被任何检察机构提起任何刑事指控之情形下,丧失对其在英资产之所有权。
为何许多中国客户被特别波及
我们经手之 AFO 与民事追索案件中,最常出现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或"换汇圈"流入英国。中国大陆个人每年合法换汇额度为 50,000 美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下之年度便利化额度)。许多客户因购房、子女学费或留学需求,曾通过亲友、朋友圈或商人间之非正式换汇网络将资金转入英国账户。即便所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 (例如中国境内出售房产之款项、合法经营所得、继承所得),该种资金转移路径本身在英国法下可能触发执法机构之关注。
第二,代购 (daigou / 代购) 业务之英镑回款。从事中英代购业务之客户,常在英国本地账户中收取大量小额订单款项。该等款项虽源自合法消费品贸易,但其规模、收款模式、与代购客户之中国身份信息匹配方式,往往触发英国银行之可疑活动报告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机制。
第三,移民项下持有之资金——例如英国 Tier 1 (投资移民) 路径项下持有之资金,于英国内政部 (Home Office) 或 NCA 就该路径之合规性进行回溯性审视时被冻结。本所合伙人黄精明 (Jackson Ng) 曾代理超过 100 位中国 Tier 1 投资人,于英国上诉法院取得有利判决 (Maxwell Asset Management 案,2021)。
收到 AFO 通知后的关键时间窗
英国法下,AFO 初次签发为单方面程序——被申请人 (账户持有人) 在签发时无机会陈述意见。但被申请人可于令颁布后申请:
(a) 变更冻结令 (vary)——例如允许提取一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生活费、企业正常经营开支等; (b) 撤销冻结令 (set aside / discharge)——全面撤销之申请。
启动该等申请之时间窗较紧。我们之实务经验是:在收到 AFO 通知后之最初两至四周内之响应方式,往往决定整件事项之走向。 早期之沟通方式、所提供之证据类型、与执法机构之沟通态度,会大幅影响其后是否升级至 POCA 第 5 部分之民事追索程序、是否进入和解协商、或是否停止调查。
妥善准备之应对,长得什么样
不同案件之具体应对策略各有不同;但有几类证据,在我们经手之多数案件中均属必要:
- 资金来源 (Source of Funds, SoF) 卷宗:依时间顺序梳理之资金链证据,由原始合法来源 (例如:中国境内某项出售之房产款项;某公司之股东分红;继承所得) 一直追踪至当前英国账户之入账记录。
- 同期中国境内财务文件:与该资金链相对应之中国境内银行流水、税务申报单、合同副本、不动产过户文件、公司分红决议等。
- 专业意见函:必要时由中国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就资金来源之合法性出具中文加盖公章之专业意见书,并附经认证之英文翻译;正式法律程序中可能需要海牙公约项下之 Apostille 认证。
- 见证人陈述:由资金转移过程中之关键当事人 (汇款方、收款方、中间人) 提供之详细陈述。
在我们经手之案件中,仅仅声称"冻结令是错误的"——而无系统性之证据卷宗——之抗辩,在英国法庭上基本不会成功。 英国法下,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一方证明资金为合法之"善意取得" (bona fide acquisition for value)。被申请人在此节点上提交何等证据,往往决定执法机构是否选择停止调查、寻求和解、或继续推进民事追索程序。
常见之实务误区
我们经手之案件中反复出现之客户实务误区包括:
- 拖延响应:误以为账户冻结只是临时性问题,过几个月会自动解除。事实上,初次冻结期间内执法机构通常会持续推进调查;不主动应对意味着默认其在调查中所掌握之版本。
- 试图自行处理:试图直接致电银行或 NCA 解释。英国银行通常无权解冻 (该等决定权在法院与执法机构);NCA 一般不与未代理之被申请人进行实质性沟通。
- 从中国境内补充证据但未做法律认证:从中国境内邮寄之未经海牙公约 Apostille 认证之文件,在英国法庭上之证据价值受限。
- 跨境信息提供时忽视 PIPL 风险:将客户在中国境内之个人信息直接传输至英国律师事务所,未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 项下之合规要求。本所与段和段上海办公室密切配合处理此类合规问题。
本所之介入方式
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 (Duan & Duan UK LLP) 长期承办 POCA 项下之 AFO 抗辩与民事追索程序,代理被申请人 (账户持有人) 一方。本所之业务覆盖:
- 收到 AFO 通知后之初期紧急策略评估
- 与英国执法机构 (NCA / HMRC / SFO / FCA) 之代理对接
- 资金来源 (SoF) 证据卷宗之制作与法律意见出具
- 申请变更冻结令以释放律师费、生活费、企业正常经营开支
- 申请撤销冻结令之实体抗辩
- 民事追索程序 (Civil Recovery Order) 之应诉
- 与段和段上海办公室之跨境合规协调 (含 PIPL 合规)
本所合伙人黄精明 (Jackson Ng) 之执业领域包括 POCA 民事程序及金融犯罪抗辩,常以代理大律师 (Counsel) 身份直接出庭。本所之初步沟通均属保密性质,并在本所标准之客户尽职调查与资金来源核查框架下进行。
常见问题
在英国,账户冻结令 (AFO) 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为英国《2002 年犯罪收益法》(POCA) 第 303Z1 条。执法机构 (通常为 NCA、HMRC、SFO 或 FCA) 向英国治安法庭 (Magistrates' Court) 单方面 (ex parte) 提出申请;该法庭如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中之资金为可追索财产 (犯罪所得) 或将用于犯罪用途,可签发该令。初次冻结期间为 6 个月,可经申请延长,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收到 AFO 通知后,我有多少时间应对?
技术上并无明确法定回应期限——但实务上,初期之两至四周是关键。我们之经验是:早期之响应方式、所提交之证据、与执法机构之沟通态度,会大幅影响事件后续之走向,包括执法机构是否选择升级至 POCA 第 5 部分之民事追索程序、寻求和解、或停止调查。延迟应对会大幅降低和解或部分释放资金之机会。
民事追索程序 (Civil Recovery) 与刑事程序有何区别?
民事追索 (POCA 第 5 部分) 是独立于刑事程序之机制。启动无须任何刑事定罪;亦无须有任何刑事指控曾被提起。适用之举证标准是民事之"权衡盖然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之"超出合理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标准。在该项较低之标准下,被申请人可能在未被任何法庭判定有罪之情形下丧失对在英资产之所有权。
我的资金完全合法——为什么会被冻结?
英国执法机构之冻结决定,并不要求事先证明资金"实际"为犯罪所得;只需证明存在合理怀疑该资金可能为犯罪所得或将用于犯罪用途即可。即便资金来源完全合法,若到英国之路径涉及非正规外汇渠道 (例如"换汇圈"或"地下钱庄"),或若收款模式触发英国银行之可疑活动报告 (SAR) 机制,仍可能被冻结。资金合法性与执法机构之合理怀疑,在英国法下是两个不同之法律问题。
我能否独自应对,而不委聘英国律师?
原则上可以——但实务上极少建议如此。英国银行通常无权解冻 (该等决定权在法院与执法机构);NCA 一般不与未代理之被申请人进行实质性沟通;英国法庭程序在文件格式、证据要求、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中国客户而言陌生而严格。委聘律师之主要价值在于:早期与执法机构之策略性沟通、资金来源 (Source of Funds) 卷宗之专业制作、跨境 PIPL 合规处理,以及对程序选项之客观评估。
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亦代理 POCA 程序之申请方吗?
否。本所代理 POCA 项下被申请人 (账户持有人) 一方之抗辩业务。本所合伙人黄精明 (Jackson Ng) 亦另在民事追索程序之另一端——即代表大规模跨境投资诈骗之被害人群体——但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之业务,分别由本所不同之业务组承担,互不构成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