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終局金錢判決可以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執行,但不能登記執行:英國沒有適用於香港判決的法定登記制度。債權人須在英國法院以該判決為債務另行起訴,多數情況下無需聆訊審理即可取得簡易判決。
要點
- 《1920年司法行政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20)已不再適用於香港,《1933年外國判決(相互執行)法》(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也不適用於香港。香港判決無法在英格蘭登記。
- 執行途徑是依普通法以判決為依據提起訴訟,與中國大陸法院判決的執行途徑相同。
- 判決須為終局判決、給付金錢,且依英國法標準,作出判決的法院對債務人具有管轄權。
- 英國法院不重新審理實體問題,債務人可用的抗辯理由很少。
香港判決在英國有沒有法定登記制度?
沒有。許多英聯邦法域的判決可以依《1920年司法行政法》或《1933年外國判決(相互執行)法》在英國高等法院登記。香港過去屬於1920年法律的適用範圍,但該法已不再適用於香港;香港也不在1933年法律的適用範圍內。英國法律沒有規定香港判決可以在英格蘭登記(英格蘭判決在香港同樣不能登記)。
因此,香港判決在英國的執行方式,與沒有條約安排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判決相同:依普通法,以判決為依據提起訴訟。我們關於在英國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指引介紹了中國大陸判決適用的同一途徑。
普通法訴訟如何進行?
依英國普通法,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會產生一項債務。債權人在英國法院起訴,請求支付香港判決項下的款項,並提交該判決作為證據。英國法院不審查香港法院對事實或法律的認定是否正確。
如果債務人沒有實質抗辯,債權人可以申請簡易判決,法院依書面材料作出裁定,無需聆訊審理。如果債務人不提交送達確認書(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或答辯狀(defence),債權人可能取得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英國法院還可以就判決金額判給利息。取得英國判決後,債權人可以使用英國通常的執行措施:對不動產申請押記令(charging order)、對銀行賬戶申請第三方債務令(third party debt order),以及啓動破產程序。
香港判決須滿足哪些條件?
判決須終局且確定。 判決可以上訴,並不妨礙其構成終局判決;但債務人可以請求英國法院在上訴期間中止程序。
判決須給付金錢。 香港法院的禁令或轉移財產的命令不能透過這一途徑執行,稅款、罰款或其他懲罰性款項的判決也不能執行。
依英國法的標準,香港法院須對債務人具有管轄權。 僅依香港法律具有管轄權還不夠。大體而言,債務人須:
- 在訴訟提起時身處或居住在香港(公司則須在香港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在那裏經營業務: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 [1990] Ch 433);或
- 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例如在合約中約定由香港法院管轄,或出庭就實體問題答辯。
債務人如果僅為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或請求將爭議交付仲裁或其他法院而在香港出庭,不構成接受管轄(《1982年民事管轄與判決法》(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s Act 1982)第33條)。
債務人可以提出哪些抗辯?
抗辯理由十分有限。債務人可以主張:
- 判決是以欺詐香港法院的方式取得的,且欺詐須為有意為之,並對判決結果產生了實際影響;
- 香港訴訟程序違反自然公正,通常是未獲適當通知或未獲公平的陳述機會;
- 執行判決違反英國公共政策;
- 判決與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事項此前作出的判決相沖突;
- 香港訴訟違反了仲裁協議或約定在其他地方訴訟的協議(《1982年民事管轄與判決法》第32條);或
- 判決為多倍賠償判決,依《1980年保護貿易利益法》(Protection of Trading Interests Act 1980)不能執行。
由於香港法院適用普通法,與部分其他法律體系的判決相比,自然公正和公共政策方面的爭議較少出現,但債務人仍可能提出。提出這些抗辯的債務人須在答辯中具體陳述,並提供證據支持。
債務人不在英國怎麼辦?
如果無法在英國向債務人送達,可能需要在境外送達訴狀(claim form)。英國《民事訴訟規則》(Civil Procedure Rules)專門規定了執行外國判決的訴訟可以向境外送達的依據(第6B號實務指引(Practice Direction 6B)第3.1(10)段)。是否需要法院許可,取決於債務人所在地。
能否先凍結資產?
證據充分時可以。英國法院可以就執行外國判決的訴訟頒發資產凍結令。申請人須證明其請求具有良好的可爭辯性(good arguable case),且債務人確有轉移資產的現實風險。我們關於資產凍結令與資產追回的指引介紹了相關要求。
香港債權人應先做什麼?
- 查明債務人在英國的資產。 包括土地登記查詢、公司登記記錄,以及您已掌握的債務人銀行賬戶和商業權益信息。
- 整理香港案件材料。 包括加蓋法院印章的判決副本、法庭文件、向債務人送達的證明,以及能證明訴訟開始時債務人身處、居住在香港或接受香港法院管轄的材料。
- 確認判決是否終局。 核實香港是否有尚未審結的上訴或撤銷判決的申請。
- 評估緊迫程度。 如有資產被轉移的風險,應在債務人察覺之前就資產凍結令徵求法律意見。
- 起訴並申請簡易判決。 案情簡單的,這是取得英國判決最快的途徑。
我們的中英跨境爭議解決專題頁介紹了我們處理涉及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案件的方式。
段和段英國律師事務所可以提供哪些幫助?
段和段英國律師事務所代表債權人在英國法院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也代表債務人對執行提出抗辯。我們以中英雙語工作,並與段和段國際網絡的律師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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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為一般性信息,不構成針對任何具體事項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香港法院的判決能否在英國執行?
可以,前提是判決為終局判決,且判令支付一定金額。英格蘭及威爾士沒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判決的法定登記制度,因此債權人須在英國法院另行起訴,以該判決為債務依據,通常同時申請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英國法院不會重新審理案件實體問題。
香港判決能否依英國1920年或1933年的法律在英國登記?
不能。《1920年司法行政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20)已不再適用於香港,《1933年外國判決(相互執行)法》(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也不適用於香港。英國法律沒有規定香港判決可在英格蘭登記。執行須依普通法,以判決為依據提起訴訟。
香港判決須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依普通法在英國執行?
判決須在香港法院終局且確定;須為給付金錢的判決(不包括稅款、罰款或其他懲罰性款項);且依英國法的標準,香港法院須對債務人具有管轄權:大體而言,訴訟開始時債務人身處或居住在香港,或者債務人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例如在合約中約定由香港法院管轄,或就實體問題應訴答辯。
香港判決仍在上訴中,是否影響在英國執行?
上訴本身不妨礙執行。判決即使可以上訴,仍可構成終局且確定的判決。但債務人可以請求英國法院在上訴期間中止執行程序;如果香港判決日後被撤銷,英國判決也可以重新處理。
債務人可以用哪些理由在英國抗辯香港判決的執行?
理由十分有限:判決以欺詐手段取得;香港訴訟程序違反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執行違反英國公共政策;判決與同一當事人之間此前的判決相沖突;或香港訴訟違反了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債務人不能主張香港法院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誤。
香港債權人能否在執行前凍結債務人在英國的資產?
證據充分時可以。英國法院可以就執行外國判決的訴訟頒發資產凍結令(freezing injunction),防止債務人在英國判決作出前轉移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