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解决

香港法院判决能否在英国执行?

作者:黄精明 · 合伙人及出庭大律师 · 26 September 2026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终局金钱判决可以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执行,但不能登记执行:英国没有适用于香港判决的法定登记制度。债权人须在英国法院以该判决为债务另行起诉,多数情况下无需开庭审理即可取得简易判决。

要点

  • 《1920年司法行政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20)已不再适用于香港,《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也不适用于香港。香港判决无法在英格兰登记。
  • 执行途径是依普通法以判决为依据提起诉讼,与中国大陆法院判决的执行途径相同。
  • 判决须为终局判决、给付金钱,且依英国法标准,作出判决的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管辖权。
  • 英国法院不重新审理实体问题,债务人可用的抗辩理由很少。

香港判决在英国有没有法定登记制度?

没有。许多英联邦法域的判决可以依《1920年司法行政法》或《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在英国高等法院登记。香港过去属于1920年法律的适用范围,但该法已不再适用于香港;香港也不在1933年法律的适用范围内。英国法律没有规定香港判决可以在英格兰登记(英格兰判决在香港同样不能登记)。

因此,香港判决在英国的执行方式,与没有条约安排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判决相同:依普通法,以判决为依据提起诉讼。我们关于在英国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指引介绍了中国大陆判决适用的同一途径。

普通法诉讼如何进行?

依英国普通法,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会产生一项债务。债权人在英国法院起诉,请求支付香港判决项下的款项,并提交该判决作为证据。英国法院不审查香港法院对事实或法律的认定是否正确。

如果债务人没有实质抗辩,债权人可以申请简易判决,法院依书面材料作出裁决,无需开庭审理。如果债务人不提交送达确认书(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或答辩状(defence),债权人可能取得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英国法院还可以就判决金额判给利息。取得英国判决后,债权人可以使用英国通常的执行措施:对不动产申请押记令(charging order)、对银行账户申请第三方债务令(third party debt order),以及启动破产程序。

香港判决须满足哪些条件?

判决须终局且确定。 判决可以上诉,并不妨碍其构成终局判决;但债务人可以请求英国法院在上诉期间中止程序。

判决须给付金钱。 香港法院的禁令或转移财产的命令不能通过这一途径执行,税款、罚款或其他惩罚性款项的判决也不能执行。

依英国法的标准,香港法院须对债务人具有管辖权。 仅依香港法律具有管辖权还不够。大体而言,债务人须:

  • 在诉讼提起时身处或居住在香港(公司则须在香港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在那里经营业务: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 [1990] Ch 433);或
  • 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或出庭就实体问题答辩。

债务人如果仅为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或请求将争议交付仲裁或其他法院而在香港出庭,不构成接受管辖(《1982年民事管辖与判决法》(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s Act 1982)第33条)。

债务人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抗辩理由十分有限。债务人可以主张:

  • 判决是以欺诈香港法院的方式取得的,且欺诈须为有意为之,并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实际影响;
  • 香港诉讼程序违反自然公正,通常是未获适当通知或未获公平的陈述机会;
  • 执行判决违反英国公共政策;
  • 判决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项此前作出的判决相冲突;
  • 香港诉讼违反了仲裁协议或约定在其他地方诉讼的协议(《1982年民事管辖与判决法》第32条);或
  • 判决为多倍赔偿判决,依《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Protection of Trading Interests Act 1980)不能执行。

由于香港法院适用普通法,与部分其他法律体系的判决相比,自然公正和公共政策方面的争议较少出现,但债务人仍可能提出。提出这些抗辩的债务人须在答辩中具体陈述,并提供证据支持。

债务人不在英国怎么办?

如果无法在英国向债务人送达,可能需要在境外送达诉状(claim form)。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专门规定了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可以向境外送达的依据(第6B号实务指引(Practice Direction 6B)第3.1(10)段)。是否需要法院许可,取决于债务人所在地。

能否先冻结资产?

证据充分时可以。英国法院可以就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颁发资产冻结令。申请人须证明其请求具有良好的可争辩性(good arguable case),且债务人确有转移资产的现实风险。我们关于资产冻结令与资产追回的指引介绍了相关要求。

香港债权人应先做什么?

  1. 查明债务人在英国的资产。 包括土地登记查询、公司登记记录,以及您已掌握的债务人银行账户和商业权益信息。
  2. 整理香港案件材料。 包括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副本、诉讼文书、向债务人送达的证明,以及能证明诉讼开始时债务人身处、居住在香港或接受香港法院管辖的材料。
  3. 确认判决是否终局。 核实香港是否有尚未审结的上诉或撤销判决的申请。
  4. 评估紧迫程度。 如有资产被转移的风险,应在债务人察觉之前就资产冻结令征求法律意见。
  5. 起诉并申请简易判决。 案情简单的,这是取得英国判决最快的途径。

我们的中英跨境争议解决专题页介绍了我们处理涉及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件的方式。

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债权人在英国法院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也代表债务人对执行提出抗辩。我们以中英双语工作,并与段和段国际网络的律师协作。

我们审阅新的咨询不收取费用;开展任何工作前,我们会先向您确认费用。欢迎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office@duanduanuk.com。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香港法院的判决能否在英国执行?

可以,前提是判决为终局判决,且判令支付一定金额。英格兰及威尔士没有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的法定登记制度,因此债权人须在英国法院另行起诉,以该判决为债务依据,通常同时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英国法院不会重新审理案件实体问题。

香港判决能否依英国1920年或1933年的法律在英国登记?

不能。《1920年司法行政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20)已不再适用于香港,《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也不适用于香港。英国法律没有规定香港判决可在英格兰登记。执行须依普通法,以判决为依据提起诉讼。

香港判决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依普通法在英国执行?

判决须在香港法院终局且确定;须为给付金钱的判决(不包括税款、罚款或其他惩罚性款项);且依英国法的标准,香港法院须对债务人具有管辖权:大体而言,诉讼开始时债务人身处或居住在香港,或者债务人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或就实体问题应诉答辩。

香港判决仍在上诉中,是否影响在英国执行?

上诉本身不妨碍执行。判决即使可以上诉,仍可构成终局且确定的判决。但债务人可以请求英国法院在上诉期间中止执行程序;如果香港判决日后被撤销,英国判决也可以重新处理。

债务人可以用哪些理由在英国抗辩香港判决的执行?

理由十分有限:判决以欺诈手段取得;香港诉讼程序违反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执行违反英国公共政策;判决与同一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判决相冲突;或香港诉讼违反了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债务人不能主张香港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

香港债权人能否在执行前冻结债务人在英国的资产?

证据充分时可以。英国法院可以就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颁发资产冻结令(freezing injunction),防止债务人在英国判决作出前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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