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解决

在英国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实务指引

作者:黄精明 · 合伙人及出庭大律师 · 26 April 2026 · 最近更新 26 September 2026

可以。中国法院作出的终局金钱判决,可以在英格兰及威尔士作为债务执行:债权人在英国高等法院就该判决另行起诉,再依《民事诉讼规则》第 24 部申请简易判决。英国主导判例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Anor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 确认了这一路径,前提是判决满足四项普通法条件。

本文由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Duan & Duan UK LLP)合伙人、出庭大律师 黄精明 MCIArb 撰写,说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和程序,供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破产从业人员,以及为华人客户在英国追偿提供意见的境外律师参考。

一、中英之间没有条约,中国判决还能执行吗?

在中国大陆法院胜诉的原告,常常发现判决在中国可以执行,但被告的主要资产在英国。英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Hague Judgments Convention 2019)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对英国生效,但截至 2026 年 4 月,中国还没有签署或批准该公约。所以,这项公约现在不是把中国大陆判决拿到英格兰及威尔士执行的途径,短期内也不太可能成为这样的途径。

但这不等于判决无法执行。英国普通法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规则仍然适用。这些规则由来已久、运作有效。商业法院最近在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Anor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 一案中再次确认:只要满足普通法的通常条件,中国法院的终局金钱判决可以依《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第 24 部,通过简易判决程序作为债务在英国执行。

下面说明这套制度怎样运作、什么时候适用、被告可以提出哪些抗辩,以及香港判决和中国仲裁裁决的处理有什么不同。

二、普通法下,中国判决要满足哪些条件?

没有条约时,由普通法规范。外国金钱判决要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执行,必须满足、也只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 有管辖权(Competent jurisdiction)。 依英国冲突法规则,外国法院必须对被告有管辖权,即:(甲)原审程序送达时,被告身处该外国司法辖区;或(乙)被告自愿服从该外国法院的管辖(就实体争议应诉,或通过协议)。主要权威判例仍然是 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 [1990] Ch 433(上诉法院)。被告只就管辖权问题应诉,或者全程不参加外国程序、本人又不在该司法辖区内的,都不构成自愿服从。

  2. 金额确定(Definite sum of money)。 判决必须是固定金额,或可以算出的金额。非金钱判决(例如强制履行令或禁令)不能在普通法下通过就判决起诉的方式执行。如果外国判决已写明利率和计算方法,利息也可以算作确定金额。

  3. 终局且确定(Final and conclusive)。 判决必须就所裁决的事项在双方之间终局且确定。在外国仍可能被复查或重审的判决,不算这里所说的终局判决。已经过中国大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的判决,或上诉期已届满的判决,一般满足这项条件。

  4. 不可被质疑(Not impeachable)。 判决不能存在任何公认的可质疑理由:以欺诈取得;程序违反自然公正;违反英国公共政策;或属于《1980 年贸易利益保护法》(Protection of Trading Interests Act 1980)第 5 条规定的法定限制(该条限制某些外国倍数损害赔偿裁决的执行,但不适用于一般补偿性的中国判决)。

这些规则已经适用了几十年。最高法院在 Rubin v Eurofinance SA [2012] UKSC 46; [2013] 1 AC 236 一案中(破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管辖权要件,确认与破产有关的外国判决,也只有满足一般的 Adams v Cape Industries 标准才能执行;不存在破产例外。

三、Hangzhou Jiudang 案是怎么判的?

最重要的近期发展是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Anor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由 Christopher Hancock KC(以高等法院代理法官身份)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在商业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在浙江省杭州的基层人民法院被判决承担两笔终局金钱债务(其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债权人就每份判决在商业法院另行起诉,并依 CPR 第 24 部申请简易判决。

被告提出两项主要抗辩:

  • 《1980 年贸易利益保护法》第 5 条。 被告主张,中国判决中的“双倍违约利息”属于倍数损害赔偿,因此适用第 5 条。这一主张被驳回:中国的违约利息计算公式不是该条所说的单一损害赔偿的“倍数”,而是合同债务上独立的利息项目。
  • 惩罚性条款/公共政策。 被告主张“双倍违约利息”是合同中的惩罚性条款,违反英国公共政策。这一主张也被驳回:根据案件事实,这项利息不是变相的惩罚条款,也不违反英国公共政策。

法院批准了简易判决,中国判决以债务形式在英国得到执行。现在,Hangzhou Jiudang 案已是实务界常用的判例,确认中国法院的终局金钱判决只要满足上述四项普通法条件,就可以依 CPR 第 24 部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执行。

目前还没有后续的英国已报告判决,就普通法下执行中国大陆法院判决作出裁定。Hebei Huaneng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 Ltd v Shi [2024] NZHC 3656 是新西兰高等法院的判决,不应作为英国判例援引,只能作为比较法资料。

最新进展:债务人离开中国怎么办? 在 Li v Yuan [2026] EWHC 242 (Comm) 一案中,五名债权人对一对移居英国的夫妇执行了约 2,840 万英镑的南京法院判决。法院认定,中国诉讼开始时债务人居住在南京,就足以使中国法院取得管辖权,即使他们当时身在国外;法院还核对了护照出入境记录,驳回了他们已移居塞浦路斯的说法。详见我们的中国债权人在英国执行判决一文。

四、在英国法院要走哪些程序?

持有符合条件的中国判决的申索人,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4.1 在高等法院另行起诉

债权人在商业法院或王座法庭(King's Bench Division)对判决债务人发出 Part 7 申索表。诉因是债务,中国判决是债务的来源。诉讼请求陈述书(particulars of claim)要写明中国诉讼程序、判决内容和四项普通法条件,并送达中国判决及相关命令的经认证英文译本。

4.2 被告不在英国,怎么送达?

被告不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申索人须依 CPR 第 6.36 条和实务指引 6B 第 3.1(10) 段(即“执行外国判决”门槛)申请域外送达许可。申请以单方面(不通知对方)方式提出,并附证据证明:(i) 存在值得法院审理的合理争议;(ii) 英格兰是合适的审理地;(iii) 明显满足普通法的要求。

4.3 怎样申请简易判决?

被告收到送达并作出送达确认后,申索人依 CPR 第 24 部申请简易判决。审查标准是:被告对申索是否有真实(而非空想的)胜诉前景,以及是否有其他必须开庭审理的合理理由。四项普通法条件明显满足、又没有实质抗辩的,法院通常会批准简易判决。

4.4 拿到英国判决后怎么执行?

就中国判决取得英国判决后,债权人可以使用英国全套执行手段:第三方债务令(CPR 第 72 部)、针对英国不动产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1979 年押记令法》)、扣押货物执行令(writ of control,CPR 第 83 部),以及适当情况下的临时和最终冻结令。这些救济可以针对债务人在英国境内的任何资产。

五、被告能提出哪些抗辩?

即使四项条件都满足,被告原则上仍可以依公认的抗辩理由反对执行。实务经验表明,这些抗辩很少成功,尤其是涉及中国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商事金钱判决时。不过,仍有必要了解抗辩框架。

以欺诈取得判决。 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判决不能执行。英国法院不会重新审查外国判决的实体问题,但会接受诸如以下的证据:外国程序中使用的伪造文件对结果有重大影响。

违反自然公正。 被告没有得到适当通知或公平听审机会而作出的判决,可以被抗辩。实务中,这涉及中国诉讼对境外被告的送达是否合规,以及送达是否符合法院地法律。中英民事程序之间单纯的程序差异,本身不构成违反自然公正。

公共政策。 违反英国司法基本原则的判决不能执行。这一类别很窄,两国法律制度在具体问题上的分歧并不足够。

法定限制。 《1980 年贸易利益保护法》第 5 条限制某些外国倍数损害赔偿裁决的执行,但不适用于一般的中国补偿性判决,Hangzhou Jiudang 案已确认这一点。

英国法院在涉及中国银行的商事纠纷中怎样处理自然公正和公共政策抗辩,可参考 Spliethoff's Bevrachtingskantoor BV v Bank of China Ltd [2015] EWHC 999 (Comm)(Carr J,时任)。该案主要不是关于执行中国判决,但可以说明在背景涉及中国诉讼程序时,英国商业法院如何处理抗辩框架。

六、香港的判决在英国怎么执行?

英国与香港之间殖民地时期的法定执行安排,已在 1997 年回归时失效。目前英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没有法定登记机制:香港不在《1920 年司法行政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20)第 II 部附表之列,也未被指定适用《1933 年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

截至本文撰写时,香港的民商事判决在英格兰及威尔士与中国大陆判决一样,通过普通法路径执行:债权人在商业法院或王座法庭就判决另行起诉,并依 CPR 第 24 部申请简易判决,同样适用上文第二部分的四项普通法条件(有管辖权、金额确定、终局性、不可被质疑)。

实务中,就香港判决提起的普通法诉讼,一般比中国大陆判决更简单,因为香港法院适用普通法,英国法官熟悉其裁判思路,自然公正或公共政策抗辩也少得多。

《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目前也不能填补这一空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不是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约方,而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处理香港判决在英格兰执行的律师应持续关注,因为跨境安排可能会变化。

七、中国仲裁裁决在英国怎么执行?

如果争议是在中国大陆通过仲裁解决的(无论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 BAC、深圳国际仲裁院 SCIA,还是中国境内的临时仲裁),情况就完全不同,对裁决债权人通常更有利。仲裁裁决可以依《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条在英国执行,这些条文使《1958 年纽约公约》在英国国内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1987 年 1 月 22 日加入《纽约公约》(作出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公约于 1987 年 4 月 22 日对中国生效。

实务中,裁决债权人向高等法院申请把裁决作为判决执行。可以拒绝执行的理由,已在公约第 V 条和《1996 年法》第 103 条中狭窄而穷尽地列明。最高法院多次强调,《纽约公约》制度倾向于支持执行,第 V 条的理由应作狭义解释。

合同有仲裁条款的,都应考虑这条途径。即使中国诉讼已经开始,在某些情况下,援引仲裁协议(如果有)也可能比依赖在英国执行法院判决更好。

八、手上有中国判决,想在英国执行,该怎么做?

以下步骤假设您持有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终局金钱判决,被告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有资产(或主要营业地)。

  1. 确认四项普通法条件大概率满足。 重点是:依英国冲突法原则(身处当地或自愿服从),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判决是否终局且确定(上诉期已届满或再审程序已用尽)。英国律师会希望拿到中国诉讼中向被告送达的同期证据。

  2. 准备经认证的英文译本,包括中国判决、相关命令和任何上诉判决。

  3. 调查被告在英国的资产。 这会影响案件的紧迫程度和执行策略。适当情况下,可以申请冻结令,在就判决起诉期间维持现状。

  4. 确认是否有可以援引的仲裁条款,作为依《纽约公约》执行的替代途径。这一制度更窄、更快,也更少受到管辖权挑战的影响。

  5. 在商业法院或王座法庭起诉,依 PD 6B 第 3.1(10) 段进行域外送达,收到送达确认后立即依 CPR 第 24 部申请简易判决。

九、我们能提供哪些帮助?

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庭大律师黄精明(Jackson Ng)MCIArb 负责本所的跨境执行业务。他是英格兰及威尔士事务律师,2015 年获召为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也是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会员。他同时是 33 Chancery Lane 大律师事务所的联席成员,该事务所获 The Legal 500 和 Chambers & Partners 在金融犯罪和商业诉讼领域排名认可。他的执业语言包括英语、普通话和粤语。

我们的跨境执行业务包括:

  • 在高等法院(商业法院和王座法庭)就中国大陆法院判决提起诉讼,包括 CPR 第 24 部简易判决申请。
  • 通过普通法路径执行香港判决(殖民地时期的法定登记安排已于 1997 年失效)。
  • 依《纽约公约》(《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条)执行中国仲裁裁决。
  • 冻结令、第三方债务令、押记令和后续执行步骤。
  • 追查通过英格兰、香港和离岸中心的公司架构转移的跨境资产。
  • 与中国大陆、香港和离岸地区的律师协调;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是段和段国际网络的成员,该网络在全球设有 40 间办公室。

联系方式: +44 20 3036 0264 · office@duanduanuk.com · Duan & Duan UK LLP, 2nd Floor East, Goldsmith Building, Middle Temple, London EC4Y 7BL。

我们审阅新的咨询不收取费用;开展任何工作前,我们会先向您确认费用。所有咨询都严格保密。


本文只是一般性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一宗案件都必须根据具体事实评估。执行外国判决有时效限制,潜在申索人应尽快寻求专业意见。Duan & Duan UK LLP 是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注册号 OC427307),由英国事务律师监管局(SRA 注册号 659252)授权和监管。

常见问题

国内法院的判决能在英国执行吗?

能。英国和中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判决的双边条约,但可以走英国普通法路径:债权人在英国高等法院就中国判决另行起诉,再依《民事诉讼规则》第 24 部申请简易判决。英国主导判例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Anor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 确认,中国法院的终局金钱判决可以这样作为债务在英国执行。

中国判决要在英国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必须满足四项普通法条件:一是依英国冲突法,中国法院对被告有管辖权(被告在起诉送达时身处中国,或自愿服从中国法院管辖);二是判决金额确定;三是判决是终局的;四是判决不因欺诈、违反自然公正、违反英国公共政策或《1980 年贸易利益保护法》第 5 条而受到质疑。

《海牙判决公约》能用来在英国执行中国判决吗?

目前不能。《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对英国生效,但截至 2026 年 4 月,中国还没有签署或批准该公约,短期内也不太可能成为执行中国大陆判决的途径。

被告能以哪些理由反对在英国执行中国判决?

被告可以主张判决是以欺诈取得的、程序违反自然公正(例如没有得到适当通知或公平听审)、执行违反英国公共政策,或者判决属于《1980 年贸易利益保护法》第 5 条限制的倍数损害赔偿。实务中这些抗辩很少成功,尤其是中国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商事金钱判决。在 Hangzhou Jiudang 案中,被告以“双倍违约利息”为由提出的抗辩就被驳回。

香港的判决在英国怎么执行?

英国与香港之间殖民地时期的法定执行安排已在 1997 年回归时失效,目前没有法定登记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判决与中国大陆判决一样,通过普通法路径执行:另行起诉,并依《民事诉讼规则》第 24 部申请简易判决。

中国仲裁裁决在英国怎么执行?

中国大陆的仲裁裁决可以依《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条和《1958 年纽约公约》在英国执行,裁决债权人向高等法院申请把裁决作为判决执行。拒绝执行的理由只限于公约第 V 条和该法第 103 条列明的情形,并作狭义解释,因此对债权人通常比执行法院判决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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