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追索及金融犯罪

定罪之后:英国史上最大加密货币没收案的下一步

作者:黄精明 · 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 · 7 June 2026

2025 年 11 月,钱志敏(Zhimin Qian)于萨瑟克皇家刑事法院被判处 11 年 8 个月监禁——所涉罪行为洗钱中国境内蓝天格锐投资骗局之犯罪所得;该等资金已被兑换为比特币,并于其本人 2018 年潜逃至英国时一并携至本国。伦敦警察厅于同年内即扣押相关比特币钱包;至 2025 年宣判之时,此项扣押所涉之比特币持有量,已是英国司法历史上任何法院程序中规模最大者。

宣判,从一个角度看,是一段漫长道路的终点。换一个角度看,则是另一段道路的起点。

被骗投资人——按所有可信估算,约有 128,000 人,其绝大多数居于中国大陆——并非刑事检控之当事方。刑事程序本就不会以规模化方式实现赔偿;现承担追索工作之核心,是英国皇家检察署 (DPP) 于 2025 年 10 月就民事追索程序框架内补偿安排所提出之方案建议。被扣押之财产,依据《2002 年犯罪收益法》(POCA) 第 5 部分项下作出之财产冻结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持有,并由诉讼接管人 (litigation receivers) 介入。若欲将其中任何部分回归至原出资人手中,必须由某方发起一项民事追索程序。该程序现正于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进行,由曼彻斯特负责案件管理,所依据者为《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43 条及第 281 条。本所代理其中一批申请人;另有数批申请人,由其他律师事务所分别代理。

从实务角度而言,此类工作正是本所中英两端业务覆盖一直会派上用场的领域。从案件内部观察,该项直觉所体现的现实意义,比事前所能预料的还要明显一些。

以下是关于此案实际运作的若干观察。

申请人群体规模庞大,地理位置远离法院,且几乎完全不通英语。实体认定取决于每一位申请人之投资金额、投资时点、投资币种、投资对象,以及其实际所获之回款金额。所有该等证据之依据,均存在于中国大陆境内、以中文呈现,且在物理上与法律上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约束。法院因而不得不就英国民事诉讼之要求与另一主权国家数据保护法律架构之间的界限——以一种既往判例尚未涵盖的方式——展开审视并予以厘清。所采用之安排,根据已公开之法庭档案,是可操作的;只是并不快捷。

案件管理亦须处理一项现实:多个分别代理之申请人群体,就同一项资产估值并行提出诉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本设有处理类似性质之归并机制——即所谓的集团诉讼令(GLO)制度。本案并未采用该机制。法院反之构建了一套定制化之程序架构,借鉴集团诉讼之思路,但仍在既有之法定追索框架内运行。该架构之若干技术性细节,在程序走完一程之后,将于业界被援引多年。

在该等程序性问题之背后,是真正的实体争议焦点:英国衡平法上之追索原则——以及就此应适用英国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之选择——如何适用于一类在基础性追索判例形成之时尚不存在、而英国判例对此仍处于发展阶段(参见 AA v Persons UnknownD'Aloia v Persons Unknown 等案)之资产类别。该实体问题,将依正常程序进入实体裁判。本文不宜就其结论予以任何预判。

十年之前,英国资产追索实务中典型之委办事项,往往是单一被害人(或一个规模不大之被害人群体),就单一可识别之资产,凭借位于同一法域内之证据基础提出请求。本次民事追索程序,在我能想到的每一个维度上,都恰好与之相反。日后将出现更多类似规模之案件。出于与英国当局之政策选择极少相关之原因,伦敦已成为源自亚洲之犯罪所得加密货币最自然的去处;该等引力作用,未见消减之迹象;下一代追索程序,将以本案现正确立之程序模板为参照而展开诉讼。其中部分案件之代理工作,亦将落到本所及若干同业的肩上。

对于自认可能属于被骗群体之投资人——或已提交申请但希望就其目前所处之境况获取第二意见者——本所愿就此进行保密性的初步沟通。同样,对于怀疑其客户存在类似敞口、希望在敞口转化为正式委托之前先行讨论之专业顾问人士,本所亦持开放态度。初步沟通均属保密性质,并在本所标准之客户尽职调查与资金来源核查框架下进行。

待实体争议有所裁断之后,我会就实体争点专文再述。

常见问题

我在蓝天格锐 (钱志敏) 比特币欺诈案中之损失,是否可以追回?

追索正通过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之民事程序进行,案件管理由曼彻斯特负责,依据《2002 年犯罪收益法》第 243 条及第 281 条。被扣押之财产——约 61,000 枚比特币——目前依据财产冻结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 持有。英国皇家检察署 (DPP) 于 2025 年 10 月就民事追索程序框架内补偿安排提出方案建议。申请资格、证据要求及实务操作均需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我是否必须委聘英国律师才能参与追索程序?

申请程序在英国高等法院进行,程序及证据框架均为英国法。原则上当事人可自行进行诉讼,但案件量、语言、证据处理以及跨境数据保护问题,使聘请律师对绝大多数申请人而言成为实际必要。本所与申请人之初步沟通均属保密性质,并在本所标准之客户尽职调查与资金来源核查框架下进行。

支持申请所需之证据有哪些?

实体认定取决于每一位申请人之投资金额、投资时点、投资币种、投资对象,以及实际所获之回款金额。证据基础通常存在于中国大陆境内、以中文呈现,且在物理与法律层面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约束。将该等证据以英国法院可接受之形式呈现,本身即是一项工作,宜由熟悉中英两端法律之律师协助完成。

我虽然在涉案诈骗中遭受损失但不通中文,是否仍可申请?

可以。本追索机制系围绕被害人之财产权益或衡平权益而设,与其国籍或语言无关。不通中文之申请人仍可能具有资格。本所之业务以双语为主,但我们同时代理以英语、普通话及粤语为主要使用语言之申请人。


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黄精明(Jackson Ng MCIArb)。本文系一般性评论,并不构成任何具体事宜之法律意见;读者如有具体疑问,应另行寻求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之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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