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追索及金融犯罪

定罪之后:英国史上最大加密货币没收案的下一步

作者:黄精明 · 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 · 7 June 2026

2025 年 11 月,钱志敏(Zhimin Qian)于萨瑟克皇家刑事法院被判处 11 年 8 个月监禁——所涉罪行为洗钱中国境内蓝天格锐投资骗局之犯罪所得;该等资金于 2017 年前后由其本人兑换为比特币并携至英国。伦敦警察厅早于 2018 年即已扣押相关比特币钱包;至 2025 年宣判之时,此项扣押所涉之比特币持有量,已是英国司法历史上任何法院程序中规模最大者。

宣判,从一个角度看,是一段漫长道路的终点。换一个角度看,则是另一段道路的起点。

被骗投资人——按所有可信估算,约有 128,000 人,其绝大多数居于中国大陆——并非刑事检控之当事方。彼等本就无从透过刑事程序追回损失。被扣押之比特币实质上由伦敦警察厅持有,且其持有条件受英国对犯罪所得资产之法定制度约束。若欲将其中任何部分回归至原出资人手中,必须由某方发起一项民事追索程序。该程序现正于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进行,由曼彻斯特负责案件管理。本所代理其中一批申请人;另有数批申请人,由其他律师事务所分别代理。

从实务角度而言,此类工作正是本所中英两端业务覆盖一直会派上用场的领域。从案件内部观察,该项直觉所体现的现实意义,比事前所能预料的还要明显一些。

以下是关于此案实际运作的若干观察。

申请人群体规模庞大,地理位置远离法院,且几乎完全不通英语。实体认定取决于每一位申请人之投资金额、投资时点、投资币种、投资对象,以及其实际所获之回款金额。所有该等证据之依据,均存在于中国大陆境内、以中文呈现,且在物理上与法律上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约束。法院因而不得不就英国民事诉讼之要求与另一主权国家数据保护法律架构之间的界限——以一种既往判例尚未涵盖的方式——展开审视并予以厘清。所采用之安排,根据已公开之法庭档案,是可操作的;只是并不快捷。

案件管理亦须处理一项现实:多个分别代理之申请人群体,就同一项资产估值并行提出诉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本设有处理类似性质之归并机制——即所谓的集团诉讼令(GLO)制度。本案并未采用该机制。法院反之构建了一套定制化之程序架构,借鉴集团诉讼之思路,但仍在既有之法定追索框架内运行。该架构之若干技术性细节,在程序走完一程之后,将于业界被援引多年。

在该等程序性问题之背后,是真正的实体争议焦点:英国衡平法上之追索原则——以及就此应适用英国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之选择——如何适用于一类在主要判例形成之时尚不存在的资产类别。该实体问题,将依正常程序进入实体裁判。本文不宜就其结论予以任何预判。

十年之前,英国资产追索实务中典型之委办事项,往往是单一被害人(或一个规模不大之被害人群体),就单一可识别之资产,凭借位于同一法域内之证据基础提出请求。本次民事追索程序,在我能想到的每一个维度上,都恰好与之相反。日后将出现更多类似规模之案件。出于与英国当局之政策选择极少相关之原因,伦敦已成为源自亚洲之犯罪所得加密货币最自然的去处;该等引力作用,未见消减之迹象;下一代追索程序,将以本案现正确立之程序模板为参照而展开诉讼。其中部分案件之代理工作,亦将落到本所及若干同业的肩上。

对于自认可能属于被骗群体之投资人——或已提交申请但希望就其目前所处之境况获取第二意见者——本所愿就此进行保密性的初步沟通。同样,对于怀疑其客户存在类似敞口、希望在敞口转化为正式委托之前先行讨论之专业顾问人士,本所亦持开放态度。

待实体争议有所裁断之后,我会就实体争点专文再述。


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黄精明(Jackson Ng MCIArb)。本文系一般性评论,并不构成任何具体事宜之法律意见;读者如有具体疑问,应另行寻求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之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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