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為華人供應商及出口商提供了一套成熟之路徑,以從英國客户處追討未付發票。具體路徑取決於債務是否真正有爭議、債務規模及債務人之償付能力。本指引説明實務步驟——預審函、法定通知、Part 7 申索、簡易或缺席判決,以及判決後之執行。本文由段和段英國律師行合夥人 蔡汝安 (Leon Chua) 與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 黃精明 (Jackson Ng MCIArb) 聯合撰寫。
一、決策樹——有爭議或無爭議?
第一個問題是英國公司是否真正對債務提出爭議:
- 無爭議債務(貨物已供應、發票已開具、無任何反對、付款僅為逾期)——法定通知與清盤呈請途徑快速、有效,並對債務人產生真實之商業壓力。
- 有爭議債務(債務人主張貨物有缺陷、有抵銷、有合約上之延期付款權利、或其他抗辯)——法定通知途徑已關閉,您必須依一般合約申索方式於法院提檢控訟。
判斷錯誤代價高昂。如您就最終被認定真正有爭議之債務發出法定通知,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限制您提起清盤呈請,且您可能被命令按彌償基礎支付債務人之訴訟費。
二、第一步——預審函
任何商事債務案件之正確第一步均為發出**《債務索償預審協議》項下之預審函**。該協議要求:
- 至少 30 天讓債務人回應再行提檢控訟;
- 明確識別債務(合約、發票、金額、到期日);
- 計算所主張之利息(通常依《1998 年商事債務(逾期付款)(利息)法》);
- 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調解)資訊及未付款之後果;
- 在適當情況下提供還款條件之提議。
依本所經驗,起草妥善之預審函可解決相當比例之英國債務追討案件。英國公司——尤其是必須考慮個人風險之英國董事——對妥善起草之債務請求會認真對待。如債務人作出真正爭議之回應,您即取得訴訟前爭議立場之有價值證據;如債務人忽略函件或僅作敷衍回應,您即為下一步打好基礎。
三、第二步——選擇路徑
路徑甲:法定通知與清盤(僅限無爭議債務)
法定通知為依《1986 年破產法》第 123 條送達之正式要求。就公司債務人而言:
- 債務必須至少為 £750(公司清盤呈請之門檻)。
- 通知必須給予債務人 21 天付款、提供擔保或達成和解。
- 如債務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事,債權人可向公司法庭提起清盤呈請。
法定通知所產生之壓力往往是決定性的。面對清盤呈請之英國公司面臨:
- 呈請之公開公告(刊登憲報);
- 銀行賬户凍結——銀行通常在獲悉呈請後即凍結公司賬户,理由為依《1986 年破產法》第 127 條產生可撤銷交易之風險;
- 聲譽損害、信貸額度損失,以及供應商關係風險;
- 若公司在已無償付能力之情況下繼續交易,董事須個人承擔違法交易索償之風險。
絕大多數英國公司在送達法定通知後即全數付款,特別是在債務真正無爭議之情況下。
關鍵警告:在債務有實質爭議時不要使用法定通知途徑。法院會在債務有真誠爭議之情形下限制清盤呈請,並可能針對債權人裁定彌償基礎之訴訟費。
路徑乙:一般債務申索(有爭議或高額)
就有爭議債務——或債權人希望獲得可靈活執行之判決——之正確路徑為在適當法院提起 Part 7 申索:
- 郡法院金錢索償中心——處理簡單債務(£10 萬以下);
- 倫敦中央郡法院商業中心或特定郡法院之商業及財產法院聆訊中心——處理中等價值商事債務;
- 高等法院之商業及財產法院(王座法庭,或就較高價值之商事工作而言為商業法院)——處理重大或複雜申索。
發出及送達後,程序節點為:
- 承認送達——送達後 14 天內。
- 答辯——承認送達後 28 天內(如未承認,則送達後 14 天內)。
- 依 CPR 第 12 部分之缺席判決——如債務人未及時提交承認及答辯。通常無需聆訊於書面上即可獲得。
- 依 CPR 第 24 部分之簡易判決——如債務人對申索無真實成功機會,且無其他迫使案件須經審訊之合理理由。在債務人答辯薄弱或牽強之案件中,此為有效之入口。
- 審訊——就真正依賴有爭議證據之案件。
絕大多數英國債務案件未達至審訊——均以和解、缺席判決或簡易判決方式解決。
四、第三步——利息、費用及可追討之訴訟費
可追討除本金外之三項收入來源:
依《1998 年商事債務(逾期付款)(利息)法》之利息。 就企業間債務而言,法定利息按英國央行基本利率上加 8 個百分點計算,由到期日至付款日。另有固定行政費用(視債務規模為 £40 至 £100),以及合理之追討費用(可延伸至法律費用)。就較舊之發票而言,累計利息可能甚為可觀——逾期數年之發票,所累計之利息往往超過原始債務。
法院費用(按申索價值遞增),可向敗訴方追討。
律師費及支付,在大多數案件中可依 CPR 第 44 部分按標準基礎追討。可追討金額為法院認為合理且適當之比例。在明確無爭議之債務案件中,可追討之訴訟費通常涵蓋實際產生之大部分法律費用。
五、第四步——執行
判決是一回事,付款是另一回事。判決獲致後,英國之執行方式包括:
- 執行令 / 控制令——發予執行官(依執行令為高等法院執行官,依控制令為郡法院執達員)。高等法院執行官可就 £600 以上之債務更快採取行動。
- 依 CPR 第 72 部分之第三方債務令——指示債務人之銀行將存於其名下之款項直接支付予判決債權人。在已知銀行之情況下有效。
- 依《1979 年扣押令法》之扣押令——將判決債務作為擔保附於英國不動產(或股份)之上。在適當情況下與之後之出售令結合使用。
- 薪資扣押——就債務人公司之僱員董事且有可證收入之情形(公司債務人不太常見)。
- 依 CPR 第 71 部分之資訊令——強制債務人公司之董事到庭並就公司之資產及收入作出回答。
- 清盤呈請——若判決債務仍未獲償,作為下一步驟。
訴前調查債務人之資產——公司註冊處、註冊辦公地址、近期申報、押記登記冊、過往付款中所見之銀行——往往決定選擇何種執行途徑。
六、華人債權人之跨境議題
送達。 向英國公司送達系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條於其註冊辦公室進行。無《海牙送達公約》之複雜程序,因債務人位於英國。本所代華人債權人作為送達地址。
原件。 英國法院往往要求合約、發票及交付文件之原件。當您從中國發送時,於協議階段掃描件通常足夠;如於審訊階段有爭議則可作為證據出示原件。
翻譯。 如合約或往來書信為中文,法院文件需要經認證之英文翻譯。本所安排專項法律翻譯師協助。
逾期付款法定罰則。 英國之逾期付款法制度對債權人之優待程度,在很多情況下高於中國法之相應制度。8% 高於基本利率加固定行政費用加可追討訴訟費之結合,往往使得對相對較小金額之發票提起英國訴訟亦值得進行。
七、何時應考慮選擇仲裁而非訴訟
如底層合約含有仲裁條款(CIETAC、北仲、HKIAC、LCIA 或其他),正確之路徑為援引仲裁協議。如已提起英國法院申索,則在被告及時申請之情況下,依《1996 年仲裁法》第 9 條該申索將被擱置以利於仲裁。考慮英國債務追討之當事人在提起英國訴訟前,應始終查閲底層合約之爭議解決條款——在有約束力之仲裁條款下提起法院訴訟是一項代價昂貴之錯誤,將延誤一切達數月之久。
另一份指引 《在英國執行中國法院判決:實務指引》 涵蓋債權人已取得中國法院判決(或《紐約公約》仲裁裁定)並希望在英國執行之情形。本指引適用於較常見之情形:債權人位於過程之起點——發票未付,尚未取得任何判決。
八、本所為華人債權人提供之服務
段和段英國律師行定期為華人出口商、供應商、製造商及中小企業處理英國債務追討工作。本所之典型工作流程:
- 就債務進行初步評估——是否有爭議、債務人之償付能力、追討之前景。
- 依《預審協議》起草及送達預審函。
- 法定通知與清盤呈請途徑——就無爭議且債務人具償付能力之情形。
- Part 7 申索及第 24 / 第 12 部分判決——就一般法院訴訟為適當之情形。
- 判決後之執行——執行令、第三方債務令、扣押令、清盤呈請。
- 就底層合約證據與中國律師協調,並(在適用情況下)就所致英國判決在中國之執行作出協調。
諮詢以英語進行。涉及中文溝通之事務,Leon 與 Jackson 與本所精通普通話或粵語之同事協作。
九、聯絡方式
蔡汝安 (Leon Chua)(合夥人)與 黃精明 (Jackson Ng MCIArb)(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共同主理本所之華人債權人英國債務追討業務。Leon 處理商業法庭及公司法庭訴訟;Jackson 主要專注於跨境事務及資產追回。
如欲委託本所或進行初步保密諮詢:
- 電話: +44 20 3036 0264
- 電郵: office@duanduanuk.com
- WhatsApp: 發送 WhatsApp 訊息
- 微信: 搜索本所官方賬號 DuanDuanUKLLP
- 信件: Duan & Duan UK LLP, 2nd Floor East, Goldsmith Building, Middle Temple, London EC4Y 7BL
初步諮詢不收取任何費用,並將以嚴格保密方式處理。
本指引僅為一般性説明,不構成法律意見。每一案件必須根據其具體事實進行評估。訴訟時效(英格蘭及威爾士之普通合約債務為自訴因發生之日起六年)適用。Duan & Duan UK LLP 為一家在英格蘭及威爾士註冊之有限責任合夥(註冊號 OC427307),由英國事務律師監管局(SRA 註冊號 659252)授權及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