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商法及英國法院能妥善處理跨境英中爭議。如您是中國申索人——供應商、製造商、委託方——而您之英國分銷商或商業對手方違約,您可以在英國法院提起申索並完全自中國進行訴訟。本指引説明管轄權、適用法律、送達及程序框架。本文由段和段英國律師行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 黃精明 (Jackson Ng MCIArb) 與合夥人 蔡汝安 (Leon Chua) 聯合撰寫。
一、為何於英格蘭及威爾士檢控?
就中國申索人對英國常住被告而言,在大多數情況下英國法院為自然之選擇:
- 被告位於此處。 英國法院對英國常住被告享有一般管轄權。無需克服外國法院之障礙。
- 英國程序對明確商事申索之債權人有利。 缺席判決、簡易判決、法定利息及可追討之訴訟費均為成熟之機制。
- 執行直接。 英國法院之判決可立即就被告位於英國之資產執行,無需任何進一步之執行步驟。
- 臨時救濟強大。 凍結令、搜查令、Norwich Pharmacal 令、springboard 禁令及類似救濟均確立完善並可迅速取得。
- 英國合約法可預測。 即使底層合約受中國法規範,英國法院亦可在妥善提交證據之情況下適用外國法——但本所實務中大多數英中商事合約實際上受英國或香港法規範,特別是在英國出口商或分銷商位於對手方一側之情形。
二、五項門檻問題
提檢控訟前,本所之分析轉為五項門檻問題。
1. 管轄權:英國法院是否對被告享有管轄權?
就英國常住之公司被告——英國公司、有限責任合夥或英國註冊之實體——英國法院當然享有一般管轄權。申索人無需取得送達之許可,無需主張特定門檻,亦無需透過 forum conveniens(適當法院)測試。被告可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條於其註冊辦公室送達。
如合約含有管轄權條款:
- 英國排他性管轄權條款 通常獲得遵守;僅在狹窄定義之情形下方允許在他處提檢控訟。
- 中國排他性管轄權條款 通常會被英國法院遵守,英國法院會擱置任何違反此條款之英國訴訟。但英國法院仍保留就臨時救濟之殘餘管轄權。
- 非排他性英國管轄權條款 允許申索人在英國與其他可用之司法轄區之間作出選擇。
2. 適用法律:何種法律規範該合約?
英國法院適用**《羅馬條例 I》**(Regulation (EC) No 593/2008),按英國脱歐後保留於國內法之版本(有輕微修訂)。主要規則:
- 如有效作出明確選擇法律之約定,給予效力。
- 如未作出選擇,合約受與其有最密切聯絡之國家之法律規範——通常為履行特徵性義務之一方常住地之國家。
- 就貨物銷售合約而言,賣方之常住地通常為最密切聯絡。就分銷協議而言,分銷商之常住地往往為最密切聯絡。
- 法庭地(英國法)之強制性規則及與合約有密切聯絡之其他國家之最優先適用之強制性規則有時可推翻所選擇之法律。
實務上,本所所見之英中合約大多受英國法規範(英國一方較強勢談判之情形),或受香港法規範(雙方希望中立)。中國法之合約較少出現,但出現時,英國法院可適用中國法作為合約之適用法律,並依中國律師之專家證據進行分析。
3. 送達:如何將法庭文件送達被告?
向英國公司送達訴訟系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條**於其註冊辦公室進行。無需《海牙送達公約》程序——被告位於英格蘭。
就英國常住之個人(獨資經營者、個人董事),送達繫於其最後已知住所地址。
如合約識別有英國送達代表,向該代表之送達為正確之路徑。
我們在英中案件中見到之最大實務送達問題是被告搬遷或被註銷——但公司註冊處之記錄便於在發出訴訟前進行核實。
4. 訴訟時效:我們有多少時間?
英國合約法之主要訴訟時效:
- 六年——合約申索自訴因發生之日起。
- 十二年——如合約以契據方式簽訂。
- 六年——債務申索自付款到期日起。
- 六年——侵權申索自損害之日起(就欺詐或隱瞞可有延長)。
訴訟時效在英國法中為實質性抗辯並嚴格運行。預審協議交流不會停止時間——僅發出訴訟可停止。如合約已有數年且違約並非新發生,立即進行訴訟時效分析至關重要。
5. 訴訟費用與風險:是否值得?
英格蘭採用訴訟費轉移制度——敗訴方支付勝訴方合理訴訟費之很大比例。就明確商事申索而言,勝訴申索人之回收訴訟費通常佔實際產生訴訟費之 60–80%。
如被告之資產有限,實際之費用追回可能僅為部分。訴前調查被告位於英國之資產——公司註冊處、押記登記冊、不動產登記冊——為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資訊。
就更重大之申索而言,事後保險(ATE insurance) 及第三方資助 可管理不利成本風險。本所可在案件適合時介紹資助方及 ATE 經紀。
三、訴訟實際如何運作
門檻分析完成後,典型商事案件之程序順序:
- 預審通訊。 適用《債務索償預審協議》或《預審行為之一般實務指引》。預審函載明申索、所要求之救濟,並提議替代性爭議解決。
- 發出申索。 在高等法院之商業及財產法院(商業法院處理國際商事爭議;衡平法庭處理公司 / 企業事項;王座法庭處理一般民事),或視價值在郡法院發出 Part 7 申索表。
- 送達。 如上所述。
- 承認送達 / 答辯。 分別為 14 天 / 28 天。
- 缺席或簡易判決 ——如被告未提交答辯或抗辯無真實成功機會。
- 披露——雙方交換在範圍內之文件。在涉及跨境供應鏈之商事案件中通常涉及大量文件。
- 證人證據——書面陳述書,於審訊階段進行交叉詢問。
- 專家證據——通常就具體之技術議題應用(中國法、會計、技術性產品特徵)。
- 審訊——在商業及財產法院,爭議性商事案件通常需 5 至 15 天。
四、自中國進行案件
中國申索人無需於英國境內進行訴訟之大部分內容:
- 預審及書狀工作 由本所於倫敦根據您之書面指示辦理。
- 案件管理聆訊 及大部分程序聆訊均以影片方式進行。
- 披露 可遠程管理——本所處理文件審查;您提供中方文件及證人。
- 證人證據 首先以書面形式取得;遠程取證常用於案件管理。
- 審訊交叉詢問 之主要證人有時需要親身出席,但越來越多之審訊部分以影片方式進行。如要在審訊階段以遠程方式提供證據,需法官許可;當實務及證人位置正當化時,許可一般會獲頒。
就中國申索人而言,本所定期作為送達地址及作為正式申索人方之通訊人,參與訴訟全過程。
五、臨時救濟:審訊前保護您之立場
如案件具有緊急性——資產轉移之風險、限制性契約之持續違反、毀滅證據之威脅——英國法提供強大之工具:
- 全球及國內凍結令保全資產。門檻為 American Cyanamid 測試加資產轉移之真實風險。
- Norwich Pharmacal 令 要求第三方(銀行、商業對手方、網絡平台)作出披露。
- 搜查令 保全證據。
- Springboard 禁令 限制終止後之不正當競爭優勢。
- 特定履行禁令 就違約案件。
未經通知聆訊之申請(在緊急性正當時)可同日審理。就真正之緊急情況設有非工作時間之申請程序。
六、英中分銷商案件中反覆出現之跨境議題
依本所實務,最常決定英中分銷爭議結果之議題:
- 文件基礎。 電郵往來、微信 / WhatsApp 訊息、簽訂合約、採購訂單、交付單、發票、付款記錄。本所定期處理文件記錄為中文之案件——翻譯服務及妥善之認證為工作流程之一部分。
- 中國文件之披露。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數據出境及國家秘密法可能限制可用於訴訟之內容。本所與中國律師協作以識別正確之路徑,包括所要求之具體同意。
- 外國法之證據。 如合約受中國法規範,本所委聘中國律師就相關原則提供專家證據。
- 貨幣。 英國法之判決可以外幣(包括人民幣)作出。法院將就執行時貨幣換算之基礎作出指示。
- 回到中國之執行。 如英國被告之資產僅在中國,英國判決可能須經中國法院執行。位置正在改善(特別是依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系列互惠決定),但並非自動。此考慮有時會塑造英國法院訴訟與仲裁之間之選擇。
七、何時應選擇仲裁而非訴訟
如底層合約含有仲裁條款(CIETAC、北仲、HKIAC、LCIA、ICC 或其他),如被告及時申請,依《1996 年仲裁法》第 9 條英國法院之訴訟將被擱置以利於仲裁。
中國申索人在英國法院訴訟與仲裁之門檻選擇中之考慮因素:
| 因素 | 法院 | 仲裁 |
|---|---|---|
| 取得裁定 / 判決之速度 | 相若 | 相若 |
| 公開 vs 保密 | 公開 | 保密 |
| 上訴 | 可用,按訴訟費轉移 | 有限;理由有限 |
| 中國之執行 | 困難,逐案而定 | 直接,依《1958 年紐約公約》 |
| 費用 | 可由敗訴方追討 | 各自承擔,部分可轉移 |
| 臨時救濟 | 強大,全套工具 | 可用,有時透過法院 |
就英中合約而言,如中國之執行為最終目的,仲裁往往為較佳之選擇,因為《1958 年紐約公約》使中國法院之執行遠較英國法院判決之執行更為順暢。
另一份指引 《在英國執行中國法院判決》 涵蓋中國申索人已先行取得中國判決之情形;本指引適用於較常見之情形:申索尚未發起。
八、本所提供之服務
黃精明 (Jackson Ng MCIArb)(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與 蔡汝安 (Leon Chua)(合夥人)共同主理本所之跨境英中商事訴訟業務。Jackson 是本所之大律師合夥人,專長於跨境爭議及資產追回。Leon 主理商業法庭及衡平法庭之商業訴訟。諮詢可以英語、普通話或粵語進行。
就中國申索人之典型工作流程:
- 初步評估——管轄權、適用法律、訴訟時效、追回前景、資產分析。
- 預審通訊——預審函、回應策略,及在適當情況下之替代性爭議解決建議。
- 發出及送達訴訟——於適當法院。
- 臨時救濟——凍結令、Norwich Pharmacal 令、springboard 或限制性契約禁令——視所需而定。
- 訴訟之進行 至簡易判決、缺席判決或審訊。
- 執行——透過英國全套執行工具。
- 中國一端之協調 與段和段於全球設有 40 餘間辦公室之國際網絡。
九、聯絡方式
如欲委託本所或進行初步保密諮詢:
- 電話: +44 20 3036 0264
- 電郵: office@duanduanuk.com
- WhatsApp: 發送 WhatsApp 訊息
- 微信: 搜索本所官方賬號 DuanDuanUKLLP
- 信件: Duan & Duan UK LLP, 2nd Floor East, Goldsmith Building, Middle Temple, London EC4Y 7BL
初步諮詢不收取任何費用,並將以嚴格保密方式處理。
本指引僅為一般性説明,不構成法律意見。每一宗跨境爭議必須根據其具體事實進行評估。訴訟時效、管轄權及程序規則均適用。Duan & Duan UK LLP 為一家在英格蘭及威爾士註冊之有限責任合夥(註冊號 OC427307),由英國事務律師監管局(SRA 註冊號 659252)授權及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