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解决

在中国起诉英国分销商或英国企业:跨境管辖权与程序实务指引

作者:黄精明 · 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 · 2 May 2026

英国商法及英国法院能妥善处理跨境英中纠纷。如您是中国申索人——供应商、制造商、委托方——而您之英国分销商或商业对手方违约,您可以在英国法院提起申索并完全自中国进行诉讼。本指引说明管辖权、适用法律、送达及程序框架。本文由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 黄精明 (Jackson Ng MCIArb) 与合伙人 蔡汝安 (Leon Chua) 联合撰写。

一、为何于英格兰及威尔士起诉?

就中国申索人对英国常住被告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英国法院为自然之选择:

  • 被告位于此处。 英国法院对英国常住被告享有一般管辖权。无需克服外国法院之障碍。
  • 英国程序对明确商事申索之债权人有利。 缺席判决、简易判决、法定利息及可追讨之诉讼费均为成熟之机制。
  • 执行直接。 英国法院之判决可立即就被告位于英国之资产执行,无需任何进一步之执行步骤。
  • 临时救济强大。 冻结令、搜查令、Norwich Pharmacal 令、springboard 禁令及类似救济均确立完善并可迅速取得。
  • 英国合同法可预测。 即使底层合同受中国法规范,英国法院亦可在妥善提交证据之情况下适用外国法——但本所实务中大多数英中商事合同实际上受英国或香港法规范,特别是在英国出口商或分销商位于对手方一侧之情形。

二、五项门槛问题

提起诉讼前,本所之分析转为五项门槛问题。

1. 管辖权:英国法院是否对被告享有管辖权?

就英国常住之公司被告——英国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或英国注册之实体——英国法院当然享有一般管辖权。申索人无需取得送达之许可,无需主张特定门槛,亦无需通过 forum conveniens(适当法院)测试。被告可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条于其注册办公室送达。

如合同含有管辖权条款

  • 英国排他性管辖权条款 通常获得遵守;仅在狭窄定义之情形下方允许在他处提起诉讼。
  • 中国排他性管辖权条款 通常会被英国法院遵守,英国法院会搁置任何违反此条款之英国诉讼。但英国法院仍保留就临时救济之残余管辖权。
  • 非排他性英国管辖权条款 允许申索人在英国与其他可用之司法辖区之间作出选择。

2. 适用法律:何种法律规范该合同?

英国法院适用**《罗马条例 I》**(Regulation (EC) No 593/2008),按英国脱欧后保留于国内法之版本(有轻微修订)。主要规则:

  • 如有效作出明确选择法律之约定,给予效力。
  • 如未作出选择,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之国家之法律规范——通常为履行特征性义务之一方常住地之国家。
  • 就货物销售合同而言,卖方之常住地通常为最密切联系。就分销协议而言,分销商之常住地往往为最密切联系。
  • 法庭地(英国法)之强制性规则及与合同有密切联系之其他国家之最优先适用之强制性规则有时可推翻所选择之法律。

实务上,本所所见之英中合同大多受英国法规范(英国一方较强势谈判之情形),或受香港法规范(双方希望中立)。中国法之合同较少出现,但出现时,英国法院可适用中国法作为合同之适用法律,并依中国律师之专家证据进行分析。

3. 送达:如何将诉讼文书送达被告?

向英国公司送达诉讼系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条**于其注册办公室进行。无需《海牙送达公约》程序——被告位于英格兰。

就英国常住之个人(独资经营者、个人董事),送达系于其最后已知住所地址。

如合同识别有英国送达代理人,向该代理人之送达为正确之路径。

我们在英中案件中见到之最大实务送达问题是被告搬迁或被注销——但公司注册处之记录便于在发出诉讼前进行核实。

4. 诉讼时效:我们有多少时间?

英国合同法之主要诉讼时效:

  • 六年——合同申索自诉因发生之日起。
  • 十二年——如合同以契据方式签订。
  • 六年——债务申索自付款到期日起。
  • 六年——侵权申索自损害之日起(就欺诈或隐瞒可有延长)。

诉讼时效在英国法中为实质性抗辩并严格运行。预审协议交流不会停止时间——仅发出诉讼可停止。如合同已有数年且违约并非新发生,立即进行诉讼时效分析至关重要。

5. 诉讼费用与风险:是否值得?

英格兰采用诉讼费转移制度——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合理诉讼费之很大比例。就明确商事申索而言,胜诉申索人之回收诉讼费通常占实际产生诉讼费之 60–80%。

如被告之资产有限,实际之费用追回可能仅为部分。诉前调查被告位于英国之资产——公司注册处、押记登记册、不动产登记册——为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资讯。

就更重大之申索而言,事后保险(ATE insurance)第三方资助 可管理不利成本风险。本所可在案件适合时介绍资助方及 ATE 经纪。

三、诉讼实际如何运作

门槛分析完成后,典型商事案件之程序顺序:

  1. 预审通讯。 适用《债务索赔预审协议》或《预审行为之一般实务指引》。预审函载明申索、所要求之救济,并提议替代性争议解决。
  2. 发出申索。 在高等法院之商业及财产法院(商业法院处理国际商事纠纷;衡平法庭处理公司 / 企业事项;王座法庭处理一般民事),或视价值在郡法院发出 Part 7 申索表。
  3. 送达。 如上所述。
  4. 承认送达 / 答辩。 分别为 14 天 / 28 天。
  5. 缺席或简易判决 ——如被告未提交答辩或抗辩无真实成功机会。
  6. 披露——双方交换在范围内之文件。在涉及跨境供应链之商事案件中通常涉及大量文件。
  7. 证人证据——书面陈述书,于审讯阶段进行交叉询问。
  8. 专家证据——通常就具体之技术议题应用(中国法、会计、技术性产品特征)。
  9. 审讯——在商业及财产法院,争议性商事案件通常需 5 至 15 天。

四、自中国进行案件

中国申索人无需于英国境内进行诉讼之大部分内容:

  • 预审及书状工作 由本所于伦敦根据您之书面指示办理。
  • 案件管理聆讯 及大部分程序聆讯均以视频方式进行。
  • 披露 可远程管理——本所处理文件审查;您提供中方文件及证人。
  • 证人证据 首先以书面形式取得;远程取证常用于案件管理。
  • 审讯交叉询问 之主要证人有时需要亲身出席,但越来越多之审讯部分以视频方式进行。如要在审讯阶段以远程方式提供证据,需法官许可;当实务及证人位置正当化时,许可一般会获颁。

就中国申索人而言,本所定期作为送达地址及作为正式申索人方之通讯人,参与诉讼全过程。

五、临时救济:审讯前保护您之立场

如案件具有紧急性——资产转移之风险、限制性契约之持续违反、毁灭证据之威胁——英国法提供强大之工具:

  • 全球及国内冻结令保全资产。门槛为 American Cyanamid 测试加资产转移之真实风险。
  • Norwich Pharmacal 令 要求第三方(银行、商业对手方、网络平台)作出披露。
  • 搜查令 保全证据。
  • Springboard 禁令 限制终止后之不正当竞争优势。
  • 特定履行禁令 就违约案件。

未经通知聆讯之申请(在紧急性正当时)可同日审理。就真正之紧急情况设有非工作时间之申请程序。

六、英中分销商案件中反复出现之跨境议题

依本所实务,最常决定英中分销纠纷结果之议题:

  • 文件基础。 电邮往来、微信 / WhatsApp 讯息、签订合同、采购订单、交付单、发票、付款记录。本所定期处理文件记录为中文之案件——翻译服务及妥善之认证为工作流程之一部分。
  • 中国文件之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数据出境及国家秘密法可能限制可用于诉讼之内容。本所与中国律师协作以识别正确之路径,包括所要求之具体同意。
  • 外国法之证据。 如合同受中国法规范,本所委聘中国律师就相关原则提供专家证据。
  • 货币。 英国法之判决可以外币(包括人民币)作出。法院将就执行时货币换算之基础作出指示。
  • 回到中国之执行。 如英国被告之资产仅在中国,英国判决可能须经中国法院执行。位置正在改善(特别是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列互惠决定),但并非自动。此考虑有时会塑造英国法院诉讼与仲裁之间之选择。

七、何时应选择仲裁而非诉讼

如底层合同含有仲裁条款(CIETAC、北仲、HKIAC、LCIA、ICC 或其他),如被告及时申请,依《1996 年仲裁法》第 9 条英国法院之诉讼将被搁置以利于仲裁

中国申索人在英国法院诉讼与仲裁之门槛选择中之考虑因素:

因素 法院 仲裁
取得裁决 / 判决之速度 相若 相若
公开 vs 保密 公开 保密
上诉 可用,按诉讼费转移 有限;理由有限
中国之执行 困难,逐案而定 直接,依《1958 年纽约公约》
费用 可由败诉方追讨 各自承担,部分可转移
临时救济 强大,全套工具 可用,有时透过法院

就英中合同而言,如中国之执行为最终目的,仲裁往往为较佳之选择,因为《1958 年纽约公约》使中国法院之执行远较英国法院判决之执行更为顺畅。

另一份指引 《在英国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涵盖中国申索人已先行取得中国判决之情形;本指引适用于较常见之情形:申索尚未发起。

八、本所提供之服务

黄精明 (Jackson Ng MCIArb)(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与 蔡汝安 (Leon Chua)(合伙人)共同主理本所之跨境英中商事诉讼业务。Jackson 是本所之大律师合伙人,专长于跨境争议及资产追回。Leon 主理商业法庭及衡平法庭之商业诉讼。咨询可以英语、普通话或粤语进行。

就中国申索人之典型工作流程:

  • 初步评估——管辖权、适用法律、诉讼时效、追回前景、资产分析。
  • 预审通讯——预审函、回应策略,及在适当情况下之替代性争议解决建议。
  • 发出及送达诉讼——于适当法院。
  • 临时救济——冻结令、Norwich Pharmacal 令、springboard 或限制性契约禁令——视所需而定。
  • 诉讼之进行 至简易判决、缺席判决或审讯。
  • 执行——通过英国全套执行工具。
  • 中国一端之协调 与段和段于全球设有 40 余间办公室之国际网络。

九、联络方式

如欲委托本所或进行初步保密咨询:

初步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将以严格保密方式处理。


本指引仅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一宗跨境争议必须根据其具体事实进行评估。诉讼时效、管辖权及程序规则均适用。Duan & Duan UK LLP 为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之有限责任合伙(注册号 OC427307),由英国事务律师监管局(SRA 注册号 659252)授权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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