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為華人供應商向英國分銷商追討未付發票

作者:蔡汝安 · 合夥人 · 9 May 2026

化名説明華人供應商對欠款之英國分銷商進行債務追討之實務過程。本案於任何清盤呈請提出之前即已和解,本金、法定利息及可追討之訴訟費悉數獲償。當事方姓名、金額及具識別性之細節已作變更;所述程序架構為本所定期處理之同類工作之代表性寫照。

一、事實經過

一位華人制造商(客户)在六個月內向一家英國分銷商發運三批消費品。兩張發票合共約 £18 萬英鎊未付,其中較早一張已逾期 11 個月。分銷商已停止回應電郵。客户經一位香港之中介人推介,委託段和段英國律師行代理本案。

二、門檻分析

本所於 48 小時內:

  • 透過英國公司註冊處確認該英國分銷商為英國註冊之有效公司(活躍、無押記、無破產事件備案);
  • 核實合約受英國法規範並適用英國管轄權;
  • 確認訴訟時效——兩張發票均在英國合約債務一般之 6 年訴訟時效之內;
  • 確認該債務並非真正具爭議之債務:發票已發出、貨物已交付、對方未提出書面異議。

本案為典型之無爭議債務案件。最快之路徑為依《1986 年破產法》第 122 及 123 條之法定追償(statutory demand)連同清盤呈請

三、預審函

依《債務索償預審協議》發出預審函,要求對方於 30 日內付款,並載明:

  • 該債務之合約基礎;
  • 依《1998 年商事債務延期付款利息法》之法定利息——自每張發票到期日起在英格蘭銀行基準利率以上 8 個百分點;
  • 每張發票 £100 之固定行政費用(適用於超過 £10,000 之債務);
  • 合理之追討費用;
  • 明確告知如未付款,將隨之發出法定追償及清盤呈請。

第 28 日收到對方一份保留性回應,承諾「即將」付款。最終未有付款。

四、法定追償

依《1986 年破產法》第 123(1)(a) 條之法定追償,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條送達至公司之註冊辦公室。該追償給予對方 21 日付款、提供擔保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安排,否則將提出清盤呈請。

14 日之內,分銷商之律師與本所聯絡並提議和解。

五、和解

本案於任何清盤呈請提出之前即已和解。和解條款:

  • 本金全數支付;
  • 依 1998 年法之法定利息——累積利息約 £21,000;
  • 固定行政費用 £200(每張發票 £100);
  • 客户可追討之訴訟費(已主張並大致獲允);
  • 以分銷商之英國營業用不動產為擔保,於 4 個月內全部付清。

總追回金額超過本金約 13%,已包括利息、費用及訴訟費。

六、案件需時及資源投入

  • 自委託至和解共約 9 周。
  • 一封預審函;一份法定追償;從未發起任何訴訟。
  • 由於分銷商未提出實質性抗辯,故無需就英國訴訟用途翻譯中文文件。
  • 客户全程自中國進行;本所擔任英國之送達地址。

七、此種程序何以奏效

英國公司——尤其是須考慮因不當繼續營業而面臨之個人責任之英國董事——會認真對待經妥善送達之法定追償。多數無爭議債務案件於預審函與清盤呈請聆訊排期之間之時段達成和解,因為債務人之另一選擇為:銀行賬户凍結、清盤呈請之公開報章登載,及在業內之聲譽損害。

更多關於程序之資訊,請參閲 《英國公司未支付我方發票:致華人供應商及出口商之債務追討指引》 及跨境業務專題 /zh/uk-china-disputes/

八、聯絡方式

蔡汝安(Leon Chua)(合夥人)與 黃精明(Jackson Ng MCIArb)(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共同主理本所就華人債權人之英國債務追討業務。


本案例研究已作化名處理。當事方姓名、金額及具識別性之細節已作變更。過往結果不保證類似結果;每一宗債務追討事項必須根據其具體事實評估,包括訴訟時效、債務人償付能力及債務可爭議風險。Duan & Duan UK LLP 為一家在英格蘭及威爾士註冊之有限責任合夥(註冊號 OC427307),由英國事務律師監管局(SRA 註冊號 659252)授權及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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