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解决

在英国执行中国合同:适用法律、管辖权、仲裁及实务路径

作者:黄精明 · 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 · 2 May 2026

就中国当事方向英国对手方执行合同而言,英国法及英国法院提供清晰可预测之框架。正确路径取决于合同中之争议解决条款、适用法律,以及您是否已取得判决或仲裁裁决。本指引说明各主要情形及其程序。本文由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 黄精明 (Jackson Ng MCIArb) 与合伙人 蔡汝安 (Leon Chua) 联合撰写。

三种主要情形

绝大多数合同执行案件均落入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情形 路径 主要依据
甲、 合同赋予英国法院管辖权(或保持沉默而被告为英国公司) 在英国法院发出 Part 7 申索 《民事诉讼规则》;《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条
乙、 合同含仲裁条款 进行仲裁;于英国执行所产生之裁决 《1996 年仲裁法》第 100–104 条;《1958 年纽约公约》
丙、 已先行取得中国法院判决 就外国判决提起普通法上之申索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参见 本所之执行专题指引

本所实务中之英中合同大多落入情形甲或情形乙。情形丙系另一份独立指引之主题。

门槛分析:合同如何约定?

任何执行步骤之前,必须就合同进行五项分析。

1. 适用法律

合同可指定英国法、中国法、香港法或其他法律。英国法院适用脱欧后保留于英国国内法之**《罗马条例 I》**(Regulation (EC) No 593/2008,有轻微修订)以确定适用法律:

  • 如有效作出明确选择法律之约定,给予效力。
  • 未作出选择——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之国家之法律规范,通常为履行特征性义务之一方常住地之国家。

就货物销售合同而言,卖方常住地通常为最密切联系。就分销协议而言,分销商常住地往往为最密切联系。如双方在谈判中均未将其偏好之适用法律强加于对方,合同最终可能受中国法(卖方在中国时)或英国法(买方或分销商在英国时)规范。

关键要点:适用法律分析为实质性合同法之问题。在英国法院诉讼中,无论合同之适用法律为何,英国程序法(管辖权、送达、披露、证据、诉讼费、诉讼时效)一律适用。

2. 管辖权

合同可约定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管辖权:

  • 英国排他性管辖权。 英国法院将接受管辖;外国法院诉讼将构成违约。
  • 中国排他性管辖权。 英国法院通常会遵守该条款并搁置任何英国诉讼,但保留就临时救济之残余管辖权。
  • 非排他性管辖权。 法院之选择开放,于多个法院可用时受 forum conveniens(适当法院)分析约束。
  • 未约定管辖权条款。 由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权——就英国常住被告而言,英国管辖权当然可用。

3. 争议解决

与管辖权分开,合同可含仲裁条款(CIETAC、北仲、HKIAC、LCIA、ICC 或其他)。仲裁条款凌驾法院管辖权:

  • 违反仲裁条款而提起法院诉讼之一方,如被告及时申请,将依《1996 年仲裁法》第 9 条面对搁置
  • 法院就实质事项之管辖权被取代,但法院保留就支持仲裁之临时救济之管辖权(依 1996 年法第 42–44 条),及就任何所产生裁决之执行之管辖权(依第 100–104 条)。

任何合同执行之门槛问题:路径为仲裁还是法院?

4. 诉讼时效

英国合同法之主要诉讼时效:

  • 六年——一般合同申索自诉因发生之日起。
  • 十二年——如合同以契据方式签订。
  • 六年——债务申索自付款到期日起。

如中国法为适用法律而中国法之相关诉讼时效较短,英国法院就程序问题(包括诉讼时效)适用法庭地法(英国法),但受 1984 年《外国诉讼时效法》之具体例外约束。

5. 量化

您之申索为何?已结清之债务?违约损害赔偿?特定履行?禁令救济?各有其证据及程序要求。

情形甲:透过英国法院诉讼执行

如合同适合英国法院诉讼——英国管辖权(明示、非排他性或默认)、无仲裁条款、英国常住被告——程序为标准之英国商事诉讼路径。

起点为预审协议(一般商事债务适用《债务索赔预审协议》,或一般之《预审行为实务指引》)。预审函载明申索,并给予被告一定期限(通常 30 天)回应。

诉讼于高等法院之商业及财产法院发出(商业法庭处理国际商事纠纷;衡平法庭处理公司 / 企业事项;王座法庭处理一般民事),或就较小金额之事项于郡法院发出。

送达于英国公司系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条于其注册办公室进行。无《海牙送达公约》之复杂程序。

依《民事诉讼规则》第 12 部之缺席判决——如被告未提交答辩;依第 24 部之简易判决——如抗辩无真实成功机会;审讯——如案件确实取决于争议性证据。

临时救济(冻结令、Norwich Pharmacal 令、搜查令、springboard 或限制性契约禁令)于全程均可取得。

如须更详尽之程序逐步指引,请参阅本所之姊妹篇 《在中国起诉英国分销商或英国企业》

情形乙:仲裁与纽约公约之执行

如合同含仲裁条款,路径根本不同。

进行仲裁

申索人依合同所选定之仲裁规则及仲裁地进行仲裁。英中合同之常见选择:

  • CIETAC(北京或其他中国仲裁地)——处理中方一侧之纠纷。
  •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立、声誉良好,纽约公约下于英国及中国均可执行。
  • 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之可执行裁决就英中纠纷尤为强大,特别是在双方希望中立仲裁地配合英国之程序支持时。
  • ICC(国际商会,巴黎)——国际高额纠纷之全球标准。

裁决于英国之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依《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条于英国执行,该等条文实施**《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中国于 1987 年 1 月 22 日加入纽约公约,采用标准之商事保留及互惠保留。公约对中国于 1987 年 4 月 22 日生效。截至本文撰写时,公约共有 172 个缔约方,包括英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约裁决于英国之执行程序:

  1. 依《1996 年仲裁法》第 101 条申请执行许可。申请通常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附以下文件:
    • 裁决书原件(或经妥善认证之副本);
    • 仲裁协议原件(或经妥善认证之副本);
    • 如文件为中文,应附经认证之英文翻译。
  2. 许可将获颁,除非被申请人证立公约第 V 条 / 1996 年法第 103 条项下之有限拒绝执行理由。该等理由为:
    • 仲裁协议无效;
    • 被申请人未获妥善通知或无法提出其案件;
    • 裁决处理之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
    • 仲裁庭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之约定;
    • 裁决尚未具有约束力,或在作出地国家被撤销或中止;
    • 标的事项依英国法不可仲裁;
    • 执行将违反英国之公共政策。
  3. 许可获颁后,裁决即与英国判决具同等效力,可使用全套英国执行工具。

英国法院反复强调,纽约公约制度为有利于执行之制度:第 V 条 / 第 103 条之拒绝理由从严解释,仅在具体理由明确成立之案件方拒绝执行。

依本所之经验,主要中国仲裁机构(CIETAC、北仲、SCIA)作出之中国仲裁裁决,只要程序基本面健全,定期获英国执行而无重大异议。

情形丙:先行取得中国法院判决

如中国当事方已自中国法院取得判决,于英国之路径为就外国判决提起普通法上之申索。该程序载于本所另一份指引 《在英国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英国之主导判例为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确认中国法院之最终金钱判决可作为债务于英国执行,方式为依《民事诉讼规则》第 24 部提出简易判决申请,受四项普通法条件约束(依英国冲突法之有管辖权之法院;确定金额;终局性;不因欺诈、违反自然正义或违反公共政策而受质疑)。

策略考虑:何种路径最佳?

如合同尚未进入诉讼,于英国法院诉讼与仲裁之间作出选择,是最重要之策略问题之一。

英国法院诉讼可能为较佳选择,如:

  • 被告位于英国并有英国境内资产;
  • 纠纷取决于明确之商事要点,简易判决之成功机会较高;
  • 申索人希望取得公开诉讼之威慑效果;
  • 自败诉方追讨诉讼费为重要因素(英国法院将诉讼费转移给败诉方;仲裁一般不会,或仅部分转移);
  • 须强大之临时救济(冻结令、搜查令、Norwich Pharmacal 令)。

仲裁可能为较佳选择,如:

  • 被告有中国境内资产,最终之执行回到中国(中国法院之纽约公约执行较普通法之外国法院判决执行更为可靠);
  • 纠纷为技术性,需有专长仲裁庭之协助;
  • 保密性为重要因素;
  • 合同已约定仲裁(如此则选择已作出);
  • 速度为重要因素(在某些情形下,仲裁可较商业及财产法院更快)。

跨境执行之最终目的往往为决定性因素。如英国被告之资产仅在中国,英国法院判决于中国法院之执行可能困难。相比之下,纽约公约之仲裁裁决依条约义务可于中国法院执行,仅受有限之拒绝理由约束。

就中国当事方与英国对手方草拟新合同而言,往往出于此原因而选择仲裁。就中国当事方寻求执行已约定法院管辖权或保持沉默之既有合同而言,选择部分上已被决定。

诉讼费、时间及实务

各情形之指示性时间:

情形 自委托至可执行之判决 / 裁决之时间 指示性费用范围
法院诉讼,无抗辩 3–6 个月
法院诉讼,简易判决 6–12 个月
法院诉讼,争议性审讯 12–24+ 个月
仲裁,无抗辩 6–12 个月
仲裁,争议性 12–24 个月 中–高
纽约公约执行 自仲裁裁决起 3–9 个月 低–中
中国判决执行(情形丙) 自委托起 6–12 个月 低–中

费用估算大幅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金额及对手方之态度。本所于事项开始时提供书面费用估算。

中国申索人之实务要点

文件。 英国法院(及仲裁庭)需要原始证据——签订合同、采购订单、交付单、发票、付款记录、电邮往来、微信 / WhatsApp 讯息。本所定期处理文件记录为中文之案件——经认证之英文翻译及妥善认证为工作流程之一部分。

证人证据。 证人证据以书面形式取得。就审讯阶段之交叉询问,有时需亲身出席,但越来越多之审讯部分以视频方式进行。如要在审讯阶段以远程方式提供证据,需法官许可。

中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数据出境及国家秘密法可能限制可于诉讼中送出境外之内容。本所与中国律师协作以识别正确之路径,包括所要求之中国主管机关之具体同意。

货币。 英国法之判决可以外币(包括人民币)作出。法院将就执行时货币换算之基础作出指示。

制裁与对手方核查。 如英国对手方位于受规管行业(银行、国防、军民两用技术),制裁及出口管制筛查为案件策略之一部分。

本所提供之服务

黄精明 (Jackson Ng MCIArb)(合伙人及出席大律师)与 蔡汝安 (Leon Chua)(合伙人)共同主理本所就中国当事方之合同执行业务。Jackson 专长于跨境争议及资产追回,包括纽约公约执行路径及外国判决之普通法申索。Leon 主理商业法庭及衡平法庭之诉讼。咨询可以英语、普通话或粤语进行。

服务范围包括:

  • 门槛分析——适用法律、管辖权、争议解决条款、诉讼时效、前景。
  • 法院诉讼——预审协议、Part 7 申索、缺席及简易判决、审讯、判决后执行。
  • 仲裁支持——支持仲裁之临时救济、仲裁中之证据、裁决后执行。
  • 中国仲裁裁决之纽约公约执行 依《1996 年仲裁法》第 100–104 条。
  • 中国法院判决之普通法执行——参见 本所之执行专题指引
  • 中国一端之协调 与段和段于全球设有 40 余间办公室之国际网络。

联络方式

如欲委托本所或进行初步保密咨询:

初步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将以严格保密方式处理。


本指引仅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一宗合同执行情形必须根据其具体事实评估,包括合同条款、适用法律、所涉诉讼时效及双方立场。Duan & Duan UK LLP 为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之有限责任合伙(注册号 OC427307),由英国事务律师监管局(SRA 注册号 659252)授权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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