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爭議解決

在英國執行中國合約:適用法律、管轄權、仲裁及實務路徑

作者:黃精明 · 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 · 2 May 2026

就中國當事方向英國對手方執行合約而言,英國法及英國法院提供清晰可預測之框架。正確路徑取決於合約中之爭議解決條款、適用法律,以及您是否已取得判決或仲裁裁定。本指引説明各主要情形及其程序。本文由段和段英國律師行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 黃精明 (Jackson Ng MCIArb) 與合夥人 蔡汝安 (Leon Chua) 聯合撰寫。

三種主要情形

絕大多數合約執行案件均落入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情形 路徑 主要依據
甲、 合約賦予英國法院管轄權(或保持沉默而被告為英國公司) 在英國法院發出 Part 7 申索 《民事訴訟規則》;《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條
乙、 合約含仲裁條款 進行仲裁;於英國執行所產生之裁定 《1996 年仲裁法》第 100–104 條;《1958 年紐約公約》
丙、 已先行取得中國法院判決 就外國判決提起普通法上之申索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參見 本所之執行專題指引

本所實務中之英中合約大多落入情形甲或情形乙。情形丙系另一份獨立指引之主題。

門檻分析:合約如何約定?

任何執行步驟之前,必須就合約進行五項分析。

1. 適用法律

合約可指定英國法、中國法、香港法或其他法律。英國法院適用脱歐後保留於英國國內法之**《羅馬條例 I》**(Regulation (EC) No 593/2008,有輕微修訂)以確定適用法律:

  • 如有效作出明確選擇法律之約定,給予效力。
  • 未作出選擇——合約受與其有最密切聯絡之國家之法律規範,通常為履行特徵性義務之一方常住地之國家。

就貨物銷售合約而言,賣方常住地通常為最密切聯絡。就分銷協議而言,分銷商常住地往往為最密切聯絡。如雙方在談判中均未將其偏好之適用法律強加於對方,合約最終可能受中國法(賣方在中國時)或英國法(買方或分銷商在英國時)規範。

關鍵要點:適用法律分析為實質性合約法之問題。在英國法院訴訟中,無論合約之適用法律為何,英國程序法(管轄權、送達、披露、證據、訴訟費、訴訟時效)一律適用。

2. 管轄權

合約可約定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管轄權:

  • 英國排他性管轄權。 英國法院將接受管轄;外國法院訴訟將構成違約。
  • 中國排他性管轄權。 英國法院通常會遵守該條款並擱置任何英國訴訟,但保留就臨時救濟之殘餘管轄權。
  • 非排他性管轄權。 法院之選擇開放,於多個法院可用時受 forum conveniens(適當法院)分析約束。
  • 未約定管轄權條款。 由一般規則確定管轄權——就英國常住被告而言,英國管轄權當然可用。

3. 爭議解決

與管轄權分開,合約可含仲裁條款(CIETAC、北仲、HKIAC、LCIA、ICC 或其他)。仲裁條款凌駕法院管轄權:

  • 違反仲裁條款而提起法院訴訟之一方,如被告及時申請,將依《1996 年仲裁法》第 9 條面對擱置
  • 法院就實質事項之管轄權被取代,但法院保留就支持仲裁之臨時救濟之管轄權(依 1996 年法第 42–44 條),及就任何所產生裁定之執行之管轄權(依第 100–104 條)。

任何合約執行之門檻問題:路徑為仲裁還是法院?

4. 訴訟時效

英國合約法之主要訴訟時效:

  • 六年——一般合約申索自訴因發生之日起。
  • 十二年——如合約以契據方式簽訂。
  • 六年——債務申索自付款到期日起。

如中國法為適用法律而中國法之相關訴訟時效較短,英國法院就程序問題(包括訴訟時效)適用法庭地法(英國法),但受 1984 年《外國訴訟時效法》之具體例外約束。

5. 量化

您之申索為何?已結清之債務?違約損害賠償?特定履行?禁令救濟?各有其證據及程序要求。

情形甲:透過英國法院訴訟執行

如合約適合英國法院訴訟——英國管轄權(明示、非排他性或預設)、無仲裁條款、英國常住被告——程序為標準之英國商事訴訟路徑。

起點為預審協議(一般商事債務適用《債務索償預審協議》,或一般之《預審行為實務指引》)。預審函載明申索,並給予被告一定期限(通常 30 天)回應。

訴訟於高等法院之商業及財產法院發出(商業法庭處理國際商事爭議;衡平法庭處理公司 / 企業事項;王座法庭處理一般民事),或就較小金額之事項於郡法院發出。

送達於英國公司系依《2006 年公司法》第 1139 條於其註冊辦公室進行。無《海牙送達公約》之複雜程序。

依《民事訴訟規則》第 12 部之缺席判決——如被告未提交答辯;依第 24 部之簡易判決——如抗辯無真實成功機會;審訊——如案件確實取決於爭議性證據。

臨時救濟(凍結令、Norwich Pharmacal 令、搜查令、springboard 或限制性契約禁令)於全程均可取得。

如須更詳盡之程序逐步指引,請參閲本所之姊妹篇 《在中國檢控英國分銷商或英國企業》

情形乙:仲裁與紐約公約之執行

如合約含仲裁條款,路徑根本不同。

進行仲裁

申索人依合約所選定之仲裁規則及仲裁地進行仲裁。英中合約之常見選擇:

  • CIETAC(北京或其他中國仲裁地)——處理中方一側之爭議。
  • HK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立、聲譽良好,紐約公約下於英國及中國均可執行。
  • LCIA(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 之可執行裁定就英中爭議尤為強大,特別是在雙方希望中立仲裁地配合英國之程序支持時。
  • ICC(國際商會,巴黎)——國際高額爭議之全球標準。

裁定於英國之執行

仲裁裁定作出後,可依《1996 年仲裁法》第 100 至 104 條於英國執行,該等條文實施**《1958 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定公約》(紐約公約)**。

中國於 1987 年 1 月 22 日加入紐約公約,採用標準之商事保留及互惠保留。公約對中國於 1987 年 4 月 22 日生效。截至本文撰寫時,公約共有 172 個締約方,包括英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約裁定於英國之執行程序:

  1. 依《1996 年仲裁法》第 101 條申請執行許可。申請通常以書面方式作出,並附以下文件:
    • 裁定書原件(或經妥善認證之副本);
    • 仲裁協議原件(或經妥善認證之副本);
    • 如文件為中文,應附經認證之英文翻譯。
  2. 許可將獲頒,除非答辯人證立公約第 V 條 / 1996 年法第 103 條項下之有限拒絕執行理由。該等理由為:
    • 仲裁協議無效;
    • 答辯人未獲妥善通知或無法提出其案件;
    • 裁定處理之事項不在仲裁協議範圍之內;
    • 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雙方之約定;
    • 裁定尚未具有約束力,或在作出地國家被撤銷或中止;
    • 標的事項依英國法不可仲裁;
    • 執行將違反英國之公共政策。
  3. 許可獲頒後,裁定即與英國判決具同等效力,可使用全套英國執行工具。

英國法院反覆強調,紐約公約制度為有利於執行之制度:第 V 條 / 第 103 條之拒絕理由從嚴解釋,僅在具體理由明確成立之案件方拒絕執行。

依本所之經驗,主要中國仲裁機構(CIETAC、北仲、SCIA)作出之中國仲裁裁定,只要程序基本面健全,定期獲英國執行而無重大異議。

情形丙:先行取得中國法院判決

如中國當事方已自中國法院取得判決,於英國之路徑為就外國判決提起普通法上之申索。該程序載於本所另一份指引 《在英國執行中國法院判決》

英國之主導判例為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確認中國法院之最終金錢判決可作為債務於英國執行,方式為依《民事訴訟規則》第 24 部提出簡易判決申請,受四項普通法條件約束(依英國衝突法之有管轄權之法院;確定金額;終局性;不因欺詐、違反自然正義或違反公共政策而受質疑)。

策略考慮:何種路徑最佳?

如合約尚未進入訴訟,於英國法院訴訟與仲裁之間作出選擇,是最重要之策略問題之一。

英國法院訴訟可能為較佳選擇,如:

  • 被告位於英國並有英國境內資產;
  • 爭議取決於明確之商事要點,簡易判決之成功機會較高;
  • 申索人希望取得公開訴訟之威懾效果;
  • 自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為重要因素(英國法院將訴訟費轉移給敗訴方;仲裁一般不會,或僅部分轉移);
  • 須強大之臨時救濟(凍結令、搜查令、Norwich Pharmacal 令)。

仲裁可能為較佳選擇,如:

  • 被告有中國境內資產,最終之執行回到中國(中國法院之紐約公約執行較普通法之外國法院判決執行更為可靠);
  • 爭議為技術性,需有專長仲裁庭之協助;
  • 保密性為重要因素;
  • 合約已約定仲裁(如此則選擇已作出);
  • 速度為重要因素(在某些情形下,仲裁可較商業及財產法院更快)。

跨境執行之最終目的往往為決定性因素。如英國被告之資產僅在中國,英國法院判決於中國法院之執行可能困難。相比之下,紐約公約之仲裁裁定依條約義務可於中國法院執行,僅受有限之拒絕理由約束。

就中國當事方與英國對手方草擬新合約而言,往往出於此原因而選擇仲裁。就中國當事方尋求執行已約定法院管轄權或保持沉默之既有合約而言,選擇部分上已被決定。

訴訟費、時間及實務

各情形之指示性時間:

情形 自委託至可執行之判決 / 裁定之時間 指示性費用範圍
法院訴訟,無抗辯 3–6 個月
法院訴訟,簡易判決 6–12 個月
法院訴訟,爭議性審訊 12–24+ 個月
仲裁,無抗辯 6–12 個月
仲裁,爭議性 12–24 個月 中–高
紐約公約執行 自仲裁裁定起 3–9 個月 低–中
中國判決執行(情形丙) 自委託起 6–12 個月 低–中

費用估算大幅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金額及對手方之態度。本所於事項開始時提供書面費用估算。

中國申索人之實務要點

文件。 英國法院(及仲裁庭)需要原始證據——簽訂合約、採購訂單、交付單、發票、付款記錄、電郵往來、微信 / WhatsApp 訊息。本所定期處理文件記錄為中文之案件——經認證之英文翻譯及妥善認證為工作流程之一部分。

證人證據。 證人證據以書面形式取得。就審訊階段之交叉詢問,有時需親身出席,但越來越多之審訊部分以影片方式進行。如要在審訊階段以遠程方式提供證據,需法官許可。

中方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數據出境及國家秘密法可能限制可於訴訟中送出境外之內容。本所與中國律師協作以識別正確之路徑,包括所要求之中國主管機關之具體同意。

貨幣。 英國法之判決可以外幣(包括人民幣)作出。法院將就執行時貨幣換算之基礎作出指示。

制裁與對手方核查。 如英國對手方位於受規管行業(銀行、國防、軍民兩用技術),制裁及出口管制篩查為案件策略之一部分。

本所提供之服務

黃精明 (Jackson Ng MCIArb)(合夥人及出庭大律師)與 蔡汝安 (Leon Chua)(合夥人)共同主理本所就中國當事方之合約執行業務。Jackson 專長於跨境爭議及資產追回,包括紐約公約執行路徑及外國判決之普通法申索。Leon 主理商業法庭及衡平法庭之訴訟。諮詢可以英語、普通話或粵語進行。

服務範圍包括:

  • 門檻分析——適用法律、管轄權、爭議解決條款、訴訟時效、前景。
  • 法院訴訟——預審協議、Part 7 申索、缺席及簡易判決、審訊、判決後執行。
  • 仲裁支持——支持仲裁之臨時救濟、仲裁中之證據、裁定後執行。
  • 中國仲裁裁定之紐約公約執行 依《1996 年仲裁法》第 100–104 條。
  • 中國法院判決之普通法執行——參見 本所之執行專題指引
  • 中國一端之協調 與段和段於全球設有 40 餘間辦公室之國際網絡。

聯絡方式

如欲委託本所或進行初步保密諮詢:

初步諮詢不收取任何費用,並將以嚴格保密方式處理。


本指引僅為一般性説明,不構成法律意見。每一宗合約執行情形必須根據其具體事實評估,包括合約條款、適用法律、所涉訴訟時效及雙方立場。Duan & Duan UK LLP 為一家在英格蘭及威爾士註冊之有限責任合夥(註冊號 OC427307),由英國事務律師監管局(SRA 註冊號 659252)授權及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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