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與 IPO

IPO 之英國法盡職審查:英國律師就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台灣證交所及台北交易所之實務指引

作者:蔡汝安 · 合夥人 · 26 April 2026

中國總部之集團若準備在中國、香港或台灣交易所上市,將需要就其英國營運子公司進行英國法盡職審查並取得法律意見書。本指引説明各相關交易所之監管框架、法律意見書之標準範圍、反覆出現之跨境實務議題,以及該等英國法意見書所適用之慣例。本文由段和段英國律師行合夥人 蔡汝安 (Leon Chua) 撰寫。

一、概述——英國法盡職審查之目的

中國總部之集團,若擁有英國營運子公司並準備在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台交所或台北交易所之 IPO,必須滿足所選交易所之監管框架。三項原則在所有交易所通用:

  1. 披露。 招股書須如實披露集團重要子公司之法律位置——包括位於英國者。
  2. 保薦人盡職審查。 受規管之保薦人(或中國境內對應之中介機構)負責開展並核證招股書所依據之盡職審查。保薦人則反過來依賴當地律師——包括對英國子公司之英國律師。
  3. 法律意見書。 就每一重要子公司之特定法律結論作出正式法律意見書,致發行人、保薦人及(在所要求之情況下)交易所 / 監管機關,慣例上由相關司法轄區之律師出具。就英國子公司,此即英國法法律意見書。

英國法盡職審查工作流程交付:(i) 英國營運子公司之長式盡職審查報告,及 (ii) 以保薦人及監管機關可接受之形式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二、各交易所——監管框架

香港聯合交易所 (HKSE)

主板。 上市資格規定於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第 8 章。第 8.05 條之三項財務資格測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提高後未曾改變:

  • 盈利測試: 股東應占盈利 ≥ 港幣 3,500 萬元(最近一個年度),且 ≥ 港幣 4,500 萬元合計(前兩個年度);市值 ≥ 港幣 5 億元。
  • 市值 / 收入 / 現金流量測試: 市值 ≥ 港幣 20 億元;收入 ≥ 港幣 5 億元(最近一個年度);經營現金流量 ≥ 港幣 1 億元合計(前三個年度)。
  • 市值 / 收入測試: 市值 ≥ 港幣 40 億元;收入 ≥ 港幣 5 億元(最近一個年度)。

保薦人制度。 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第 3A 章 ——其完整名稱為「保薦人、合規顧問、整體協調人及其他資本市場中介人」(在 2022 年資本市場中介人修訂下擴展)——規範保薦人之上市規則義務。其平行之監管制度系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第 17 段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編纂強化後之保薦人盡職審查標準。

招股書內容。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 1 Part A載明新申請人上市文件所需之內容。

港交所主板內之專門制度:

  • 第 18A 章 ——生物科技公司。允許未具收入往績之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之未盈利生物科技制度,受特定適合性標準約束。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生效。
  • 第 18B 章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SPAC)。港交所之 SPAC 制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
  • 第 18C 章 ——特專科技公司。就特專科技公司(已商業化及未商業化)跨五個被指定之前沿行業之另類制度。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生效。

GEM。 創業板繼續作為獨立市場運作,並設有自己之規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 GEM 改革引入:從 GEM 轉至主板之精簡轉板機制;為高增長 R&D 密集型發行人之額外財務資格測試;上市後 12 個月之控股股東禁售期(自 24 個月減少,與主板看齊);以及取消強制性季度報告要求。GEM 並未被廢除。

上海證券交易所 (SSE)

2023 年註冊制改革。 SSE 主板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實施全面註冊制("全面註冊制")。中國證監會層級之總體框架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 ,交易所層級之規則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修訂)》。

科創板。 於 2019 年 7 月在 SSE 推出,作為註冊制之試點,科創板服務科技及創新驅動型企業。已在 2023 年後框架下與 SSE 主板共同整合。

中國法下之保薦人盡職審查。 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範 PRC 保薦人在 A 股 IPO 中之行為及義務。英國律師通常就英國法相關工作流程與 PRC 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對接。

深圳證券交易所 (SZSE)

主板。 在 2023 年後註冊制框架下運作,交易所層級之規則書為《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創業板。 SZSE 之高增長及創新驅動型板塊。在 2023 年註冊制改革後,適用規則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修訂)》。創業板適用多元化之資格標準,旨在支持未盈利之創新型發行人,並實施 20% 之每日漲跌幅制度。

北京證券交易所 (BSE)

BSE 於 2021 年 11 月 15 日推出,作為面向「創新型中小企業」之市場。其設有自身上市規則,置於中國證監會監管之下。自 2024–2025 年以來,BSE 上市證券採用區分性之 「920」證券代碼序列 ,以將其與 SSE/SZSE 證券區別。中國證監會 2024 年 2 月之《行動計劃》收緊了所有板塊之質量標準,實務效果是將更多發行人引導至 BSE。

台灣證券交易所 (TWSE)

上市受**《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FSC) 系主要監管機關,其在 TWSE 審查後核准上市。2024 年 11 月之 TWSE 董事會核准修訂(於 2025 年初生效)進一步開放上市規則,以提升台灣作為區域資本市場之地位。

台北交易所 (TPEx)

TPEx 系一家獨立之交易所,專注於中小企業及新興成長企業。其興櫃市場內歷史上設有兩個次級板:先驅板 (Pioneer Stock Board, PSB) 服務創新型新創企業,興櫃板 (Emerging Stock Board, ESB) 服務上市前登記交易。TPEx 之主要上市市場系一獨立板塊,受其自身規則書規範。自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改革下,先驅板與興櫃板已合併回單一之興櫃市場 (ESM)。 上市標準載於《台北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審查準則》。FSC 系總體監管機關。

三、英國法法律意見書之標準範圍

就英國營運子公司之法律意見書,按當前在中國、香港及台灣交易所之跨境 IPO 中之慣例,涵蓋以下事項:

  1. 公司架構與權能。 妥為成立;依《2006 年公司法》之私人有限公司身份;意見日期之存續狀態;從事其業務之權能及公司授權。

  2. 股本及配發。 在公司註冊處登記之股本結構;自成立以來之配發與轉讓;優先認購權及任何棄權。

  3. 章程文件。 公司章程;任何股東協議;就轉讓、新股發行或經營業務之任何限制。

  4. 重大合約。 英國子公司重大合約之識別、審閲及定性;控制權變更條款;就上市所需之同意。

  5. 不動產。 自由保有及租賃權益;主要租約契約及就上市所需之任何同意。

  6. 知識產權。 已註冊之知識產權(英國及歐盟商標、專利、註冊外觀設計);未註冊權利;所有權及鏈;許可(入向及出向)。

  7. 員工及退休金。 高級人員之僱傭合約;集體協商;自動註冊養老金計劃;任何固定收益義務或無資金負擔。

  8. 税務(僅作概要)。 公司税申報狀態之概要確認;增值税、PAYE 及國家保險供款 (NICs) 概要位置。專項英國税務意見書通常另行取得。

  9. 關聯交易。 識別先前期間內之任何關聯交易;評估其是否符合所選交易所上市規則之要求。

  10. 訴訟及威脅性主張。 就當前訴訟、威脅性訴訟及重大歷史性主張之確認。

  11. 監管許可及牌照。 識別英國子公司從事其業務所需之許可(行業監管機構——例如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Ofcom、MHRA)及確認其存續。

  12. 制裁及 OFAC 風險。 英國、歐盟及 OFAC 制裁篩查;出口管制篩查;OFSI 考慮。已逐漸成為獨立事項。

  13. 數據保護。 英國 GDPR / 《2018 年數據保護法》合規;存在之相關數據保護影響評估;國際數據傳輸機制。

  14. 經濟犯罪與企業透明度。 在《2023 年經濟犯罪與企業透明度法》(ECCTA 2023) 項下之位置,包括 PSC 合規、受益所有權披露、董事身份核證及註冊辦公地點要求。

  15. 環境事項。 就英國子公司業務所相關之適用環境法令及法規(《2016 年環境許可(英格蘭及威爾士)規例》、《2021 年環境法》等)合規之概要確認。

  16. 上市規則合規評估。 就所選交易所之上市規則中依賴英國法之具體條款(例如某些上市規則要求依英格蘭及威爾士法律之有效存續;具體之控制權變更合規要點)作出特定確認。

意見書系依據倫敦城法律協會 (CLLS)《英國法金融交易法律意見書指南》 (最近一次更新於 2018 年)以及就跨境慣例方面之國際律師協會 / 美國律師協會 (IBA/ABA)《跨境結算意見書良好實務原則》 (由 IBA 銀行及金融法委員會於 2023 年 11 月透過),所附之標準假設、限定及限制條件而出具。在較早期資料中有時被援引之 1991 年《Legal Opinion Accord》(法律意見書協議)系美國律師協會 (ABA) 之產物,且在當前跨境意見書實務中已大致被取代。

四、長式盡職審查報告

不同於法律意見書,長式盡職審查報告系一份事實性報告,載明英國律師就各項盡職審查事項之發現。標準內容:

  • 執行摘要 ——已識別問題及其風險評級。
  • 公司複審 ——公司註冊處文件、章程、股東協議。
  • 商業複審 ——重大合約、控制權變更、所需同意。
  • 不動產 ——產權及租約摘要。
  • 知識產權 ——已註冊權利、所有權、許可。
  • 僱傭 ——高級服務協議、限制性條款、TUPE 歷史。
  • 訴訟 ——當前及威脅性主張。
  • 監管 ——許可、牌照、合規歷史。
  • 制裁 / OFAC ——交易對手篩查;被指定人士檢查。
  • 數據保護 ——英國 GDPR 狀況。
  • 税務(概要) ——申報狀態;概要議題。
  • 風險及建議 ——核證、招股書披露或上市前補救之事項。

長式報告系保薦人及發行人之工作工具。法律意見書系交易所及監管機關所倚賴之正式產出。

五、反覆出現之跨境實務議題

此類跨境 IPO 中常見之六項跨境實務議題:

制裁及 OFAC。 已是標準事項。中國發行人之英國交易對手組合——客户、供應商、銀行關係、股東——必須就英國、歐盟及美國 (OFAC) 制裁名單進行篩查。監管對次級制裁風險之關注度提高,使此項工作流程已成例行而非例外。

受益所有權及 PSC 合規。 依《2006 年公司法》第 21A 部分之具重大控制權人 (PSC) 合規,加上《2023 年經濟犯罪與企業透明度法》(ECCTA 2023) 項下之進一步加強,必須就每一英國子公司予以核實。在 ECCTA 2023 項下逐步實施之身份核證要求現已成為盡職審查之基線。

英國 GDPR。 英國與中國之間之跨境數據傳輸不在充分性認定之範圍內,須使用標準合約條款或其他傳輸機制(英國國際數據傳輸協議、英國附錄歐盟標準合約條款,或具約束力之公司規則)。在 PRC 母公司處理英國個人數據之情形下,該位置應在盡職審查中作明確處理。

反賄賂。 應考慮《2010 年反賄賂法》之風險,以及第 7 條「未能預防」企業制度。

税務。 英國税務申報狀態(公司税、增值税、PAYE、NICs)必須予以確認。在英國子公司系跨境集團一部分之情況下,轉移利潤税及轉讓定價風險通常會被審查。

重大合約及控制權變更。 大多數重大商業合約含有控制權變更條款;上市本身可觸發該等條款。同意複審通常與盡職審查同時進行。

六、與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律師之協調

跨境 IPO 系一項多律師協作之工作。英國律師通常與以下各方協調:

  • PRC 律師 (HKSE 上市為 HK 律師),就主要上市司法轄區代表發行人及保薦人;
  • 申報會計師 (HKSE:通常為四大會計師律師行),就財務資料;
  • 保薦人 (HKSE:持有香港證監會第 6 類牌照之保薦人;中國境內交易所:中國證監會註冊之保薦人);
  • 交易所及監管機關 ,於書面陳述或監管機關查詢涉及英國事項時;以及
  • 專項律師 ,就税務、IP、不動產、監管或制裁議題在標準盡職審查團隊需要補充意見時。

段和段在全球設有 40 餘間辦公室之國際網絡支持跨境協調,於需要當地司法轄區支援之情況下提供協助。

七、A+H 雙重上市

常見之結構是 A+H 雙重上市 ,即在 SSE 或 SZSE 持有 A 股上市之中國註冊發行人,尋求在港交所額外發行 H 股上市。其路徑如下:

  • 滬深港通並非上市途徑。 滬深港通系次級交易渠道,供香港之投資者投資 A 股(反之亦然),其本身並非主要上市途徑。
  • 必須單獨提交 H 股上市申請 ,遵守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及香港證監會《操守準則》。
  • 中國證監會境外上市備案 須依據 2023 年 3 月**《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試行管理辦法》**進行。
  • 快速通道。 2024 年 10 月香港證監會與港交所聯合聲明 引入了快速通道之監管審查渠道,適用於預期市值不少於 100 億港元之合資格 A 股發行人,目標審查時間窗口為 30 個營業日。
  • H 股最低規模。 自 2025 年起,A+H 發行人之 H 股最低規模降至該類股份之 10% 或預期市值港幣 30 億元(取較低者,須視具體申請而定)。

八、參考時間線

跨境 IPO 之典型時間線(以港交所主板為示例):

  • 第 1–2 個月: 啓動;架構設計;初步盡職審查;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之委聘。
  • 第 2–6 個月: 全面盡職審查(英國及其他司法轄區);招股書初稿;核證。
  • 第 6–8 個月: A1 表上市申請;港交所審查;多輪意見。
  • 第 8–10 個月: 香港證監會平行審查;定價委員會;詢價。
  • 第 10 個月之後: 上市。

英國法盡職審查及法律意見工作流程從第 1 個月起開始介入,並在臨近上市日時完成。法律意見書通常以保薦人可接受之形式出具,並以上市日為出具日期。

九、本所如何提供協助

蔡汝安 (Leon Chua),段和段英國律師行合夥人,主理本所之資本市場及 IPO 盡職審查業務。當前及近期之代理工作包括:

  • 港交所主板 一中國總部醫藥集團之英國營運子公司雙重上市;
  • 北京證券交易所 一中國總部清潔能源集團上市,就兩家英國營運子公司出具英國法法律意見;
  • 深交所創業板 / 北交所 A 股 一中國總部消費科技集團(透過香港中介控股公司持有)之上市;
  • 台北交易所 一台灣總部工業計算集團之英國子公司上市,與台灣律師協調;
  • 英國法之相關事項 ,與上市集團之英國擴張所相關之跨境企業融資及特許經營安排。

服務範圍包括:

  • 上市前就英國子公司之初步架構意見。
  • 供保薦人 / 申報會計師使用之長式盡職審查報告。
  • 就納入招股書及上市申請之正式英國法法律意見書。
  • 上市前補救(公司整理、關聯交易清理、股本調整、合約控制權變更同意)。
  • 制裁及 OFAC 篩查及報告。
  • 與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律師、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及監管機關之協調。

諮詢以英語進行。涉及普通話或粵語事務者,Leon 與本所雙語同事及段和段於全球之 40 餘間辦公室之國際網絡協作。

十、聯絡方式

如欲委託本所或進行初步保密諮詢:

段和段英國律師行 WhatsApp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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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英國律師行微信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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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諮詢不收取任何費用,並將以嚴格保密方式處理。


本指引僅為一般性説明,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構成本所與任何讀者之間之委託關係。各上市規則及監管框架可能發生變化;任何申請之時點應於相關交易所之規則頁查核現行位置。Duan & Duan UK LLP 為一家在英格蘭及威爾士註冊之有限責任合夥(註冊號 OC427307),由英國事務律師監管局(SRA 註冊號 659252)授權及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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