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与 IPO

IPO 之英国法尽职调查:英国律师就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台湾证交所及台北交易所之实务指引

作者:蔡汝安 · 合伙人 · 26 April 2026

中国总部之集团若准备在中国、香港或台湾交易所上市,将需要就其英国营运子公司进行英国法尽职调查并取得法律意见书。本指引说明各相关交易所之监管框架、法律意见书之标准范围、反复出现之跨境实务议题,以及该等英国法意见书所适用之惯例。本文由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汝安 (Leon Chua) 撰写。

一、概述——英国法尽职调查之目的

中国总部之集团,若拥有英国营运子公司并准备在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台交所或台北交易所之 IPO,必须满足所选交易所之监管框架。三项原则在所有交易所通用:

  1. 披露。 招股书须如实披露集团重要子公司之法律位置——包括位于英国者。
  2. 保荐人尽职调查。 受规管之保荐人(或中国境内对应之中介机构)负责开展并核证招股书所依据之尽职调查。保荐人则反过来依赖当地律师——包括对英国子公司之英国律师。
  3. 法律意见书。 就每一重要子公司之特定法律结论作出正式法律意见书,致发行人、保荐人及(在所要求之情况下)交易所 / 监管机关,惯例上由相关司法辖区之律师出具。就英国子公司,此即英国法法律意见书。

英国法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交付:(i) 英国营运子公司之长式尽职调查报告,及 (ii) 以保荐人及监管机关可接受之形式出具之法律意见书。

二、各交易所——监管框架

香港联合交易所 (HKSE)

主板。 上市资格规定于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8 章。第 8.05 条之三项财务资格测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提高后未曾改变:

  • 盈利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 ≥ 港币 3,500 万元(最近一个年度),且 ≥ 港币 4,500 万元合计(前两个年度);市值 ≥ 港币 5 亿元。
  • 市值 / 收入 / 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 ≥ 港币 20 亿元;收入 ≥ 港币 5 亿元(最近一个年度);经营现金流量 ≥ 港币 1 亿元合计(前三个年度)。
  • 市值 / 收入测试: 市值 ≥ 港币 40 亿元;收入 ≥ 港币 5 亿元(最近一个年度)。

保荐人制度。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3A 章 ——其完整名称为「保荐人、合规顾问、整体协调人及其他资本市场中介人」(在 2022 年资本市场中介人修订下扩展)——规范保荐人之上市规则义务。其平行之监管制度系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第 17 段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编纂强化后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标准。

招股书内容。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 1 Part A载明新申请人上市文件所需之内容。

港交所主板内之专门制度:

  • 第 18A 章 ——生物科技公司。允许未具收入往绩之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之未盈利生物科技制度,受特定适合性标准约束。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生效。
  • 第 18B 章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AC)。港交所之 SPAC 制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
  • 第 18C 章 ——特专科技公司。就特专科技公司(已商业化及未商业化)跨五个被指定之前沿行业之另类制度。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生效。

GEM。 创业板继续作为独立市场运作,并设有自己之规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 GEM 改革引入:从 GEM 转至主板之精简转板机制;为高增长 R&D 密集型发行人之额外财务资格测试;上市后 12 个月之控股股东禁售期(自 24 个月减少,与主板看齐);以及取消强制性季度报告要求。GEM 并未被废除。

上海证券交易所 (SSE)

2023 年注册制改革。 SSE 主板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实施全面注册制("全面注册制")。中国证监会层级之总体框架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交易所层级之规则书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科创板。 于 2019 年 7 月在 SSE 推出,作为注册制之试点,科创板服务科技及创新驱动型企业。已在 2023 年后框架下与 SSE 主板共同整合。

中国法下之保荐人尽职调查。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范 PRC 保荐人在 A 股 IPO 中之行为及义务。英国律师通常就英国法相关工作流程与 PRC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对接。

深圳证券交易所 (SZSE)

主板。 在 2023 年后注册制框架下运作,交易所层级之规则书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 SZSE 之高增长及创新驱动型板块。在 2023 年注册制改革后,适用规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创业板适用多元化之资格标准,旨在支持未盈利之创新型发行人,并实施 20% 之每日涨跌幅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BSE)

BSE 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推出,作为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之市场。其设有自身上市规则,置于中国证监会监管之下。自 2024–2025 年以来,BSE 上市证券采用区分性之 「920」证券代码序列 ,以将其与 SSE/SZSE 证券区别。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2 月之《行动计划》收紧了所有板块之质量标准,实务效果是将更多发行人引导至 BSE。

台湾证券交易所 (TWSE)

上市受**《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规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FSC) 系主要监管机关,其在 TWSE 审查后核准上市。2024 年 11 月之 TWSE 董事会核准修订(于 2025 年初生效)进一步开放上市规则,以提升台湾作为区域资本市场之地位。

台北交易所 (TPEx)

TPEx 系一家独立之交易所,专注于中小企业及新兴成长企业。其兴柜市场内历史上设有两个次级板:先驱板 (Pioneer Stock Board, PSB) 服务创新型新创企业,兴柜板 (Emerging Stock Board, ESB) 服务上市前登记交易。TPEx 之主要上市市场系一独立板块,受其自身规则书规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改革下,先驱板与兴柜板已合并回单一之兴柜市场 (ESM)。 上市标准载于《台北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审查准则》。FSC 系总体监管机关。

三、英国法法律意见书之标准范围

就英国营运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按当前在中国、香港及台湾交易所之跨境 IPO 中之惯例,涵盖以下事项:

  1. 公司架构与权能。 妥为成立;依《2006 年公司法》之私人有限公司身份;意见日期之存续状态;从事其业务之权能及公司授权。

  2. 股本及配发。 在公司注册处登记之股本结构;自成立以来之配发与转让;优先认购权及任何弃权。

  3. 章程文件。 公司章程;任何股东协议;就转让、新股发行或经营业务之任何限制。

  4. 重大合同。 英国子公司重大合同之识别、审阅及定性;控制权变更条款;就上市所需之同意。

  5. 不动产。 自由保有及租赁权益;主要租约契约及就上市所需之任何同意。

  6. 知识产权。 已注册之知识产权(英国及欧盟商标、专利、注册外观设计);未注册权利;所有权及链;许可(入向及出向)。

  7. 员工及退休金。 高级人员之雇佣合同;集体协商;自动注册养老金计划;任何固定收益义务或无资金负担。

  8. 税务(仅作概要)。 公司税申报状态之概要确认;增值税、PAYE 及国家保险供款 (NICs) 概要位置。专项英国税务意见书通常另行取得。

  9. 关联交易。 识别先前期间内之任何关联交易;评估其是否符合所选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要求。

  10. 诉讼及威胁性主张。 就当前诉讼、威胁性诉讼及重大历史性主张之确认。

  11. 监管许可及牌照。 识别英国子公司从事其业务所需之许可(行业监管机构——例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Ofcom、MHRA)及确认其存续。

  12. 制裁及 OFAC 风险。 英国、欧盟及 OFAC 制裁筛查;出口管制筛查;OFSI 考虑。已逐渐成为独立事项。

  13. 数据保护。 英国 GDPR / 《2018 年数据保护法》合规;存在之相关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国际数据传输机制。

  14. 经济犯罪与企业透明度。 在《2023 年经济犯罪与企业透明度法》(ECCTA 2023) 项下之位置,包括 PSC 合规、受益所有权披露、董事身份核证及注册办公地点要求。

  15. 环境事项。 就英国子公司业务所相关之适用环境法令及法规(《2016 年环境许可(英格兰及威尔士)规例》、《2021 年环境法》等)合规之概要确认。

  16. 上市规则合规评估。 就所选交易所之上市规则中依赖英国法之具体条款(例如某些上市规则要求依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之有效存续;具体之控制权变更合规要点)作出特定确认。

意见书系依据伦敦城法律协会 (CLLS)《英国法金融交易法律意见书指南》 (最近一次更新于 2018 年)以及就跨境惯例方面之国际律师协会 / 美国律师协会 (IBA/ABA)《跨境结算意见书良好实务原则》 (由 IBA 银行及金融法委员会于 2023 年 11 月通过),所附之标准假设、限定及限制条件而出具。在较早期资料中有时被援引之 1991 年《Legal Opinion Accord》(法律意见书协议)系美国律师协会 (ABA) 之产物,且在当前跨境意见书实务中已大致被取代。

四、长式尽职调查报告

不同于法律意见书,长式尽职调查报告系一份事实性报告,载明英国律师就各项尽职调查事项之发现。标准内容:

  • 执行摘要 ——已识别问题及其风险评级。
  • 公司复审 ——公司注册处文件、章程、股东协议。
  • 商业复审 ——重大合同、控制权变更、所需同意。
  • 不动产 ——产权及租约摘要。
  • 知识产权 ——已注册权利、所有权、许可。
  • 雇佣 ——高级服务协议、限制性条款、TUPE 历史。
  • 诉讼 ——当前及威胁性主张。
  • 监管 ——许可、牌照、合规历史。
  • 制裁 / OFAC ——交易对手筛查;被指定人士检查。
  • 数据保护 ——英国 GDPR 状况。
  • 税务(概要) ——申报状态;概要议题。
  • 风险及建议 ——核证、招股书披露或上市前补救之事项。

长式报告系保荐人及发行人之工作工具。法律意见书系交易所及监管机关所倚赖之正式产出。

五、反复出现之跨境实务议题

此类跨境 IPO 中常见之六项跨境实务议题:

制裁及 OFAC。 已是标准事项。中国发行人之英国交易对手组合——客户、供应商、银行关系、股东——必须就英国、欧盟及美国 (OFAC) 制裁名单进行筛查。监管对次级制裁风险之关注度提高,使此项工作流程已成例行而非例外。

受益所有权及 PSC 合规。 依《2006 年公司法》第 21A 部分之具重大控制权人 (PSC) 合规,加上《2023 年经济犯罪与企业透明度法》(ECCTA 2023) 项下之进一步加强,必须就每一英国子公司予以核实。在 ECCTA 2023 项下逐步实施之身份核证要求现已成为尽职调查之基线。

英国 GDPR。 英国与中国之间之跨境数据传输不在充分性认定之范围内,须使用标准合同条款或其他传输机制(英国国际数据传输协议、英国附录欧盟标准合同条款,或具约束力之公司规则)。在 PRC 母公司处理英国个人数据之情形下,该位置应在尽职调查中作明确处理。

反贿赂。 应考虑《2010 年反贿赂法》之风险,以及第 7 条「未能预防」企业制度。

税务。 英国税务申报状态(公司税、增值税、PAYE、NICs)必须予以确认。在英国子公司系跨境集团一部分之情况下,转移利润税及转让定价风险通常会被审查。

重大合同及控制权变更。 大多数重大商业合同含有控制权变更条款;上市本身可触发该等条款。同意复审通常与尽职调查同时进行。

六、与中国大陆、香港及台湾律师之协调

跨境 IPO 系一项多律师协作之工作。英国律师通常与以下各方协调:

  • PRC 律师 (HKSE 上市为 HK 律师),就主要上市司法辖区代表发行人及保荐人;
  • 申报会计师 (HKSE:通常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资料;
  • 保荐人 (HKSE:持有香港证监会第 6 类牌照之保荐人;中国境内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注册之保荐人);
  • 交易所及监管机关 ,于书面陈述或监管机关查询涉及英国事项时;以及
  • 专项律师 ,就税务、IP、不动产、监管或制裁议题在标准尽职调查团队需要补充意见时。

段和段在全球设有 40 余间办公室之国际网络支持跨境协调,于需要当地司法辖区支援之情况下提供协助。

七、A+H 双重上市

常见之结构是 A+H 双重上市 ,即在 SSE 或 SZSE 持有 A 股上市之中国注册发行人,寻求在港交所额外发行 H 股上市。其路径如下:

  • 沪深港通并非上市途径。 沪深港通系次级交易渠道,供香港之投资者投资 A 股(反之亦然),其本身并非主要上市途径。
  • 必须单独提交 H 股上市申请 ,遵守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及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
  • 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 须依据 2023 年 3 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进行。
  • 快速通道。 2024 年 10 月香港证监会与港交所联合声明 引入了快速通道之监管审查渠道,适用于预期市值不少于 100 亿港元之合资格 A 股发行人,目标审查时间窗口为 30 个营业日。
  • H 股最低规模。 自 2025 年起,A+H 发行人之 H 股最低规模降至该类股份之 10% 或预期市值港币 30 亿元(取较低者,须视具体申请而定)。

八、参考时间线

跨境 IPO 之典型时间线(以港交所主板为示例):

  • 第 1–2 个月: 启动;架构设计;初步尽职调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之委聘。
  • 第 2–6 个月: 全面尽职调查(英国及其他司法辖区);招股书初稿;核证。
  • 第 6–8 个月: A1 表上市申请;港交所审查;多轮意见。
  • 第 8–10 个月: 香港证监会平行审查;定价委员会;询价。
  • 第 10 个月之后: 上市。

英国法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工作流程从第 1 个月起开始介入,并在临近上市日时完成。法律意见书通常以保荐人可接受之形式出具,并以上市日为出具日期。

九、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蔡汝安 (Leon Chua),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理本所之资本市场及 IPO 尽职调查业务。当前及近期之代理工作包括:

  • 港交所主板 一中国总部医药集团之英国营运子公司双重上市;
  •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一中国总部清洁能源集团上市,就两家英国营运子公司出具英国法法律意见;
  • 深交所创业板 / 北交所 A 股 一中国总部消费科技集团(透过香港中介控股公司持有)之上市;
  • 台北交易所 一台湾总部工业计算集团之英国子公司上市,与台湾律师协调;
  • 英国法之相关事项 ,与上市集团之英国扩张所相关之跨境企业融资及特许经营安排。

服务范围包括:

  • 上市前就英国子公司之初步架构意见。
  • 供保荐人 / 申报会计师使用之长式尽职调查报告。
  • 就纳入招股书及上市申请之正式英国法法律意见书。
  • 上市前补救(公司整理、关联交易清理、股本调整、合同控制权变更同意)。
  • 制裁及 OFAC 筛查及报告。
  • 与中国大陆、香港及台湾律师、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监管机关之协调。

咨询以英语进行。涉及普通话或粤语事务者,Leon 与本所双语同事及段和段于全球之 40 余间办公室之国际网络协作。

十、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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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仅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构成本所与任何读者之间之委托关系。各上市规则及监管框架可能发生变化;任何申请之时点应于相关交易所之规则页查核现行位置。Duan & Duan UK LLP 为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之有限责任合伙(注册号 OC427307),由英国事务律师监管局(SRA 注册号 659252)授权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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