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签证拒签并非道路之尽头。挑战拒签决定有三种途径,正确之途径取决于决定之类别,而非申请人之偏好。时限严格。本指引说明该三种途径、相关法定框架、最可能涉及之近期判例,以及华人申请人在收到拒签决定时应采取之做法。本文由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汝安 (Leon Chua) 撰写。
一、三种途径——导览
英国签证申请被拒后,拒签通知会指明三种途径中之哪一种是可用之途径:
- 法定上诉 ——依《2002 年国籍、移民及庇护法》(NIAA 2002) 第 82 条向第一级审裁处(移民与庇护庭)(「FTT(IAC)」) 提起。
- 行政复议 ——依《移民规则》附录 AR (Appendix AR) 进行。
- 司法复核 ——依《2007 年审裁处、法院及执行法》(TCEA 2007) 第 31A 条于上级审裁处(移民与庇护庭)(「UTIAC」),或于行政法院 (Administrative Court) 提起。
特定之拒签通常仅会触发上述三种途径中之一种。判断之起点是拒签信本身:拒签信会注明可用之途径。自行处理之移民挑战中最常见之错误,就是选择了错误之途径——并因此错过了正确途径之提起期限。
二、法定上诉途径——NIAA 2002 第 82 条
法定上诉途径比许多申请人所认为之范围更窄。《2014 年移民法》对上诉制度进行了改革,因此,依 NIAA 2002 第 82 条提起上诉之权利现仅就以下事项可用:
- 保护性主张 (庇护或人道主义保护之拒签决定);
- 人权主张 (通常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或第 8 条主张,包括依附录 FM 之第 8 条家庭生活主张);以及
- 欧盟定居计划 决定 (拒签、撤销或限制预定居或定居身份之决定)。
其他类别之拒签——例如积分制系统下之工作或学习签证、或访客签证之拒签——不享有 NIAA 第 82 条之上诉权利。
上诉提交至第一级审裁处(移民与庇护庭)。时限由《2014 年审裁处程序规则(第一级审裁处)(移民与庇护庭)》规定:申请人在英国境内者通常为 14 日,境外者为 28 日。
聆讯系实体之口头复审。申请人通常会作证;内政部由出席官员代表;书面证据及(在适当情况下)原籍国资料系核心。法官可允许、驳回或发回上诉。
进一步之上诉途径为向上级审裁处提起,仅限法律问题,且须获许可。其后之路径为向上诉法院提起,需达到二级上诉门槛(上诉须涉及重要之原则或实务问题,或存在其他迫切理由)。
三、行政复议——附录 AR
行政复议系由独立之内政部部门进行之书面内部复议。其适用情形会在拒签信中载明——通常为:
- 积分制系统拒签(技术工人、全球人才、创新者创始人、学生等);
- 若干入境签证拒签;
- 特定类别之延期居留拒签。
理由仅限于决策错误 ——即事实错误、决策官遗漏之证据,或对《移民规则》之错误适用。行政复议不审议新证据 (除已提交证据之有限例外),亦不就实体作出新之判断。
时限。 行政复议之申请须于收到决定之日起 14 日(境内)或 28 日(境外)内提交。
实务经验。 行政复议总体之成功比例不算高,但就准确针对决策错误之理由(特别是被遗漏之书面证据)而言,成功率明显更高。申请文件应明确指出每一项错误,参照具体之文件或被错误适用之规则段落。
四、司法复核——何时及如何
司法复核系上诉及行政复议均不可用时之剩余途径。其在行政复议之后亦可用,作为对该行政复议本身之公法理由挑战。
审理机构。 大多数移民司法复核由**上级审裁处(移民与庇护庭)**依据 TCEA 2007 第 31A 条审理。行政法院对某些类别之移民挑战保留管辖权(例如,特定门槛适用之证明决定挑战,或具体之转移规则未将事项纳入 UTIAC 管辖之情形)。
理由。 传统之公法理由:
- 非法 (决定不合法——法律错误、超越权限、违反法定责任、违反申请人之合理期望)。
- 不合理 (决定属 Wednesbury 不合理)。
- 程序不公 (决定违反公平行事之义务——例如「拟拒绝信函」程序不充分)。
时限。 申索须及时提起,且无论如何须于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 (CPR 第 54.5 条)。「及时」之要求在移民事项中可能要求实质上更早提起。某些移民司法复核申索因法定或规则规定而具有更短之时限。
预审协议 (Pre-action Protocol)。 通常须先发出预审函,载明拟主张之理由。内政部之回应(或不回应)通常会塑造其后之程序。
Cart / Eba 司法复核已被废除。 「Cart」或「Eba」司法复核——即行政法院可复审上级审裁处拒绝准许就 FTT 决定上诉之决定之剩余途径——已被**《2022 年司法复核及法院法》第 2 条**(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生效)废除,该条向 TCEA 2007 插入 第 11A 条。其结果是:挑战上级审裁处拒绝许可上诉决定之实务途径现已大幅收窄。
紧急禁令救济。 在已发出离境指令之情况下,可向上级审裁处或行政法院作出紧急申请,以获取临时禁令救济阻止离境。在时间紧迫之情况下设有非工作时间之程序。
五、第 3C 条签证延续——挑战期间之身份
《1971 年移民法》第 3C 条系移民实务中最重要之条文之一。其会自动延续当事人之现有签证:
- 在内政部对一项准时提交之签证延期申请仍未作出决定期间;
- 在向 FTT(IAC) 之上诉期间(在适用上诉权之情况下);
- 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自**《2022 年国籍及边境法》第 75 条**起)
- 在仍可提起行政复议之期间,以及行政复议进行期间。
其效果是:申请人按其原有签证之相同条件(工作、学习等)继续合法留居英国,直至该申请或复议作出决定。
第 3C 条不会延续签证,若:原始申请系逾期提交、或申请人已被遣离并欲在境外挑战该决定。具体位置可能微妙,且常成为内政部被指称错误地判定第 3C 条签证已经终止时之司法复核挑战焦点。
六、附录 FM 项下之最低收入要求
目前移民实务中最具争议之数额阈值是依《移民规则》附录 FM 项下之伴侣类别申请之最低收入要求 (MIR)。
截至 2026 年 4 月之有效数额为年总收入 £29,000,适用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及之后提交之申请。先前公布之分阶段提高至 £34,500 及之后 £38,700 已被搁置,等待移民咨询委员会 (MAC) 在 2024 年 7 月大选后之审查结果。截至本指引发表之日,对更高阈值并无确认之实施日期。
过渡保护——£18,600
在 2024 年 4 月 11 日之前获授伴侣类别五年路径之初次签证之申请人,于其后之相同路径之延期及永居申请中保留 £18,600 之 MIR 阈值。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实务意义之要点。一名在 2024 年 4 月 11 日前已进入路径之华人申请人——例如,于 2022 年或 2023 年申请入境签证以加入英国伴侣之配偶——延期时不应被要求达到 £29,000。该过渡保护已在 2024 年 4 月 11 日之后之规则中得以保留。
常见之拒签来源是内政部(或某 UKVI 决策官)错误地将 £29,000 适用于受过渡保护之申请人。正确之回应是行政复议——若必要——则以更高数额被错误适用为理由进行司法复核。
七、常见之拒签事由
我们实务中最常遇到之实质性拒签事由:
- 未能满足财务要求 (附录 FM 伴侣路径——见上文第 6 节;或特定类别之要求,例如技术工人薪资阈值)。
- 关于关系真实性之疑问 (伴侣路径)。
- 关于真实意图之疑问 (访客签证、学生签证)。
- 未能在所要求之 CEFR 水平上提供令人满意之英语语言测试。
- 未能满足永居及无限期居留申请之连续居住要求。
- 依《移民规则》第 9 部分一般拒绝事由 ——虚假陈述、欺诈、刑事记录、应被排除之公共利益情形、先前违反移民法之情形。
- 入籍申请中之品行考量 ——依《1981 年英国国籍法》及「良好品德」指引。
《移民规则》第 9 部分 (依 HC 813 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系一般拒绝事由之合并框架。先前之 第 322 段一般事由规定在依 2020 年 12 月 1 日之后规则审议之申请中大致已被取代。
八、程序公正——Balajigari 义务
在以申请人涉嫌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为由作出之拒签中,R (Balajigari)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9] EWCA Civ 673 所确立之程序公正义务通常要求内政部在作出不利决定之前发出**「拟拒绝信函」**(minded to refuse letter)——即载明决策官倾向于拒签之要点之通知,并附充分之细节使申请人能予以回应。
未遵循此程序本身即为司法复核之理由。Balajigari 系以涉嫌不诚实为由作出拒签之移民司法复核申索中最常援引之判例之一——包括税务差异案、文件不规则案及收入差异案。
九、最高法院关于规则解释之主要判例——R (Wang) v SSHD
R (Wang and anoth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3] UKSC 21 (判决日期 2023 年 6 月 21 日)系最高法院在已关闭之第 1 层(投资者)签证路径之背景下就《移民规则》解释问题作出之判例。
该案涉及由 Maxwell Asset Management 运营之结构化投资计划,超过 100 名投资者——其中许多为中国国民 ——藉此投资计划试图满足当时第 1 层(投资者)规则下 £100 万之投资门槛。中心之法律问题是该等资金是否在规则所言之 「自有资金」("under [her] control")范围内。
上诉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一方。最高法院一致允许内政大臣之进一步上诉,并恢复原来之拒绝签证决定。该案确立之原则为:《移民规则》必须以**「无偏见」(unblinkered) 之分析方法**——即就实质性事实进行实质重于形式之分析——予以解释。
为何在 2026 年仍具意义。 虽然第 1 层(投资者)路径本身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对新申请人关闭,Wang 案在规则解释方法上仍为主要援引之判例。其在以下司法复核挑战中频繁被援引:内政部对规则之解释被指为技术性、狭窄或形式主义;或申请人主张内政部将形式置于实质之上。
蔡汝安 (Leon Chua) 在 Wang 案中代理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程序。
十、特定情形——预期之路径
配偶及伴侣类别拒签(附录 FM)
最常见之事由:财务要求(见第 6 节)、关系真实性、英语语言、住宿。挑战途径取决于申请是否触发人权主张——大多数附录 FM 伴侣类别拒签均触发,可援引第 82 条上诉。例外为内政部以程序事由证明之伴侣类别入境签证拒签。
技术工人拒签
积分制系统拒签通常触发依附录 AR 之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本身存在缺陷之情形下,司法复核为下一步骤。
学生签证拒签
大多数学生签证拒签触发行政复议。在纯积分制拒签中,司法复核较少见,但在申请人主张「录取确认」(Confirmation of Acceptance for Studies, CAS) 或赞助问题存在缺陷之情形下,司法复核较为常见。
永居(无限期居留)拒签
挑战途径取决于具体类别及拒签事由。长期居留 ILR 拒签通常触发行政复议。以适用性 / 良好品德为事由之拒签则可能触发司法复核,特别是在涉及不诚实指控之情形下,Balajigari 案常常具有相关性。
第 1 层(投资者)——遗留申请人
该路径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对新申请人关闭,但持有遗留投资者签证之申请人仍可有正在进行之延期或永居申请。Wang 案在该领域是规则解释方法之主要判例。
遣返
若当事人因继续留居被认定不利于公共利益(通常因刑事定罪)而被遣返,挑战之核心是 《2002 年国籍、移民及庇护法》第 117C 条 ——即《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对外籍罪犯之例外之法定编纂。这是一个专门领域,专家证据(通常为医学、心理学或原籍国资料)至关重要。
十一、您应采取之步骤
若您已收到英国签证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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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恐慌、亦不要拖延。 时限严格。注明拒签信之日期并标记截止时间:行政复议或第 82 条上诉为 14 / 28 日;司法复核为三个月内(须及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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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阅读拒签信。 识别内政部所注明之可用途径。注明所引用之具体规则段落及具体之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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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所有文件。 包括原始拒签信、任何附函电邮、原始申请文件包、所有支持性文件、以及与内政部或先前移民顾问之所有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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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取得专业法律意见。 您应采取之途径并非可商榷——其取决于决定之类别。选择错误之途径或逾期提交可能对您之挑战机会构成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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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对第 3C 条签证延续之影响。 若您有需在挑战期间维持合法身份之就业、学习或其他承诺,此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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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境迫在眉睫,请寻求紧急禁令救济。 上级审裁处提供非工作时间之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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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嫌不诚实指控之情形下,若尚未收到 Balajigari 「拟拒绝信函」,应主动要求。 程序不公在此类案件中是常见之司法复核理由。
十二、本所如何提供协助
蔡汝安 (Leon Chua),段和段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理本所之移民上诉及司法复核业务。曾代理 R (Wang) v SSHD [2023] UKSC 21 及 Lee Ling Low v SSHD [2010] EWCA Civ 4 案。服务包括:
- 首次评估途径(上诉 / 行政复议 / 司法复核)及成功前景。
- 起草及提交 FTT(IAC) 上诉、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司法复核之预审函及申索表。
- 代表当事人参与 FTT 及上级审裁处聆讯;协调专家证据、原籍国资料及证人证据。
- 阻止离境之紧急禁令救济申请。
- Balajigari 「拟拒绝信函」之回应及对程序不公之司法复核挑战。
- 华人申请人特定之情形:伴侣 / 配偶拒签(附录 FM)、MIR 过渡保护问题、第 1 层(投资者)遗留事项、入籍申请中之品行考量。
咨询以英语进行。涉及中文沟通之事务,Leon 与本所精通普通话或粤语之同事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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